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38: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相比较老版的《土地管理法》有了很多新的改变。比如对于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了“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等。而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为读者解读该重要法条,为被征收人答疑解惑。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对于征地项目能否进行下去可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对比之前政府直接获得审批之后,关于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有批前的公共意见做支撑,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补充耕地等情况有省级甚至国务院进行审查。
对于征地程序的调整要及时认识到,每个环节应该注意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征地启动公告是第一步。公告的主体应该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第二步是在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对符合事实的调查事项可以认可签字,对于不认可的千万不能签字,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三步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果不认可要积极使用自己的权利,比如要求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应该在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四步是批前协议,这一步对于被征收人来讲意义可能更要重大,签订后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之后再反悔,撤销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难度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