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59:13来源:法律常识
福建省宁化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曾因辩护律师“怼”审判长并当庭说当事人“猪脑袋”的视频片段受到关注。
11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辩护律师邹丽惠处获悉,宁化县法院已于11月4日对该起案件作出裁定,准许宁化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显示,在诉讼过程中,宁化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诉。
此前的8月22日,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案作出了第三份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涉事车辆在事故路段违规变道时未开启左转弯灯,与事故发生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其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今年6月,该案庭审直播片段流传网络,辩护律师当庭“怼”审判长并大呼当事人“猪脑袋”,一时引发热议。不久后,视频的主角、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被福建省宁化县法院投诉至福州市律协,又于7月被宁化县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处以1000元司法罚款。
邹丽惠告诉澎湃新闻,她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将坚持无罪辩护,或将与当事人和家属商议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警方作出第三份责任认定书后,检方撤诉
让邹丽惠惹上麻烦的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
2018年10月15日早晨,30岁的宁化男子王某驾驶一辆货车,沿东大路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宁化东大路变电站门口路段时,与前方一辆向左变道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曾作出两次事故认定,第一次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第二次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庭审视频显示,宁化县检察院认为王某驾驶的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不合格,且其超速行驶,撞到摩托车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9年2月26日,该案首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展开辩论。邹丽惠在辩护时称,王某事先不知货车制动存在问题,且车辆不符合要求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当发现摩托车突然转向变道时,王某采取了紧急避让,但当时两车距离只有4.5至5.5米,摩托车的短距离转向变道,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邹丽惠称,她曾在庭上出示多份录音资料,质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次开庭结束后,宁化县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获得法院批准。5月3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为回应“徇私枉法”质疑,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三份“情况说明”,称鉴定程序并无不妥。
之后,该案出现转折。11月4日,宁化县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准许宁化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显示,在诉讼过程中,宁化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诉。宁化县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邹丽惠告诉澎湃新闻,证据发生变化,是指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8月22日对案件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第三份责任认定。该份责任认定书显示,死者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涉事车辆在事故路段违规变道时未开启左转弯灯,与事故发生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其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于这一结果,邹丽惠表示并不满意,她坚持在此前两次开庭时未王某所做无罪辩护,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或将与当事人及家属商议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今年8月作出的第三份事故责任认定书
今年7月,接到法院举报后,福州市律协决定对邹丽惠立案调查,截至目前仍未有结果。
开庭时律师 “怼”审判长,被律协调查法院罚款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案第二次开庭的视频中,当庭审进行到最后6分钟时,审判长针对有无证据提交的程序性问题向被告人王某发问,邹丽惠忽然代替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的权利是提出申辩!”,称“我们反驳控方的证据就足够了”,邹丽惠在王某最后陈述阶段不停打断,当庭教其做无罪陈述,并对王某大呼:“你个猪脑袋!”
11月6日,邹丽惠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解释称,当时审判长反复问被告人有没有证据提供,他认为作为辩护人有权提示当事人如何作答。“我连续几次说了我们没有举证义务,他依旧问,所以我说了那句‘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不是讲人话’”。
邹丽惠说,王某作最后陈述时,只回答了“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这与她为其做的无罪辩护有别,因此在情急之下大呼“猪脑袋”,作为提醒。最终,王某当庭改口,作出“我不负事故责任,要求法院判我无罪”的最后陈述。
6月初,邹丽惠“怼”审判长的视频片段在网络不胫而走,引发网民热议。
评论纷至沓来:有人认为律师不经法庭许可随意打断别人的发言,客观上构成了对审判长的不尊重;也有人支持邹丽惠的做法,认为是坚持观点。
宁化县法院于6月6日作出一份“司法建议书”,认为在审理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辩护人邹丽惠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鼓掌、辱骂被告人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因此向福州市律师协会投诉,建议对她作出相应处罚或惩戒。
7月5日,邹丽惠接到福州市律协寄来的立案通知书,称律协已对前述举报立案调查。在接受调查时,邹丽惠称其“一些比较激烈的言辞和情绪化的表达”系事出有因,她认为,根本原因是审判长指挥不当,且自己客观上未造成法庭秩序混乱或庭审不能继续的后果。截至目前,该案件还在依程序办理当中。
此前的7月4日,宁化县法院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不服从法庭指挥、随意鼓掌,未经审判长许可发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为由,对邹丽惠作出一千元司法罚款决定,限于7月22日前缴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邹丽惠不服罚款,于7月11日向三明市法院申请复议,认为宁化县法院对其处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罚款决定。8月15日,三明市法院认为邹丽惠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后因邹丽惠拒缴罚款,宁化县法院于7月23日决定对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