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3:12:1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金某因老家房屋装修所需欲向林某借款,后金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林某说明情况,后林某出于朋友情谊,表示愿意向其借款六千元,后林某通过支付宝向金某进行转账,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林某并未要求金某向其出具借条,金某故在微信中表示将在一年内还清借款。然而直到2020年年底,金某也未进行还款,林某向其要求还款,金某却以没有借条为证表示拒绝,后林某无奈将金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虽未提供相应借条,但是其出示了金某借款时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等证据,后法院经审理,对金某向林某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要求金某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林某借款。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本案中,金某在微信中向林某进行借款,林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款项转入金某的账户但并未要求金某出具借条。后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虽未能出示借条,但其提供了金某向其借款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并进行了当庭陈述,后经法院审理认定金某和林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未按照约定返还款项,构成违约,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不存在书面借条等借款凭证,也可以通过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下来进行相关佐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