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41:14来源:法律常识
当你遇上法律纠纷想要找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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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
不要着急!
法律援助来帮您!
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援助服务有哪些形式?
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
了解一下吧!
01
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02
法律援助服务有哪些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03
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喜报
近日
泰州市报送的两例援助案件
从各省市推荐的案例中脱颖而出
成功入选
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案例库
分别是:《江苏省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友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和《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15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在服务弱势群体,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案例编撰工作。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化解。近三年来,共向部、省报送64篇法律援助案例,被司法部累计采用14篇。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看看
这两例援助案件
江苏省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来自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工,于2019年4月入职江苏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泰兴分公司为刘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10月刘某某在工作时受伤,经泰兴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于2020年6月经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5级,2020年8月经复核仍为5级。在办理了正规病假程序休假后,泰兴分公司未依法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某找到了泰兴市虹桥镇司法所,并于2020年9月14日在虹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引导下来到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当即决定免于审查刘某某经济困难状况,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承办。接受指派后,承办人立即联系受援人刘某某了解案情。目前,刘某某仍然在泰兴分公司工作,但由于伤情较为严重,双方就后续工作安排无法协商一致,对工资发放存在争议,刘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受援人的现状及诉求,承办人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基于工作现状不理想,受援人可以考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受援人诉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须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主张;再次,由于公司已为受援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审核并支付,建议受援人前往人社局咨询;最后,受援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为五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伤残津贴,泰兴分公司未足额发放伤残津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系违法行为,建议受援人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受援人刘某某接受了承办人的建议,委托承办人代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泰兴分公司发出。该通知书经过公司负责人的签字认可。承办人随后至工商部门调取公司工商信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泰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随即承办人将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泰兴分公司共同作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向泰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庭庭审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泰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由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某某工资21196.74元、伤残津贴3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20.3元。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泰兴分公司不服,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依法审理,2021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仲裁裁决。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泰兴分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企图利用诉讼程序不断拖延支付时间。最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生效的判决书,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承办人为受援人代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至泰兴市人民法院。经过执行局的强制执行,泰兴分公司于2022年1月将受援人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共计109276.74元缴纳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发还给刘某某。至此,在经历了将近一年半的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后,受援人刘某某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外省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受援人求助后,第一时间通过绿色通道受理指派。承办人秉持着法律人的正义感,不辞辛苦为受援人奔走取证、开庭辩论、申请执行,最终受援人收到了所有执行款项,深切感受到了来自法律援助的温暖。本案也提示企业在运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保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15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某公司15名职工来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该公司拒不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待遇,职工多次与单位协商,但单位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见面处置,目前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职工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所以情绪都比较激动,希望能够获得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援中心经过研究,认为15名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根据当事人的“点援”要求,指派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案。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迅速与受援人再次会面并进一步沟通。经了解,15名当事人中有7名是在职职工,有8名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单位并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其中7名当事人放弃了经济补偿金,仅要求单位分期支付所欠工资。7人均表示既然已经签订协议,只要单位能够按照协议履行即可。另1名当事人是孕妇,单位本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协议书中只约定了经济补偿金,未约定所欠工资的支付,承办人告知其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一并主张单位所欠工资。据此,根据受援人各自的情况和请求,承办人理清办案思路,整理了合同、手机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草拟仲裁申请,并明确告知受援人相关风险。在与受援人再次确认并由受援人签署仲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承办人向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立案。
由于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均已离开泰州,无法取得联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可能公告送达,同时,劳动者听闻单位的办公用房可能会有新的承租人承租,情绪一度激动起来。承办人一方面核实清楚情况,安抚劳动者,另一方面与仲裁员一并联系寻找公司负责人,以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经过承办人和仲裁员多次做工作,公司负责人愿意从上海来泰州一趟,当面与受援人协商解决纠纷。得到消息后承办人第一时间通知所有受援人,但有的受援人担心调解书的效力与裁决书有差异,有的受援人担心单位会出尔反尔。对此,承办人耐心解答受援人疑问,并逐一核实其能否亲自到庭参与调解。对于不能参与调解的受援人,承办人也进一步询问了解其大致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2021年6月17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承办人、受援人代表、公司负责人参与了调解,达成了统一的调解方案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方案与受援人的仲裁请求基本一致,约定该公司应于9月18日之前一次性将所有款项给付到位。对于未到庭参与调解的受援人,承办人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沟通,在经受援人确认后,由承办人代为签署调解协议。2021年9月19日,因单位未能依约履行义务,承办人第一时间帮15名受援人准备执行申请材料,拟好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后承办人也一直跟踪案件的进展。最终,在2021年12月29日,15名受援人的劳动报酬和补偿金等合计48847.46元如数到账。事后,受援人代表送去锦旗,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人的工作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人数众多,当事人情绪激动,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承办人在接到当事人法律咨询后,耐心细致予以解答,并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合法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这起案件也提示企业应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合法规范运营,在遭遇困境面临停业时,也不应逃避自身责任。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全面了解与工作岗位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合法维权的途径方式,当产生争议时,应当选择正当的途径维权,从而更加便捷高效地定纷止争。
来源:法治泰州发布
供稿:王 珂
审核:田 璐
责编: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