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21:47:04来源:法律常识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管理松散、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为了逃避劳动法下的义务,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可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相关证据,比如社保缴费清单、银行流水、上班记录等及时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