时间:2022-11-05 09:26:05来源:法律常识
提出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理解“折价补偿”?规费、利润是否计入造价?工程未完工,质量保证金是否保留至约定返还期限?实际施工人收取的款项,能否计入应付款?本案诠释了这些问题。
典型案例: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12号判决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一)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问题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判决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二审中,雅居园置业公司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本院分述如下:
1、工程材料价格采用“济南信息价”是否妥当。雅居园置业公司与晟元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晟元建设集团将建筑材料、劳动力等物化在案涉项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雅居园置业公司应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应按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结算,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鉴定意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计价标准“济南信息价”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2、关于分包配合费、潜水泵排水费用,一审鉴定的工程造价中包括上述两项费用。雅居园置业公司一审已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予以回复,并有相关签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查明事实,晟元建设集团施工期内发生了电梯、回填土方、基坑支护等分包项目。潜水泵排水费用有签证等予以证明。雅居园置业公司二审未提出其他证据否定鉴定意见,其主张分包配合费未发生、潜水泵排水费用不应支付,依据不足。
3、关于质保金,工程造价包括质保金,故雅居园置业公司折价补偿的金额应包括质保金。案涉主体分部工程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20日通过雅居园置业公司、晟元建设集团诸城分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晟元建设集团请求返还质保金具有合理性。根据查明事实,不能认定未能竣工验收系晟元建设集团的原因造成,雅居园置业公司主张仍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三年返还质保金,依据不足。
4、关于防水卷材和油毡费用,鉴定意见将该费用单独列出。设计图纸虽未明确载明防水卷材和油毡,但是该项施工并不违反设计要求。晟元建设集团已实际施工,该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造价内。
5、规费和利润应否由雅居园置业公司与晟元建设集团分享。在雅居园置业公司与晟元建设集团之间,案涉工程的价值为工程造价,包括规费和利润。案涉工程项目由雅居园置业公司占有,雅居园置业公司应按照工程造价补偿晟元建设集团。私法救济目的是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均衡,如果自折价补偿款中扣减部分规费和利润,则雅居园置业公司既享有工程项目的价值,又未支付足额对价,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故雅居园置业公司主张在工程造价中扣除50%的利润和规费,缺乏依据。
(二)关于雅居园置业公司已付晟元建设集团工程款金额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雅居园置业公司与晟元建设集团在《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双方往来函件中均明确工程款应汇入晟元建设集团指定的账户,不得向项目经理、其他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工程款,否则晟元建设集团不予认可。孙某华并非晟元建设集团诸城分公司的负责人,亦非晟元建设集团指定的收款人;孙某华收取的费用均是以个人名义收取,且未注明是工程款,雅居园置业公司主张孙某华收取42万元是履行晟元建设集团的职务行为,应计入雅居园置业公司已付款数额,依据不足。
和铭律师解读:
本案二审判决时间为2017年,主审法官明确指出,应当回归到无效合同的理论层面上分析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具体到施工合同,此类合同“折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结算。鉴于涉案合同约定采用“济南信息价”,故一审二审法院采信该计价方法。发包人提出“涉案工程位于诸城市,工程所用材料都是就地取材、人工都是从当地招用,济南信息价与施工毫不相干”,此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雅居园置业公司认可应当支付分包配合费,但是支付范围仅限于电梯工程。一审法院查明,甲指分包工程还包括回填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有签证单、对账单、相关协议为证,故判决也应当支付该部分工程的分包配合费。
潜水泵排水费,客观上有签证单和证明为证。鉴定机构回复“施工期内发生了电梯、回填土方、基坑支护等分包项目,潜水泵排水费用有签证予以证明”,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坚定了法官的内心确认。
二审法院认定应当全部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理由:质量保证金是折价补偿的一部分,已完工程质量合格,非晟元建设集团导致未竣工。
防水卷材和油毡,双方对实际施工的事实没有争议。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未明确载明防水卷材和油毡,说明描述:“凡需做防水层的楼层面在防水层施工”,图纸注明“附加层带全铺,锚杆油膏填充”。鉴于图纸无相关说明,鉴定机构鉴定出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但未将此部分计入鉴定结果。二审法院基于“施工不违反设计要求,已实际施工”为由,将该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造价内。据此思路,凡是未列入图纸项目或者未写入合同的项目,客观上承包人已经施工、发包人不反对,都应当重新计价。
规费和利润,均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按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结算,两项费用应当计入造价。
雅居园置业公司主张将孙某华个人收款计入已付工程款,没有合同根据,没有正当性,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