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2:16:11来源:法律常识
在一起电信诈骗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中,我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将近四个月的时间里,我和律所的崔霞、张金凤律师通过与检察官沟通,达成认罪认罚,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的四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开庭当天四人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回首办案历程,感慨颇多,借此机会分享一些体会,权作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补充侦查,案情反转:
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比较简单:四名被告人被控帮助上游电信诈骗团伙取钱、转账。而我的当事人W某则被认定为主犯,负责出资并雇佣其他三名被告人一起从事取钱、转账等违法活动。
审查起诉环节,我们第一时间完成阅卷,认为起诉意见书中描述的这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没有重大瑕疵。涉案一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3.8万元,四人获利几千元,根据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有可能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且很有可能判处缓刑,在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未被采纳的情况下,我们就已经做好了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辩护策略,常规打法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加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在审查起诉环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庭审的时候能很有可能判处缓刑。
很快,我们便在会见当事人之后与检察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并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希望能够取保候审。但是,检察官迟迟没有给予答复,在用完了审查起诉的30天和延长审查起诉的15天之后,回复说要退侦,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因为根据线索,发现还有其他被害人。
怕什么来什么,果不其然,公安机关补侦以后,增加了7名被害人,犯罪金额也增加到了30万。我们在阅卷之后发现,在案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想把犯罪金额降下来几乎没有可能。这就意味着W某作为第一被告人,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其他被告人可以被认定为从犯,但也可能被判处实刑。
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四年六个月变为三年有期徒刑
我们希望与检察官当面沟通认罪认罚事宜,在此之前,检察官和我在电话中就量刑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沟通。
电话中我们表示,W某到案以后,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另外一个同案犯,属于一般立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希望检察官能够对其减轻处罚,争取减档后量刑到有期徒刑二年,如果能够判处缓刑更好。
检察官认为虽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轻罪,但属于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性质比较恶劣,属于刑事政策从严打击的范围,而且W某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所以即便具有立功情节,也只能适当适用从轻处罚,在退赃的情况下,量刑建议在四年六个月。
疫情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原则上通过电话、视频或提交书面意见沟通,不过还好,承办检察官愿意和我们面对面沟通,但是基于电话沟通了解的不利情况,面对面沟通之前,我们的心情始终是惴惴不安。
在检察官办公室,承办检察官很耐心地听取我们的意见。我提交了量刑计算公式,证明W某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是在量刑减让上,检察官坚持认为W某的立功情节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在一番拉锯之后,我们提出,在退赃基础上,代为退赔,与其让嫌疑人多坐一年牢,还不如让他多赔偿一些给被害人,以达到修复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目的,这应该也是检察官乐见的,而且是多赢局面。检察官犹豫了一下,答应可以考虑3年有期徒刑。
这次沟通,我们从上午10点到中午12点40,花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将近三个小时的沟通时间里,感觉好像参加了一次庭审,我们和检察官你来我往,就像庭审中的法庭辩护一样,只是缺少了法官的主持,但我们都很平和,理性,也都能够相互尊重对方。
效果不是很理想,但目标在一步步地迫近。
沟通之后,我们将情况反馈给家属,家属希望能够再多退赔一些,争取更好的效果。得到家属的授权之后,又为我们下一次与检察官量刑协商“战役”提供了更多“弹药”。
锲而不舍,峰回路转:
三年变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大概一周之后,我们再次与检察官取得联系,一是当面提交了六份类似案例供检察官作为参考。我们在100余份判决书中筛选了六份判决书。在性质均为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涉案金额相同或更大、具有立功情节的情况下,这些判决书要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要么在三年以下刑期量刑;二是,从横向来看,W某与提交判决书情节类似,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三是,从纵向来看,嫌疑人毕竟属于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如果涉嫌诈骗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W某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就不能体现对电信诈骗的处罚力度;四是,我们也借机表达了家属希望代为退赔更多被害人损失的想法,承办检察官没有说同意,也没有说不同意,而是说要等下来汇报一下,而且也要跟法院提前沟通好,让我们先回去跟家属反馈,做好当事人以及家属的退赃退赔的沟通工作。
我们一听,应该有戏。但接到过太多坏消息后形成了惯性,我们始终不敢报太大的希望。经过大概一周的等待之后,我接到了检察官的电话,经过检委会讨论之后,采纳我们关于W某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适用缓刑,电话中我们感谢了检察官耐心听取辩护意见,挂上电话,长舒一口气。
至此,一起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算是告一段落。
回望历程,感慨万千:
让人爱恨交加的认罪认罚从宽
在我和律师同行交流的时候,有的律师对认罪认罚很认可,有的就不太感冒,甚至有点抵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听取律师意见的时候,协商性不足,有的辩护律师主动和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但检察官拒绝作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是一脸无奈。
有的辩护律师还遇到过,认罪认罚案件走过场式听取意见,检察官直接说出一个刑期或者一个刑期幅度,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接受就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签就代表不认可认罪认罚,那就直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量刑建议还会比较高。辩护律师是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很是痛苦。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认可和鼓励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量刑协商的。
但在现实当中,检察官总是处在比较强势的位置,辩护律师如果手上没有筹码,就没有发言权,甚至有的辩护律师在做完认罪认罚之后,感觉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减让的刑期幅度,是检察官对嫌疑人的施舍和恩赐,检察官可以决定给,也可以决定不给,可以决定给多,也可以决定给少,如果不接受,那对不起,量刑建议就会比这个要高。辩护律师参与感、存在感和获得感不强,对检察官的“傲慢”和“强势”也颇有微词。
右一: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张金凤律师
右一: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了让辩护律师爱恨交加,想回避都回避不了的一个问题,结合我们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第一,检察官听取意见,存在协商性不足的问题。
导致这种情形的深层原因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机关存在强势的一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力量不均衡,这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在英美法系语境下,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对抗关系,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辩交易,体现的交易性,或者叫做协商就更加充分。而我们国家更倾向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检察官处于强势地位,这当然也会体现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上。我们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量刑建议就好像以前的国营商店,独此一家,你愿意买就买,不买拉倒。这也是经常让我们辩护律师觉得有点憋屈,浑身使不出劲儿的原因。
第二,目前现有阶段,存在协商性不足的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检察系统内部的绩效考核,就认罪认罚适用率还没有完全开展。
虽然认罪认罚已经经过了两年的试点,也已经写入刑诉法,但实际上在某些地区的检察院,就目标考核来说,还没有进行细化,认罪认罚的适用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等指标还没有设置。这导致个别检察机关不重视认罪认罚,个别检察官还不会精准量刑。2019年,高检院要求认罪认罚适用率到达办理刑事案件的70%,随着这一考核指标的确立,我们预测,在今后一段时间,检察官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将增强,甚至不排除有些检察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主动联系辩护律师协商刑期,我们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量刑协商从买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交换意见可能就更为顺畅。
第三、检察官需要树立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首先应当就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适用的法律条款、具备的从宽处罚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进行阐述,然后充分听取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因为嫌疑人想要争取更大的幅度上的从宽处罚,或者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就认为不认罚。检察官应当对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体现出充分的尊重,在不损害法律尊严,坚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灵活掌握从宽幅度,该宽就宽,该严就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第四,辩护律师需要发挥专业能力,发现证据瑕疵,找准辩护要点,争取协商筹码。
认罪认罚案件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进行量刑协商,不是毫无依据的协商,而是基于事实、基于证据、基于法律的协商,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那就一定不能做认罪认罚。辩护律师需要做的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发现证据存在的瑕疵,找到案件存在的疑点,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从宽从轻情节,作为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但何时不认罪认罚,何时需要认罪认罚,就考验着每一位辩护律师证据审查能力和辩护策略的恰当选择。
第五,借助刑事政策和检察官绩效考核等内容,与检察官有效沟通。
认罪认罚如果单独适用,效果可能不太理想。如果能搭配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一起考察,可能会出现意向不到的效果。所以,辩护律师除了依靠专业技能,还需要对检察官“投其所好”,比如经济犯罪中保护民营企业家、破坏环境犯罪中的补植复绿等刑事政策、再比如刑事和解适用率、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率等检察机关内部绩效考核等规定,来争取理想协商效果。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个新制度,它的出台肯定是基于良好的初衷,制度的实行需要与现实不断磨合,制度是好是坏,各自都有不同评判。但专业技术的评判,靠得是良好的辩护效果作为衡量标准,辩护律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尽快全面熟练掌握,才能更好地利用新制度带来的福利,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来源:公众号「庭立方」,转载自公众号「为你辩护网」
注明: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