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辽找最好的刑辩律师团推荐,无罪案例: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

时间:2022-11-17 05:12:11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问题的案例检索报告

一、检索目的

就“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问题,在实务中有不少争议,控辩双方更是争议不断,为此,我们在法律数据库进行类案检索,以期找到其中规律,遗憾的是,目前仅找到三个无罪案例。

无罪案例: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

二、检索案例

1.孔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案

案件类型: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院:邯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421刑初4号

审判时间:2017-10-3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至被害人放学之前,被害人在幼儿园有身体不适、情绪低落等异常表现;亦未提交证据排除被害人在放学后至所述身体不适期间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证人李某3、李某2、卢某证言以及被告人孔某当庭陈述均反映出被害人伤情存在由“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可能性,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排除上述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孔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案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无罪案例: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

2.赵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案

案件类型: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内0526刑初296号

审判时间:2019-01-14

争议焦点:被告人赵某对孙某否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虽称自己错了,不应跟孙某1聊男女之间的话题,但不能凭此供述认定其对孙某1实施了猥亵行为,现公诉机所举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猥亵儿童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孙某1系受到被告人赵某威胁后被迫去赵某家中,后赵某对孙某1强奸未果,对此指控内容只有孙某1陈述,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指控事实不能成立。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对孙某1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虽称自己错了,不应跟孙某1聊男女之间的话题,但不能凭此供述认定其对孙某1实施了猥亵行为,现公诉机所举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猥亵儿童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薄立朋提出被告人赵某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无罪案例: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

3.被告人田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刑事案

案件类型: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青0103刑初字4号

审判时间:2017-06-27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除贺某某的陈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田某某对贺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故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三、检索结论

关于猥亵儿童罪,证据认定标准问题,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辩护人基本上认为此类案件同样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就应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认定嫌疑人无罪,还其自由;

相反,公诉人或法官,则大多数持有相反观点,认为“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就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毕竟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基本上不太愿意甘愿让自家孩子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去诬告陷害一个并未伤害过自己的人。

持有这个观点,主要原因是有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在支撑其观点。

无罪案例: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

指导性案例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 42号)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盲词证据,要结合至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实际上,认真审查该案例,仍然可以找到一个对辩方稍微有利的突破点。

“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

也就是说,实际上此类案件仍然要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额问题:

1、有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受害人的说法?

2、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其他证据支持?

3、是否存在诬告可能?有没有证据证明?

如果在上述三个方面,找到证据或者严重漏洞,那么,此类案件并非没有任何出路,比如“有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受害人的说法”的问题,某些猥亵儿童案件,多数时间已经很久,基本上只有受害人的指证,根本不可能有其他证据印证,此时,侦查机关就会让受害人父母出面证实“受害人曾经在某年某月某日向其哭诉,某某曾猥亵过自己”,据此而认定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受害人的说法。

问题是,受害人父母的说法,明显属于传闻证据,极其不可靠,此类证据是否可以达到足以印证受害人说法的程度?

显然并不一定能达到,甚至可以说根本达不到。

这大概就是现实中的困境!

无罪案例:猥亵儿童案件,证据“确实充实”的标准应该如何适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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