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4:24: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南国今报
来宾市籍男子潘某虎在与妻子兰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潘伪造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当地与熊某萍结婚生子,同时拥有两段“婚姻”。之后,潘、熊又到南宁市西乡塘民政局(以下简称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起离奇案子在东窗事发4个多月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潘某虎构成重婚罪。
之后,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兴宾民政局)根据当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消了潘、熊两人“结婚登记”。鉴于潘、熊曾于2020年7月1日在西乡塘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兰女士本以为潘、熊重婚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且“结婚登记”也被撤消,撤消其“离婚登记”也是件顺理成章的事。但西乡塘民政局的答复是,要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得让兰女士像在来宾市一样,先找南宁市西乡塘检察机关发《检察建议》才予撤消。
01
离奇婚事
兰女士于1999年4月7日与潘某虎在合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来,兰发现潘与熊某萍生有两个女儿,于去年4月27日委托律师拟起诉与潘某虎离婚。当天,兰的代理律师在兴宾民政局查档发现,潘某虎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宾法院)民事判决书,以离异身份于2016年4月12日与熊某萍登记结婚。于是,兰女士向本报反映了这件离奇的事情。
同年5月24日,记者随兰女士及代理人一起,持“离婚判决书”找到兴宾法院,证实“离婚判决书”系伪造,兴宾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警方立案侦查。去年9月,合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虎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重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某虎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02
一波三折
去年10月,拿到生效判决书后,兰女士委托律师书面向兴宾民政局举报,请求该局撤消潘、熊2016年4月12日的“结婚登记”。但该局一名负责婚姻登记的负责人,以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潘某虎构成重婚,且潘、熊已于2020年7月1日在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拒绝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兰女士的代理律师分别向合山市法院及检察院申请,希望两家司法机关就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向兴宾民政局发《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最后,法院没有同意发《司法建议》,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则将兰女士的申请事项,移交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宾检察院)处理。
今年5月24日,兰女士收到兴宾检察院的一纸通知书,获知该院已向兴宾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但具体内容不详。
6月22日,兴宾民政局下达决定书称,兴宾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中指出,潘某虎通过伪造的法律文书与熊某萍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已损害利益当事人兰女士的合法利益。据此,该局认为,潘、熊两人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决定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
03
完整流程?
兰女士拿到撤消决定书后,于今年7月向西乡塘民政局举报,同时附上相关材料,请求该局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
该局一名姓孟的工作人员答复兰女士:尽管法律文书已确认潘某虎构成重婚罪,且兴宾民政局也撤消了潘、熊的结婚登记,但西乡塘民政局不能直接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让兰先到西乡塘检察院机关申请拿到《检察建议》,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才“有凭有据”。
对此,兰女士不予认可,称西乡塘民政局行为存在推诿。从去年至今,她为了撤消丈夫潘某虎与熊某萍违法的结婚及离婚登记,在来宾、合山的法院、检察院及民政部门之间奔波,历时9个多月,早已心力交瘁。
记者随后与这名孟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她的说法与答复兰女士如出一辙。孟说,他们没有根据举报直接撤消潘、熊离婚登记,并非推诿,因为这两人当初到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供的结婚相关材料是真实的。尽管兰女士提供举报材料反映潘、熊的结婚登记已被撤消,西乡塘民政局也同意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但撤消程序要走一个完整的流程,一定要一份当地(西乡塘)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这样,他们在撤消离婚登记的形式上才完整。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辰告诉记者,《民法典》1051条第一款规定和1054条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无效的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西乡塘民政局在兴宾民政局已撤消潘、熊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