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律师刑事,养老诈骗的严重后果

时间:2022-11-23 18:07: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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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检察机关为37名受害老人追回650万元养老钱
  • 【关注】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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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检察机关为37名受害老人追回650万元养老钱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通讯员雷闽娟张海燕)“标会”倒了,37名受害老人的1000余万元经济损失如何最大程度挽回?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引导取证、释法说理,为受害老人追回650万元养老钱。日前,陈某等4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各并处罚金。

    “钱被骗走了,我们愁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2021年4月初,多名受害老人走进闽侯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他们自称参与“标会”活动的会费被骗走,曾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因此,老人们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闽侯县检察院立即对老人们反映的情况展开初步调查。经查,该“标会”在闽侯有固定窝点、成员人数众多,以高息为诱饵,诱使不少老人将养老钱投入其中。该院综合研判后认为,该案可能涉嫌吸收公众存款,应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陈某等4人被立案侦查、刑事拘留。

    经查,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陈某等4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民间“标会”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陈某等人所组织的民间“标会”因无法偿还会费倒闭,经专业机构审计,“标会”共吸收资金3248.64万元,给37名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听取案情汇报后,闽侯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春强调将追赃挽损贯穿履职办案全过程。为此,该院前移追赃挽损关口,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将涉案资金和财物流转痕迹作为侦查重点,尽早甄别财产权属状况,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为追赃挽损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逐项梳理应追缴资金,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追缴不到位的,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及时联系涉案集资参与人,引导他们推选适合代表人参与诉讼,依法表达诉求;综合运用检调对接手段,根据现有追缴资金和集资参与人损失情况,按比例认定退赔金额范围,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与集资参与人代表多次召开退赃协商会议,促成双方达成初步退赔谅解协议,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

    不仅如此,闽侯县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退赃退赔的不同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充分沟通,梳理各犯罪嫌疑人应退还的赃款数额。对于能够积极筹措资金退赃退赔的,该院依法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促成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共计650万元。今年5月13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某等人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案件办理后,为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该院以此案为蓝本制作宣传海报,并组织检察干警到乡镇、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摆放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向老年人宣传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以及防范对策。同时,针对养老诈骗易发多发的群体和领域,该院部署开展“检察蓝牵手夕阳红”公益诉讼专项工作,聚焦养老机构监管、养老资金监管等领域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闽侯律师刑事,养老诈骗的严重后果

    【关注】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平安闽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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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相关要求以及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6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行保障等权利。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原则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范围内(闽侯县、高新区、大学城为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及履职保障

    1.实行分批选任、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任方式

    1.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主动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参加选任。

    2.单位推荐。相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均可向县检察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3.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将视情况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五、选任程序

    1. 报名时间。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

    2. 提交报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一份(表格请于闽侯检察微信公众号下载)、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3. 报名方式。

    线上报名:将报名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制作程PDF格式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96@qq.com。

    邮寄报名:将书面报名材料用中国邮政快递EMS邮寄到本院。邮寄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件人:张颖妮,联系电话0591-。

    现场报名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报名时需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并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4. 初审和考察。对照选任条件,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人员从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5. 拟定和公示。将初步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人选,通过“闽侯检察”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

    6. 公布选任结果。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做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 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颖妮

    联系电话:0591-

    附件:《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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