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9:3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书,有关律师的书】,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书,有关律师的书】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实务篇(二十一本)
《精细化辩护:标准流程与文书写作》
王亚林著,作者系知名刑辩律师
简介:该书作为刑辩律师的入门级教科书比较合适,适合初入刑辩领域或对刑辩有兴趣的年轻律师。
该书的特点是按照刑事案件的流程与进度,充分而详细的阐述了每一个阶段(从接待当事人开始一直到案件办结)律师的工作,包括部分文书模板,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攻防之道:刑事诉讼控辩攻略与技巧》
陈亮著,作者系检察官
简介:该书的特点是以检察官的视角来讲述刑事辩护,并给辩护律师“支招”,传授相应的技巧和方法。由于作者系检察官,因此该书的写作体例及着力点更多站在检察院的角度,更加强调刑事案件办理的技巧,书中有很多刑事案件办案单位的文书和工作流程,值得刑辩律师参考和熟悉。刑事辩护如同打仗,知己知彼,才能少打败仗。
《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
娄秋琴著,作者系知名刑辩律师
简介:该书涵盖了常见的刑事案件,并按照作者自己的分类,对号入座,以“字典”的形式,分析归纳出每一种犯罪的辩点,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到从轻减轻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该书都有比较详细的罗列。可以说,该书无论是年轻律师还是资深律师,都可以作为辩护工作时的参考,拿来即可用,便于查找。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职业风险防范》
徐宗新著,作者系知名刑辩律师,系全国为数不多的专办和只办刑事案件的律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简介:从书名即可看出本书的内容,该书除实务干货很多以外,与其他市面上的刑辩实务书籍相比,独到之处就是不仅传授刑辩技能,而且讲原则、明底线、防风险,可谓攻防兼备。该书常读常新,既适合入门,也有助提高。
《辩护人认为:刑事辩护观点的挖掘、提炼与运用》(三辑)
徐宗新等编著,这是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著的案例集,一共出了三本,都是不同的案例
简介:该书案例均为靖霖律师事务所同人亲自办理,除了将辩护思路和意见讲出来,还额外讲了每个案件办理的心得体会,没有空话套话,全是干货,值得推荐。该书适合有一定刑辩经验的律师阅读和揣摩。
《刑事实务:办案技能与疑难解析》
姚海华主编,编者系检察官,该书系编者汇编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而来,比较杂
简介:确实都是实务文章。由于是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系统性稍差,理论性和文感一般,但都是一线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思考,还是值得一读的。有一回我去检察院办案时看到检察官的办公桌上也有这一本书。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赖建东著
简介:这本书我目前读了大半,还没有完全读完,但是一本好书。既适合年轻律师读,对于有一定实务经验甚至是资深律师也有一定借鉴意义。这本书的内容如题,也是按照刑事案件的过程书写的作者的经验之谈。特点是案例较多,以真实案例结合知识点,显得不空洞,可以看出作者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三思而行:钱律师与青年刑辩律师的交谈》
钱列阳著。作者系中国著名刑辩大律师
简介:这是钱列阳律师执业经验的“道与术”。有高度有技术有思想也有情怀。
《刑事辩护参考》
杜均品、于丽玲著
简介:这本书系二位律师的经验之谈和成功案例合集,没有多少系统性,但胜在经验和经验带来的独到思考。毕竟,岁月无法复制,经验无可替代。而且,书很好读,故事性比较强,很接地气。
《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
王永杰著
简介:书的内容如题。作者选取了自己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详细书写。该书最值得一读的是前面引言部分的“刑事辩护的49 条金律 ”。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田文昌、陈瑞华著
简介:中国第一代刑辩大律师和中国著名研究刑事诉讼的教授的对话录。充满智慧与历史感,不得不读。
《刑事辩护的艺术》
陈瑞华著
简介:对各种刑辩律师的刑辩风格和刑辩技巧的介绍,干货很多,可读性很强。学者中最亲近律师的,非陈瑞华教授莫属。
《无罪辩护》
朱明勇著,作者系中国著名刑辩大律师
简介:这本书作者选取了自己办理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地毯式书写”,难能可贵的是,书中既有成功案例,也有失败案例,可见其真诚。书的可读性非常强,故事性极好,文笔流畅,有很多精神值得律师同仁学习,书中的一些技巧也值得借鉴。中国最会写故事的律师,一定有朱明勇律师。
《无罪辩护》
徐昕著,作者系大学教授,兼职律师
简介:这本书跟朱明勇律师的书不仅题目一样,而且内容类似,也是选取了作者办理的代表性案件进行详细的书写。文笔一样好,可读性一样强,甚至还有一定的文学性,而且书中还带了一些揭露性的内容,具体读者们自己的去看就是。
《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著,这本书的作者不只有一个人,而是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好几位律师
简介:这本书系该律所的律师发表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的汇集。既有办案实录,也有情感抒发,还有热点刑评,内容比较杂,但篇篇好读,文文耐看,文笔极佳,写得很真诚。当时我买到此书后,一口气读完。
《庭前会议指引:法理、规则与案例》
徐昕、肖之娥著
简介:这是作者打造的“辩护人出庭指引”丛书第一本,后续应该还有。可惜我还没有看完,但确是好书。书的内容如题,相比徐昕律师的另外一本书,此书是纯技能性的书,没有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用》
王爱立、雷建斌主编,这两位主编系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主任和副主任
简介:对《刑事诉讼法》的全方位解读,包括立法背景等。填补了很多实务中的“缝隙”,最重要的是,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简介:书有好几本,而且价格不菲。但是胜在全,司法政策、意见、观点等等,一套在手,全都有。
《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
胡云腾大法官主编
简介:书很厚。书中前面有一篇调查报告,其他主要是宣告无罪的案例。不得不说,最高院的法官就是水平高,有一定可读性。我至今犹记该书中有一个宣告无罪的案例: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有罪辩护,最后法院判了被告人无罪,这还是很多年以前的老案例。不得不说,辩护律师的水平高低很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啊!要是出现这样的极端案例,辩护律师这辈子都会蒙羞。
理论篇(十本)
《刑法学》
张明楷著
简介:坊间俗称“太皇(黄)太后(厚)”,黄封皮,近二百万字,是一本刑法学教科书,以中国刑法为主体,兼采德日等外国。学刑法的不得不读,刑辩律师也不得不读。虽然张明楷教授很多观点很超前,甚至脱离实务,我并不太赞同,但是就本书来说,确实可以用博大精深来形容。作为学者,这一本就足以奠定张明楷教授的江湖地位。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书分上下两册,上册讲刑法总则,下册讲刑法分则,上册值得好好细品,对思维的拓宽、对理论的深入与系统化、对视野的开阔、乃至对实务都有所帮助,下册不建议看,跟目前实务脱节较多,容易带偏。
《刑法格言的展开》
张明楷著
简介:通过刑法格言展开的理论论述,相对有趣些。作为学者,张明楷教授值得我们尊重,从著述来看,都可称为博大精深。
《法官因何错判》
秋山贤三著,作者是一位日本前法官,后辞职做律师
简介:这是一本小书,字数约十万字左右。虽然是邻国的同行写的,但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面镜子。值得思考,很好读,讲了一些日本的冤假错案,可以开阔视野。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的,也没有一种司法制度可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
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著,作者系一名美国检察官及其妻子
简介:老实说这本书我没有看完。书中介绍了美国的几个冤假错案和自己对冤假错案的思考。有些思考超越国界。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
何家弘著
简介:法学和文学的结合。作者是一位大学教授,之前还写过小说,也不错。本书选取了两个冤案,分别是湖南的滕兴善案和湖北的佘祥林案,以此展开进行了文学的故事性书写和学者的学理性书写。既写出了问题,也写出了作者自己的思考与答案。是少见的可以和值得一口气读完的好书。
《刑事诉讼法:规则 原理 应用》
易延友著
简介:这是一本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内容以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同时包含了大量的国外的刑事诉讼理念、原则和实际操作。书很厚,拓宽思维和开阔视野还是可以的。
《论犯罪与刑罚》
贝卡利亚著
简介:我读了好几遍,六万字的小书。作者是近代(或现代)刑法学之父,犯罪学的开山鼻祖。学刑法的不可不读这本书,刑辩律师不可不读这本书。许多现代刑法理念都出自这本书,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作者写这本书时才26岁,后世再也无人能如他一般写出这样天才的著作了。不过天才总是短命的,作者只活了五十多岁就因病去世了。
《西窗法雨》
刘星著
简介:这是作者的专栏文章汇集。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律文化和思想。文章都不长,却常有灵光乍现的精彩和短小精悍之拍案。
《致年轻律师的信》
德肖维茨著
简介:作者是美国的著名刑辩大律师,以及教授。数十年的经验,充满智慧,教授的风范,令人着迷。作者虽来自异国他乡,思想和规律却无国界。
《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
易胜华著
简介:这一本也可以归为法律文学类或者传记类。此书是易胜华律师的个人成长史,书中有故事、有血泪、有经验、有技巧、有激励。写得很真诚,可读性强,可以一口气读完。
通识篇(三十本)
《论语》
简介:中国人不可不读此书。儒家经典如果只读一本,就读这一本(当然,我更爱《孟子》)。实际上,孔夫子是个很有趣的老头,异化、妖魔化孔夫子及其思想的,不过是历代有自己私心的统治者和思想家,以及一些“卖文者”。《论语》其实内容很庞杂,衣食住行都有,百科全书式的,孔夫子的真实面貌其实很可爱。
《史记》
简介:二十四史,只挑一本作为代表作,就是《史记》,其他都可不读,《史记》不可不读。无论是文学性还是文字精准性,或者史学水平,《史记》在中国历史中都无可替代,当推榜首。
《孙子兵法》
简介:兵法十三篇,偏偏都精辟,字字皆珠玑。虽然这本书妇孺皆知,读完或读懂的也许并不多。大家皆以为这是一本军事书,其实这是一本战略学的书。读了能大格局、懂战略、远视野,我反复阅读过很多遍。
《小窗幽记》
简介:中国历代小品文第一。明清之际除了小说,再就是数之不尽的小品文了。这本书胜在品调高远、清新隽永,没有酸腐文人的老气和学气。
《古文观止》
简介:一本不错的古文集子。选取了历代代表性的散文。
《红楼梦》
简介:中国最好的白话文小说。如果讲中国所有文学的代表,一本《红楼梦》就够了。毕竟这皇皇百万字,穷尽作者一生心。一本不输世界上任何伟大小说的中国小说。不过说实话,我看了两遍半,还是没有把里面复杂的人物关系搞清楚,实在是惭愧。
《毛泽东选集》
简介:我常读常新。毛选其实是中国革命胜利的经验的总结和规律的认识。毛选其实是方法论,读毛选可以学到和学会分析、学会归纳、学会谋势。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来看,这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宝典”。
《邓小平文选》
简介:要明白我们改革开放怎们来的、要向何处去、下一步怎么走,不读邓选不能明白,读了邓选能明白大半。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著
简介:作者选取了中国古代几个代表性的王朝进行讲解。钱穆先生系自学成才,但对于中国历史的研究和钻研很深,这本书是代表作。尤为赞同作者“对本国历史要充满温情与敬意”的历史观。
《围城》
简介:这本书大家应该都知道。不多说,看即是。
《骆驼祥子》
简介:对中国现代小说,我最爱这一本。无论哪一样,现代史上写长篇小说最好的,应是老舍先生。
《文学回忆录》
简介:这是木心的文学阅读史。但如果仅仅把这当作文学来看就小看了这本书,这是一个可爱的小老头对人生的回顾和人生经验的总结,读完你会感觉自己又多活过了几十年。
《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
简介:一本讲民国律师的书。那时的律师不仅是法律专家,还真真的是政治家。
《绿化树》
简介:一个时代的个人叙述,一个人与国家的历史记录。虽然是小说,但十分真实可感。有故事、有思想、有感动,读完是不能忘的,心头是不忍的。
《目送》
简介:台湾散文出大家。这一本是龙应台的代表作。读龙应台的散文,这一本就够了。温婉细腻,感人至深,同时还有一丝淡淡的岁月的忧伤与凄美,但绝非无病呻吟、绝无拖泥带水。
《张晓风散文》
简介:张晓风跟龙应台一样,也是台湾女作家。不同的是,张晓风的散文亦柔亦刚,如璎珞,似金石,给人无穷的力量和回味,是可以流传下去的散文精品。
《一九八四》
简介:讲极权统治之恐怖的政治小说,没有比这本书更好、更具象的了。
《论美国的民主》
简介:虽然是学术著作,但作者是身为法国贵族的托克维尔,笔调优美,有精英的味道,并不难读和难懂。了解美国不得不读这本书。
《文明论概略》
简介:作者是近代日本启蒙思想家的福泽谕吉。虽然他的思想有一些不好的内容(如侵略思想),但这一本书却具有很多超越时代和国界的思想,值得人思考。
《巴黎圣母院》
简介:我最爱的外国小说之一。将善与丑、美与恶这些人性通过外表和内心的极大反差体现的淋漓尽致。人心喜善,但人性丑恶。
《热爱生命》
简介:我喜欢杰克伦敦的小说,那里面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坚韧不拔的意志。他的小说充满不屈不挠的男子汉的味道。
《老人与海》
简介:海明威更不用说,“硬汉”文学的代表。这是一篇中篇小说,文字简洁、干净、有力。人并不是生来就要被打败的,人可以被毁灭,但不能被打败。物质会毁灭,但精神不会。
《培根随笔》(或译《培根论说文集》)
简介:如果只读一本外国的散文或者哲学美文,读这本就是了。文字美、思想美、格调美,无可挑剔的完美。
《美国陷阱》
简介:这本书我目前正在看,看了快一半。很好读,讲一个法国企业的高管因为一桩公司的腐败案被美国司法部门逮捕入狱、并因此被政治性利用的故事。书中描绘了大量美国司法系统现状的情况,天堂在美国,地狱也在美国。
《投资中最简单的事》
简介:这是一本中国人写的投资的书。作者邱国鹭。很适合中国的投资市场,但这本书不仅仅只是讲投资,更是说规律,谈思维,讲认识,读完对人生都会有很多新的思考。
《好好赚钱》
简介:作者简七。这是一本中国人写给中国人看的入门级理财书籍。特点是全面、明白和可操作性强。中国人太需要理财方面的学习和训练了。
《优势谈判》
简介:一个叫罗杰·道森的美国谈判专家写的书。迄今为止我读过的理论性最强、系统性最好、技巧最多、讲得最透彻、最实用的谈判类书籍。想学谈判,就读这一本书,值得反复的看。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赵晓明)
刑事和解协议
甲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地: ,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地: ,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人(系乙方近亲属):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地: ,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时左右,甲方与乙方在 地点因琐事发生争执,乙方将甲方打伤。甲方、乙方及乙方代理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 元(大写: ),上述赔偿款由乙方代理人代为支付。甲方指定以下账户收取上述赔偿款: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甲方表示对乙方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不再追究甲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一切法律责任,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乙方代理人保证本协议内容已经乙方本人确认并授权其签署本协议。否则,乙方代理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案。
五、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谅 解 书
致:
我是 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被害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鉴于本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家属已经多次向我赔礼道歉,诚恳积极,并积极赔偿了我的全部损失。因此,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行为表示完全谅解,同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签名并摁手印):
年 月 日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律师书,有关律师的书】,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