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9:1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专员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否全覆盖】,以下3个关于【刑事专员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否全覆盖】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天培、魏哲哲、张璁、倪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强调办案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据了解,2017年10月,最高法、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份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 人民日报 》( 2022年10月28日 08 版)
福州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为承揽案件反被诈骗的风险警示》震惊了法律圈。
我看了一下,原来是某地一律师,受诈骗分子欺骗而分多次共出借了一百多万元钱给诈骗分子。该诈骗分子因此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这下这位资深律师反倒成了大家的笑柄,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了。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何被骗?
1.抓住痛点
只要是正常的人,都会有所欲求。
完全无欲无求的人,那不是人,是仙或者是佛。
既然有所求,那么其所求的东西就是其弱点所在。
基本上只要正确把握其弱点,做到投其所好,没有攻不下的防线,没有骗不了的人。
网上“杀猪盘”诈骗不也是抓住了异性急于脱单的心理,然后刻意去营造高质量男性的标签,最终让其不断地为自己付费?
律师的痛点就是案源,很明显犯罪分子很清楚这点。现在很多针对律师的诈骗手段,其实总结起来无非就是宣传和拓展案源的噱头,让律师付费而已。
2.利用贪欲
不单单律师被骗,我在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发现,很多高智商的人也被骗,比如最近办的一起案件,被害人是航天航空专业,北京人,被骗了一百多万,这种人自然是高质量人才,学历高智商高,按理来说不应该被骗。
其实他被骗的原因很简单,就是贪。
犯罪分子和他建立信任后让他投资基金证券,想着自己的钱也没地方投资,就同意了,开始得到了一些好处,后面越投越多,最终被骗。
你会发现这种被骗的方式没法防治,如果是没有这方面的常识,咱们可以宣传学习,可是这个压根不是懂不懂的问题,而是利益熏心,经不住犯罪分子的一顿利诱。这种只能怪自己贪,怪不着别人。
3.有侥幸心理
被骗者在受骗上当时,总是选择相信诈骗分子,希望自己是幸运儿,不会被骗。
甚至在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骗后,还有选择相信的人。
当然,选择相信的理由可能五花八门。有些人是因为贪婪,有些人是碍于情面,有些人是特殊的性格,等等。
比如熟人之间的诈骗,大多数是碍于情面而选择相信,觉得按彼此之间的情义,别人不至于骗自己。
又如高利贷等非法集资方面的诈骗,大多数是出于贪婪而选择相信。你想得他的利息,而他想占你的本金。
4.有钱
这是原罪。
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选择很明确,就是找有钱人,没钱人家花了半天功夫也没用啊。
有钱人无外乎证券期货投资者、老年人、房东这些有大量不动产及资金的人,因此,这年代没钱犯罪分子压根不会理你。
如果没有欲求,则没有诈骗的机会。如果没有价值,想要人骗也没有人会理睬。如果不心存侥幸,诈骗行为就难以得逞。
你认为是什么原因呢?欢迎留言讨论。
笔者一直专注刑事领域普法,感谢你的点赞和关注。
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罗允昔
先说结论,单位犯逃税罪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去坐牢。
单位犯逃税罪的,在我国采用双罚制。双罚制的意思就是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就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中没有详细规定统一的标准,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看法。
但是我们可以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得出大概的结论,《纪要》第二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除了法定代表人以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能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和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只要在单位逃税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就属于直接责任人员。通俗而言,这类人一般是领导。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列的主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不会对单位的逃税行为起到决定、批准作用,但至少积极参与了单位逃税的行为,并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不是领导,但至少是“得力干将”。
单位逃税的,直接责任人难辞其咎。但如果职位特殊,确有隐情的,建议尽早咨询律师获得专业意见,避免仅凭身份就被认定为犯罪。
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人生中的至暗时刻,我们陪您一起面对。
作者简介:
罗允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规研究专员,涉黑涉恶犯罪研究部门成员。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专员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否全覆盖】,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