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协议,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 搜狐

时间:2022-11-23 17:32: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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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都在哪儿?
  • 武汉取保候审律师刘丽伟: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律师沟通的几个要点
  •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过程
  •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都在哪儿?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刑罚,在不了解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对“罪轻、无罪、有罪但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有罪但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不清楚时,可以先向当地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选择北京地区十大刑事律所,那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地址都在哪儿?

    刑事律师

      1、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华声国际大厦18层

      2、友恒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618

      3、大硕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2号数码大厦A座607

      4、国振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1层

      5、京都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2-23层

      6、全高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华睦大厦508室

    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7、东元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写字楼17层1706-1710室

      8、亿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9层,904-908、918房间

      9、一法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三环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座8层

      10、恒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1-702室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

      委托刑事律师辩护不同阶段需要办理不同手续,在委托刑事律师时,应提起做好相关准备,刑事律师委托手续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刑事律师

      委托刑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阶段性,律师可以介入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分别为: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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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取保候审律师刘丽伟: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律师沟通的几个要点

    武汉辩护律师,武汉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武汉取保缓刑律师,刘丽伟律师团队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精细化辩护风格深受客户好评,同时致力于企业刑事合规研究,曾经或正在为多家知名国企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

    平时与同行们一起讨论,不管是资深大咖,还是年轻律师,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

    相对于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而言,与当事人沟通的难度更大一些。

    因为办案机关是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技能,在与他们沟通的时候,更多的是进行专业交流,其他因素涉及较少。

    而与当事人沟通的时候,除了法律之外,还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内容,需要花费时间精力非常多。


    按照律师的期望,肯定是想把主要时间精力,都花费在办理案件上面,提升办案质量。

    这同样也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期望。

    但与大部分人预想不同的是,律师需要花费很大精力,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这其实是一种内耗!

    团队每年承办大量案件,接触下来的当事人数量非常大,种类也非常丰富。

    这么多年下来,非常清楚当事人在想什么,也知道他们需要什么。

    更明白他们很多看上去不可理喻的做法,背后的动机又是什么。所以,想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谈一下,如何与律师沟通,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减少双方的沟通成本,提升办案质量。

    01

    接受事实本身


    在家属涉案以后,很多人不能接受自己的亲人成了罪犯。我们对亲人充满自然感情,不自觉会美化。

    一旦亲人涉案,在心里会有抵触情绪。一直反复强调自己的家属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

    他们会絮絮叨叨从嫌疑人出生开始,讲述他的成长故事,拿出方方面面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试图证明亲人不可能做出办案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

    比如从小品学兼优,喜欢扶老太太过马路,路不拾遗,工作勤奋……

    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对事不对人的,这些因素可能在量刑的时候,稍微考虑一下,但绝对不会影响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说明办案机关手上是有一定证据的,尽管有可能在刑法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嫌疑人完全无辜的可能性比较小。

    有个当事人,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甚至嫌疑人自己都认罪了,还一定要说他是无罪的。

    经常一天能想出十几个想法,新闻中但凡有一点沾边的,就跑来跟我说,为什么不能按照别人的案件搞。

    最后开始跟我说,法律有问题,能不能修改法律。

    还有当事人,坚称自己家人一点问题都没有,非说法律有问题,他们不“明知”,在案件中没起到任何作用,这样定罪违反了她的认知。

    我解释说,根据法律定罪问题不大。

    她听后哭得差点晕过去,说她花了钱请我,我居然帮着检察院给她们定罪,居然不向着自己的委托人说话,搞得她心理不舒服。

    如果说好听的,能解决案子,那我愿意不停的说一整天。

    面对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一直试图掩盖问题,逃避问题,又怎么能够解决问题呢。


    02

    直接提出需求


    亲人被拘留,自己不能见,对案件几乎是一无所知。

    这时候能够会见当事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的刑事律师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面对这根稻草,当事人家属会呈现各种复杂的心态。

    一部分当事人家属觉得我对案件和法律一无所知,但是,我就是要我的亲人快点出来!

    他们精神紧张非导致常易怒,有时候突然情绪来了,就是直接打电话过来,一顿劈头盖脸,各种质问律师。

    当事人没必要抱着谈恋爱的心态,去跟律师打交道,让律师去猜你的需求。

    大可以有问题直接问,有需求直接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律师一般会满足的。

    很多当事人,平时不好意思联系律师,有想法不跟律师沟通,在那瞎琢磨,甚至问这个打听那个。

    各种心理活动之后,突然有一天心血来潮,一个机灵憋不住了,跑过来劈头盖脸一顿。

    律师这边还一脸懵逼,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所以,我们团队现在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案件有任何进展都主动向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

    签了合同,付了费用,当事人就是律师的甲方,甲方在合同范围之内,向乙方提出需求,是合理的,而且应该得到满足的。

    03

    尊重客观事实


    出事后,多数家属都是焦急的,比作热锅上的蚂蚁一点都不夸张。满脑子都是想找到一个办法,哪怕付出再多代价,也要把人救出来。

    可是,我们忽略了自身的能力有限这个客观情况,有些事情,真的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就摆在那儿。

    一些家属觉得世界上只要努力,没有自己办不成的事情。为了办成事情,甚至到处 “找人办事”。

    殊不知,人不是随便就能找到,即便找了人,如今的大环境也不会有人为了别人家的事,丢掉自己的乌纱帽。

    除了对自己能力抱有幻想,还对他人有过高的期许,最直接的就是对律师有不切希望的幻想。

    觉得律师应该是无所不能,如果没做到,那就是不尽力。

    我的前同事跟我说过一段我特别认同的话,

    “不能你去医院了,医生就得保证能治得好你的病;

    不能你报了警,警察就能保证破的了案,追的回损失;

    不是你找了律师,律师就得保证帮你把官司打赢……

    你要相信,绝大部分职业人都会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都会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段话,道尽三个职业的辛酸。

    突然想到一件趣事。

    以前在派出所工作的那段时间,每天面对的出警理由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五花八门,

    锁坏了,狗丢了,猪跑了,老公喝醉了,媳妇骂婆婆了,邻近折了自己家树枝……

    当时上面有规定,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风雨无阻赶到。

    那时候所里给我们分的是一辆车龄近二十年的破长安,晚上灯不亮,靠副驾上打手电筒,车子一下雨就熄火。

    无数个寒冬的深夜里,我跟同事,一个在前面开,一个在后面推。

    好在在我离开前,那辆车终于退役解脱了,后面的人不必受苦!

    就这样还天天被投诉,态度不好,说话太凶,出警速度太慢。

    印象特别深是一个下大雪的深夜里,有辆车在高速上没油了,打电话让我们送油。

    我们还没等上一个警情处理完,投诉就已经到了电视台,最后所长跑到几百公里外的人家里亲自道歉。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同样也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要想着凭着一己之力,只手遮天,翻云覆雨。

    所有的案件结果,都只能在法律范围之内,以事实为基础,进行积极争取。超出这个界限的结果,不是一般人,一般律师所能承受的!

    04

    关注核心诉求


    当事人与律师沟通中,更应该关注案件本身进展,和律师为推动案件做的工作。

    其他细枝末节的东西,根本没必要在意。做好事情才是最重要的。

    很多当事人像侦探一样观察律师,企图从律师一个眼神,一个表情,一个动作,证明律师有没有尽心,是不是专业的。

    特别是很多人只关注律师对他们态度,这是我特别想吐槽的点。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自然而然的就会把律师当成服务业,但是我一直觉得刑事律师不算服务业。

    态度好不好并不是衡量一个刑事律师工作成效的指标。

    我本人属于脾气不好的。当事人经常跟我助理说,有点怕我,因为感觉我很凶。

    可能是因为我一般不太愿意花很多时间去跟当事人聊杂七杂八的,也不太愿意去安抚他们的情绪。

    我更愿意跟他们交流案件进展。对于不能帮助案件的事务,我一般是直接拒绝的,一般不会为了讨好当事人去做。

    换句话说,作为乙方,我的服务不够周到。我当然知道,如何说,如何做,会让当事人会更舒服。

    但是他们请我来是解决案件的,而不是做心理疏导的。

    而且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把精力都花费在让当事人如沐春风上,那就意味着,在案子上花的精力会相应减少。

    我更想用专业技能征服当事人,不想把宝贵的时间花在花里胡哨的事情上。所以,尽管很多当事人怕我,觉得我脾气不好,我想说的是,我的态度根本不重要。

    我对你嘘寒问暖,抚慰情绪,实际上是在浪费我宝贵的办案时间。

    当事人抱怨我总是冷冷的跟他们谈案件,而不是对他们多说几句暖心的话,服务不贴心的时候,我经常忍不住说,难道我服务好了,您多光顾几次?我希望的是,我们案件办好了,您以后万事顺遂!

    刑事律师见识了人间各类悲喜剧,必须具备的一项能力是与痛苦保持距离。对当事人痛苦的感同身受,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不专业的表现,不从共情他人的痛苦中抽离,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另外一点,就是要尽量做对案件有用的事,而不是做很多事。有些家属在家坐立不安,也非得让别人跟着他一起急,心理才能舒服。

    你但凡表现的沉稳一点,他就觉得你对他的案子不上心。

    他们使不得要求律师每天去会见,每天写一份材料,希望案件每天都有进展。

    这就像蒸一锅馒头,发酵的时候,你盯着他,会让他发酵的更好么?上火蒸的时候,你看着他,会让馒头早点熟么?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在于精,在于巧,在于准,从来都不在于多。

    天天会见又怎样,案件还是要根据程序推进,言多必失,有时候搞太多事情,反而容易出篓子。

    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该尽量留着精力做有意义的事情。

    所以,归根结底,站在当事人家属的角度,他们根本诉求是想律师对他们的案件尽心,但是由于对律师了解不够,容易对律师产生不信任干。

    他们常常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特别是付费以后,生怕律师收钱不做事。

    所以,他们总是企图试探律师是否对他们的案件全身心投入,甚至通过多个方式去评估自己的律师专业能力,这也是他们一些看上去匪夷所思行为的来源。

    相应的,律师总能感觉到自己被质疑,为了让自己的当事人放心,就要花费时间精力去取信当事人。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委托了律师,就信任他,好好沟通。

    如果不信任自己的律师,建议早日解除合同,再委托其他人。

    律师这么多,总有一个能满足自己的需求。

    律师和当事人,合作信任才能共赢,相互试探,只会两败俱伤!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代理过程

    原创 李静 盈科李律 2022-09-20 10:36 发表于湖南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开庭至今已快过去三月,未出判决,期待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这里就以该案为蓝本,简单谈谈律师在里面所做的工作。




    【一】接案


    一、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一个案件,是因为受家属委托(少部分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接受委托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提交户口页或者结婚证等复印件,也可以由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律所签订分阶段委托合同或者全阶段委托合同。

    特别提醒的是,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如果有律师提出签风险代理,家属应该拒绝



    【二】侦查阶段


    一、接案后,第一步便是开好会见手续,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当事人是案件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从会见中,可以了解案子的大概情况,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进展、涉案人员情况等。

    二、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应该保守适用。

    公安为该阶段的主要侦查力量,对于能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物证书证类等不易变更的证据可以考虑调取,但是证人证言之类容易变动的证据,不建议律师直接调取,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

    三、律师还需要准备交给侦查机关的手续,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案情。

    本案中,我准备手续到公安局后,办公室人员只告诉了我侦查人员的姓名,既不告诉我他的工作电话,也不告诉我他的办公室,让我下次再通过办公室电话周转。这样的答复岂不是给我找麻烦,也给她自找麻烦,而且无法达到直接沟通的效果。所以出了公安局的大门,我便拨打了公安局的监察电话,反映了律师找侦查人员正常递交手续和沟通案情受阻的情况,没走几步,相关工作人员就回我电话告诉了我侦查人员的电话,和办公室号,这样我顺利联系上了办案人员。

    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心里便要做好受阻的准备,不断磨练自己的抗压能力

    四、侦查阶段存在重要的“黄金救援37天”。

    根据了解的情况,甚至搜集到有力证据,起草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及时与批捕的检察人员沟通,争取不被批准逮捕。

    一般命案批捕率高,小额经济犯罪不捕可能性大,大额经济犯罪批捕率也相对较高。

    五、待起草完法律意见书后,可以约侦查人员面谈沟通观点。

    如果侦查人员能够采纳律师的观点甚至是部分观点,并将有利情节或者观点写进起诉意见书,也是辩护工作胜利的一步。



    【三】审查起诉阶段


    一、待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首先便需要联系案管室预约阅卷。

    检察院的卷宗多为电子卷,检察工作人员在核对律师委托手续后,会刻成光盘让律师带走。

    当然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提供的阅卷方式不一样,先电话核对好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复制案卷后便是详细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梳理疑问,准备会见提纲。

    三、带上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一一核对案卷材料,听取其意见。

    四、根据案子情况以及会见情况,根据需要调查取证。

    针对证人,同样最好是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这个案子里,我联系证人后及时与检察院联系,检察官并没有亲自取证,而是通知侦查人员对有关证人做笔录。

    五、研读有关法律法规、检索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等后(这些同样是侦查阶段可以做的工作),视情况争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书交检察院。

    在形成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及时与检察人员沟通案情和案件走向,该阶段根据案件不同,可争取不起诉、减少指控、在起诉书中认定有关自首、立功等有利情节等。

    六、该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做罪轻辩护,可以和检察人员协商认罪认罚,并配合做认罪认罚。

    如果被告本身不认罪,案子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那么认罪认罚就要慎重甚至拒绝。



    【四】一审


    一、待案件移交法院后,及时准备手续,联系书记员递交手续并阅卷,比对与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是否有不同。

    就本案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看到现场监控,但是法院阶段移送了现场监控和讯问监控视频。所以,材料上是有区别的。

    二、案发现场开放后,前往现场多次查看,并与案卷材料做比对。

    本案中,不只在一审阶段,从现场开放后,我便独自前往了现场三次,从现场布局、周围环境、涉案人员撤退的路径、周围监控等全面走访调查,希望能获得有利线索再申请办案机关取证。

    看过现场才能将所有证据在脑海中如同放电影一样,模拟重现,所以走访现场并调查非常重要。

    三、接下来研究案件,准备起草质证意见、辩护词、预判公诉人的应诉辩论意见并准备相应的答辩辩论意见、有证据提交的准备举证清单。

    四、上述文件形成初稿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其沟通案情、证据以及庭审方案,听取其意见以及询问是否有补充意见。

    五、会见后再次修稿庭审文书,可以先将律师意见书根据合议庭人数交承办法官提前阅读。

    六、待开庭时间确定后,再次会见,向当事人详细讲述庭审流程,做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

    从语气、态度、发问阶段与自我辩护阶段应就事实部分重点阐述的内容、最后陈述阶段的认识与反省情况、认罪态度、未来保证等的内容做具体讲解,让当事人理解并在看守所内写成书面材料多次练习,克服心理障碍,从容面对庭审。

    这里有个窍门,该部分工作我是通过在开庭前会见两次来完成的,第一次会见做全面的讲解,隔两三天再次会见,对流程和当事人自己讲述部分的内容做考核,检查其是否理解并基本可以说出重点。

    庭审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效果不错,当事人的庭审表现很好。

    七、另外,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律师还需做好应对刑附民的准备。

    刑事附带民事与纯民事诉讼有相似也有不同。质证上比较类似,答辩意见上有较大的区别,比如,除了交通肇事类案件外,其他案件只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是不赔的。

    如果被害人本身也参与犯罪,那么他应该对自身损失也承担部分责任,这点的精神原意来自于侵权篇的责任主体条款,直接加害人、共同侵权人、参与犯罪的被害人本人都可能是责任承担主体。

    在办理这起案子时,我研究了湖南省关于聚众斗殴罪近年来的全部判决,发现不同法院对于这部分的责任主体存在三种判法:

    1、直接加害人与被害人共同承担损失;

    2、直接加害人,直接加害人的共犯、被害人三方承担损失;

    3、直接加害人、直接加害人的共犯、被害人、将被害人带进本案的同案犯四方承担损失。

    为了应对法院可能的不同判法,为此我也准备了三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答辩意见,并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前做好了沟通工作。

    八、庭审进行了一天,基本没有意外,都在庭前准备范围内,当事人的庭审也表现很好。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发问环节

    律师发问的内容,在聚众斗殴这类人数多、众被告之间可能大部分人互不相识的案件里,发问对方当事人是应该非常谨慎的。

    发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发问者想要的答案,一是突出重点,二是加深法官印象。

    发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会导致结果无法预料,如果不是在证据上做了充分准备,有把握突破对方不真实的供述或者证言,不建议对对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轻易发问。

    这次的庭审,其他部分辩护人的发问便出现了答案不可控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效果是不太好的。




    目前判决结果不得而知,对于办理过程,作为辩护人,是没有遗憾的。

    也希望我的介入,除了案子结果本身,也能陪我的当事人走过人生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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