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8:13:06来源:法律常识
1、67%(重大事项通过线),重大重组、重大担保、股权激励、表决权差异安排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5.2、7.1.1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第四十一条)
2.1、30%(实际控制线),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2.2、30%(要约收购线),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25%(首发公众股比线),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3.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1.1)
4.1、20%(权益变动报告线),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2、20%(科创板激励上限),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参照《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154号)第二十五条)
5.1、10%(子公司关联方认定线),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被认定为关联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十条)
5.2、10%(首发公众股比线),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3.1.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1.1)
5.3、10%(股权激励总量控制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第十四条)
5.4、10%(股份回购最高线),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5.5、10%(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制线),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5.3)
5.6、10%(普通表决权比例限制线),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5.7)
5.7、10%(科创板非公众股界定线),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5.1(十七))
6.1、5%(关联方认定线),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认定为关联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6.3.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5.1(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十条)
6.2、5%(内幕知情人认定线),持股5%以上的股东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6.3、5%(举牌红线),持股5%时将触碰举牌红线并需要报告。(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6.4、5%(短期交易认定线),持股5%以上的股东禁止短线交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6.5、5%(非科创板激励控制线),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第八条)
6.6、5%(科创板激励对象持股线),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成为科创板股权激励的对象。(参照《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154号)第二十二条)
6.7、5%(科创板契约型股东穿透线),科创板持股5%以上的股份的契约型股东应穿透披露。(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1.8)
6.8、5%(科创板质押披露线),科创板持股5%以上的股东质押股份应披露。(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2.5)
6.9、5%(激励表决时不单独披露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表决时,5%以上股东不单独披露。(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第四十一条)
7、2%(股东减持限制线),大股东减持时,一年内减持不得超过2%。(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4.3)
8.1、1%(独立董事提议线),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二条)
8.2、1%(单个对象股权激励上限),任一股权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不超过总股本的1%。(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