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1:19:11来源:法律常识
实战当中啊,在我们打商承官司的时候呢,总会遇到审查票据来源的问题,有没有基础的贸易合同是法院必须要 看的,那么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持票人到底有没有义务来证明自己持有的商承是通过合法的基础贸易取得的,有没有这个证明的必要,有没有这个证明的责任,这个问题非常的重要,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会关系到你的官司是否能够打赢,还是说会败诉。
我们先来看一下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有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前款所称的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那么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出票人只要证明了手上的这张票是连续背书到我们持票人手上的就可以了。
那现在呢又是电子票,那么很简单,只要展示一下这张票的背面,它的一个连续性就可以了,那这个法条呢根本就没有要求,持票人还要来证明票据的来源,我们在看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3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绩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第10条是什么规定呢?它的规定啊就是说票据的签发转让还要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那么这条是说你票据的债务人,也就是背书人,还有这个出票人,他与票据的背书必须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啊,那么原告没有提供真实的贸易关系来进行抗辩的时候啊,法院压根他是不支持的,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票据来源的,这样的一个义务我们再来看解释的第8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那么基本上就是我们持票人来承担吧,因为肯定是我们持票人来提起的诉讼,依照票据法第4条,第2款,第10条第12条,第2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增速票据,该票据的出让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诈骗偷盗,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时候,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性应当负举证责任。
那这个法条应该说得非常的明确了,我们身边的人只要提供商票的原件,也就是把电脑网银带过去展示一下也就可以了,因为这个商票是电子数据出示原始载体,至于要不要证明票据来源的一个合法性,首先应当由背书人或者说出票人来证明,我们所持有的这张票是非法取得的,是通过坑蒙拐骗取得的,如果他们不能够证明这张票是非法取得的,我们就没有义务来证明票据的来源问题的音。
那么有些持票人就会问,我的是理财票或者贴现票该怎么办?理财票和贴现票是没有贸易背景的,这个时候我们就得准备做这个贸易背景,怎么做才能合法,怎么才能让法院认可,这里面学问很大,这就是那你的钱办你的事最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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