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7:18:11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在两三句简短的介绍后,马上问道,我这个情况,劳动法上怎么规定?我一定能赢吗? 如果我告诉你,你所处的情况在劳动法里根本没有涉及,不知你作何感想。 大家遇到劳动纠纷,心情普遍是焦急的,迫切想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这种心情,观法完全可以理解。 只是随着市场活动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复杂化,我国立法层面长期又存在着“法律不宜太细”的导向,所以在实务中,发生你的问题在法律中找不到处理依据的情况就不奇怪了。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究竟从哪里寻找争议处理规范呢? 读完今天的文章,相信你会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硬法”与“软法”
根据我国司法实务,大致可分为“ 硬法” 与“ 软法” 两类。 “ 硬法” 是指具有明确法源地位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条例,这些规范性文件无疑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 “ 软法” 是指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同样是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这也是为何,在接待过程中,观法会询问有无公司相关规定,规章制度如何发布通知?是否执行......
劳动政策
劳动政策介于“硬法”和“软法”二者之间,主要形式是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还包括复函、通知等。 对于劳动政策的效力,一般认为劳动政策是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具有行政效力,但不是法院裁判劳动争议的直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可以直接引用。”而对于规章等劳动政策,该文件第六条规定,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据此,劳动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一般是辅助法院说理,并且是可选择性的,事实上不具有法院地位。
这一情况的产生与我国劳动法治化进程相关。 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的调整大多依据劳动政策,实质是劳动行政化管理的一种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治逐渐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劳动立法不断加强,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备。 在此背景下,实务中形成的主流认识是将“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中的“ 法” 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排除了劳动政策,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的改进。 这种认识对于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但也有其局限之处。 当前的劳动政策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截然不同, 是劳动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 应强化劳动政策的作用, 将其视为特殊法源, 指引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具体劳动政策。 劳动政策之所以能够发挥特殊法源功能, 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细化并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确立的制度
我国立法层面长期存在着“法律不宜太细”的导向,法律规定得太细就难以适用全国。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一般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这一立法精神指导下,我国劳动立法重在构建体系框架,而制度的细化和落实更多地依靠劳动政策。例如《劳动法》第五章关于工资的规定仅有六个条文,可操作性差。原劳动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于工资定义、支付、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不止于此,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地方规章。 从劳动法律法规到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劳动政策,劳动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个逐级细化和充实的体系结构。
第二,填补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存在诸多制度空白。 在实务中较为突出的是劳动关系认定规范,劳动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广泛适用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文件已成为司法裁判中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发挥的功能已不局限于辅助法院说理,甚至可以说是指引法院推理。 此外,在工作时间方面,《劳动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均未规定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是由原劳动部发布的两部部门规章建立的,即《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应对突发事件下的劳动关系变动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面对常规问题尚且存在诸多不足,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更是缺乏制度安排,必须通过劳动政策及时予以应对。 在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中,2019 年末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无疑是影响最大的,大量用人单位因防疫隔离措施停工,劳动关系的变动急需规范指引。 为此,人社部以及各省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劳动政策文件, 及时稳定了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 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第四条规定, 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应当” 一词的使用是法院承认了劳动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法源地位。
总结
综上,劳动法治化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 劳动是一个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显著的领域,不仅各地有具体情况,不同时期也需要不同的对策。 劳动法治化不仅不应排斥劳动政策, 反而应积极吸收劳动政策。应该看到,劳动政策早已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完备性在持续提升,已成为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脱离劳动政策,劳动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足,会导致司法裁判对相关条文的理解缺乏适当的指引,造成同案不同判或明显不合理的判决。 着眼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未来发展,应更好地发挥劳动政策的特殊法源功能, 将司法机关“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劳动政策的范围从疫情防控期间拓展到劳动关系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