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09: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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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常见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流入非法渠道可用于制造毒品,但很多种类也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社会日常生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麻黄素、羟亚胺等。
第二类、第三类则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大多本身有毒性或者主要是在实验室使用,如苯乙酸、三氯甲烷等;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使用范围上相对广泛,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都可能使用,如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
类别 | 区分理由 | 常见易制毒化学品 |
第一类 | 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 麻黄素、羟亚胺 |
第二类 | 本身有毒性或者主要是在实验室使用的制毒配剂 | 三氯甲烷、乙醚、溴素 |
第三类 | 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都可能使用的制毒配剂 | 高锰酸钾、盐酸、硫酸 |
由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含有部分药品类化学品,因此在管制上有所区分。
在存储方式上,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在交易方式上,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可以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则不行;在生产经营上,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 第一类药用类 | 第一类非药用类 |
存储方式 | 设置监控设施及报警装置 | 无强制要求 |
交易方式 | 可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不得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生产经营 | 经省级药监部门审批 | 经省级安监部门审批 |
尽管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都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但由于使用范围的差别,导致二者在管理上仍有所不用。
例如,在购买主体上,个人不得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但可以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交易方式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则不行;在经营资质上,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运输资质上,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而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只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第二类 | 第三类 |
购买主体 | 个人不得购买 | 个人可以购买 |
交易方式 | 不得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可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
经营资质 | 向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 向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
运输资质 | 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汤建彬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擅长毒品犯罪及死刑复核辩护
汤建彬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承办案件入选201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八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及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易律师案例释法四】租地建房用于商业用途,遇到拆迁补偿时的法律风险分析
【案情简介】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租地建房用于商业用途的例子,后期遇到拆迁以后,房屋被全部违法拆除,在委托人竭尽全力,想通过法院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安置的时候,一、二审均未获得支持,这属于典型的法律风险,换句话说,或者从商业的角度去讲,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且之前的投资款,特别是固定资产,全部打了水漂,因为对于此类法律问题,应该做一下事前分析,也属于商业风险中的法律风险。易律师试图从一个投资人或者老板寻找投资项目的角度仔细说说看,一路可能还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者风险可能性。
【易律师的讲解】目前为止,国内做生意的投资项目,基本上跟行政级别有非常重复和雷同的地方,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以北京为例,北京亦庄开发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有奔驰、拜耳等等企业。而同样位于北京的,通州区张家湾也有一个开发区,在2018年,2003年前后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都已经被拆了。从来就没有单纯的法律风险,像这种跟政府密切相关的官司或者法律规定,回避跟政治决策有关就等于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所以关注法律风险的前提是关注政治风险和经济形势。第三位,才是考虑法律规定,比方说,这几天比较热门的新闻,石家庄已经完全放开了,不再强制做大规模核酸检测了,政治方面的原因是约5天以前来了政治局会议,政治风向改了。其次是石家庄坚持封控并且全部免费核酸,每天约有2-3亿的财政缺口,这个事情怎么解决。相应的,之前“无故不参加核酸可能会被行政拘留”的法律风险就完全不存在了,这就是法律风险的内在运行逻辑。第四、法律风险一定要考虑的话,有条件的应该全程由律师陪同最好,具体到自己的投资企业里面,随时会有变化,也需要随时由律师协助跟进。比方说,北京通州宋庄镇也有一个村级开发区,之前招商也是比较火爆的,在2019年也被拆迁了,截止目前通州区有一个关于“非宅腾退项目补偿安置”的政府规章,是否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可能就有这个看似不太高级的规定给定了,这个条件是什么?如何让自己看起来更加有利?万一谈判谈不拢需要律师跟进的话,都是细节中的细节。万一谈判能谈拢的话,新址如何选择的呢?都是一连串的工作。
从前车马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人。现在的婚姻里除了爱人,还有一些搅局者。
比如前不久,我遇到一个咨询:易律师,配偶悄悄怀了别人的孩子,抚养多年后才惊觉真相,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子,我该如何维权?
这不最近,又发生了件「喜当爹」的事情。
据荔枝新闻报道,苏州男子周某三年前和妻子钱某生了个男孩,但是随着孩子慢慢长大,邻居和朋友经常开玩笑说小周长得不像父亲周某。
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加上这几年来妻子钱某经常到外面吃喝玩乐,周某起了疑心,遂带小周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小周确实不是自己亲生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已构成欺诈性抚养。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周某和钱某离婚,儿子由钱某抚养,钱某补偿周某15万元。
为此很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在社交媒体上吐槽「为啥女人出轨生孩子要赔钱给男方。而男人出轨生的孩子要分女方和婚生子的财产」?
作为律师,今天就针对这个事情解读一下。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是调解结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达成一致,女方向男方补偿15万元。这15万元并非是女方净身出户 赔偿15万,而是离婚损害赔偿金 要求返还的抚养费。
其次,钱某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该行为导致周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产生了损害,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周某拥有基于钱某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可以侵权来定性该欺诈性抚养关系。
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
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的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男方此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此之外,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用,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男方既不是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也不是孩子的养父、继父,对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女方的欺骗,使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故得利,而男方则因此承担了自己不应该承担的经济负担。
如果遇到欺诈性抚养,该如何维权?
从法律层面,我国法律其实并没有欺诈性抚养的明确规定。
但这种欺诈行为不仅会给被欺诈人带来精神和心理的巨大伤害,也会给其带来很大的舆论压力,侵害其人格权和名誉权,同时也会给被欺诈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受损。
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婚内被欺骗一方的抚养费返还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持支持态度。
那么遭遇了「喜当爹」,该如何维权?
第一,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说起来,周某和钱某的离婚还算顺利,至少钱某配合做了亲子鉴定。那么,一旦配偶不愿配合做亲子鉴定,无过错方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二,要求女方返还自己支出的抚养费。男方对于非婚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此法律依据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第三,要求女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男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的孩子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此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怀疑自己的亲子关系有问题的人,不管你是基于什么原因,我希望你不要把自己的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可能你一次无意间的情绪发泄,或者带有针对性的话语,对孩子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那些懂事的孩子和自己养大且有了感情的孩子。
2、凡是对自己的身体、婚姻生活,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影响的人或事,我们都有权保护自己。
当你心中有了疑惑,要冷静地去收集证据,或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毕竟专业的人能高效地解决这些令人头大的麻烦。
3、最后提醒下婚内的人,当忠诚和爱没了,守护自己的财产很重要!
法院会酌情的确定赔偿的数额,但是要切记不要因为遭受了欺骗就殴打女方,或者将愤怒发泄到孩子的身上,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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