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0:48: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4月1日电 (记者汪文正)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介绍,中国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2013年在此前仅对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适用起征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免征增值税;2014年、2019年和2021年,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先后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至今年3月底,实施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
据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6000万户,此次新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措施,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此前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上、超过起征点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也可以享受免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细化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明晰操作口径,并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