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0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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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是自由的,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在这个阶段的妇女往往身心更需要关怀,身体和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如果允许男方轻易提出离婚诉讼,势必给女方带来沉重打击,不但会影响女方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发育。不允许男方提起离婚也是基于此考虑。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此处的确有必要从实践中来看,主要是指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或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这些条件下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否则不允许起诉离婚。这条规定是对军婚的有力保护,简单点说,如果和军人结婚了,离婚前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是不允许离婚的。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存在重婚、家暴等情况。
第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婚姻需要用心经营,短时间内被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更是需要双方冷静下来认真思考,所以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的来说,不允许起诉离婚往往是因为有比离婚更重要的事情值得当事人去重视,如何经营好婚姻,即需要法律的保护,也需要当事人认真对待。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近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三条,将于2022年8月1日实施,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了规则,《规定》主要包括五大内容,下面分享第一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在一定时间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这就是说, 遭受家暴的男女双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不一定要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才管。
《反家庭暴力法》未出台前,对于家庭暴力,法院是不会介入的。认为那是家庭矛盾。除非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才能维权。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不用依托其他诉讼。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只有快速及时制止家暴,才能保护好当事人。
那么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一是当事人向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暴行为发生地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是书面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是口头的。
二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提交证据:可以是伤势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等。
三是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是否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四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是一项或多项,即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禁止与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接触等。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共同住处等。
五是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紧急保护裁定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期为3~6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时即生效。遭受家暴的当事人,从此就是法院保护对象,这种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如果被申请人继续施暴,法院即可以经济上予以罚款,行政上又可采取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可以达到预防家庭家暴重复发生,有效制止家暴,挽救一些因家暴而濒临破碎的家庭。
所以学会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家暴引发不测事件发生。给施暴者带上“紧箍咒”,给自己求的“护身符”是明智之举!
人民网北京7月15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
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郑学林介绍,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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