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06:35:08来源:法律常识
实行本新《通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31号)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以及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有关补缴中断缴费后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因中断缴费导致部分职工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未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按扣减中断缴费年份后推算出的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给予重新计算,并按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加上历年已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发放,此前已发生的待遇不结算、不补发。
举例:某女,2019年5月退休,因中断缴费3年11个月,按原政策使用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03.9元计算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为980.2元;按新政策应执行201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77.4元,计算结果为1140.3元,则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按1140.3元发放。
某男,2016年8月退休,因中断缴费2年1个月,使用2013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为1800元;按新政策执行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为2100元,加上2017—2019年实际已经累计调整增加300元,则其基本养老金从2020年1月起按2400元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超10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