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3:06: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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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所获赃款挥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本科,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市某某区看守所。
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某某利用其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科技公司担任主管的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共计币200余万元未交回公司,用于个人消和支出,所获赃款挥殆尽。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某某到区分局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专业刑事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主动到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最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履行退赔义务。
肖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致,分采纳了师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效果】——肖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
区指控被告人某某作司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公司货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已挥殆尽,无法归还,应据刑法二百七十一条,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量刑标准,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两百万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刑。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刑罚,区一审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肖律师感谢。
四、【办案随笔】——作为律师,无论当事人所犯罪,都应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以当事人的合法权为出发点,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
公私财产固然值得保护,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也都是宝贵的,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以当事人的合法权为出发点,从法律的角度兢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强刑辩之明律师实战研究:从数据视角分析刑案十大辩点
一、“情节辩”是最常见辩点之一
“411962”起“情节轻微”之“可诉、可不诉”案例证实,刑法也有“母亲般”的慈祥,起码在有操作空间的情形下如此。事实上,这也证实人都是理性的产物,起码很多人都知晓“下手要轻重有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反之,“10578”起“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少案例证实,在刑法面前真正做到理性的人并不多,前者是后者的38.9倍的客观事实,恰好证明人都是普通,都无法实质控制好自己行为“尺度”,最导致自己涉嫌违法犯罪,甚至为此被羁押
二、“认罪认罚”也是明智之举
“281069”起“认罪认罚”不诉案例证实,在确实有罪的前提下,或者是坚持“抗争无用”的前提下,很多人选择认罪认罚以求不诉释放,结果还实现了不诉释放的设想,起码数据上初步分析如此,“低头认错”未必是错误选择,起码案件自认有罪的前提下可考虑此选择;反之,“60”起拒不认罪的不诉案,恰好证实一旦涉嫌犯罪,只要行为人自己有做,选择不认罪的比例应是很低,或者说官确被追诉人不认罪结果是不诉结案的案例甚少,官方期待被追诉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政策意图很明显,单从数据视角即可证实此事实。
三、“主动赔偿”之辩
“148319”起刑案被追诉人因赔偿而获不诉释放,“花钱消灾、赔偿求谅解”也是常见的刑案辩护对策,有被害人的案件为如此。
四、“自首”之辩
“144417”起犯罪嫌疑人犯事后决定“自首救赎”,最不诉结案。解析:自首不能保证你无罪,自首不能保证你获无罪释放或不捕、不诉释放,更不能保证你能保住上人头,但一般而言,犯事之后,自首仍是你最佳选择,起码实搜144417条不诉记录,足以证实“自首”就是最好的不诉理由,也是涉案者明智选择之一。当然,选择自首的人数远远多于此。经询,特殊自首不诉案例是16起。
五、“刑事和解”之辩
25047起不诉案例证实“冤家宜解不宜结”,刑事案件发生了,特别是故意伤害类型的案件发生了,选择刑事和解也是不错的选择,类似南京某大学生遇害案被害人家属拒绝百万赔偿谅解的情形竟是少数。
六、“犯罪目的不”或主观要件不之辩
“23830”起不诉案证实,很多刑事案件牵涉犯罪目的问题,犯罪目的不明,没有犯罪目的,能否定案则存疑;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则是入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如:贩毒案的主观目的之一就是有偿交易,若行为人没有有偿交易以利的目的,能否定此罪是存在争议的。
七、“主观恶性小”之辩
“16622”起刑案因行为人主观恶性小而不诉结案,刑案首要判断因素是行为人本人,此之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此之方是在案证据链是否完整齐备的问题,起码从数据上看是如此的,竟刑法调整对象是行为问题,但实质上仍是处理人的问题,事实上也涉及人身危险性的问题。
八、“非法占有”要件不合之辩
“15870”起牵涉“非法占有”的不诉案证实,财产型犯罪核心争议之一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反之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起码上述的“15870”起牵涉非法占有的问题,其中案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典型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九、无犯罪事实之辩
“11258”没有犯罪事实之绝对错案,多吗?解析:办案苦苦地办案,提供了一大堆证据,耗大量人力物力办案,结果竟然就是“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且很容易涉及追责及赔偿问题,且这种情形绝非个案,实搜数据11258条数据。这分说明被刑拘、被批准逮捕则被追诉人必然有罪的结论是荒谬的,竟被检察认定全案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例已过万,竟实证数据告诉你,一切皆有可能!
十、“情节轻微”之辩
10708名犯罪嫌疑人“下手很轻,理智下出手”获不诉释放的最由。解析:此类不诉案件数据达10740条,这是刑法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具体体现。德国刑法学家·斯特指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上述数据分证实了这一点。
慈溪刑事律师: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人们应当在社会生活中遵守的准则,你不守准则,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是必追究的。
以案释法251,嫌上菜慢打店员入刑案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人们应当在社会生活中遵守的准则,你不守准则,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是必追究的。
一.案情的简介
去年10月的1晚上,王某带人到1烧烤店吃宵夜,因嫌店员朱某上菜慢,在结账时便踢了朱某一脚,双方随后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王某持剪刀、椅子对朱某、方某进行殴打,造成二人受伤,伤情鉴定均为轻微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可轻处情节,判处其刑六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夜宵时间,也夜宵店生意忙,也店员招不周,给老板提意见或者下次不再光临就是,随便泄愤踢人以至引发冲突,自己到头来锒铛入狱,实在不应该,也犯不着。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人们应当在社会生活中要遵守的准则,你不守准则,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是必追究的。
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客为方式,规定为4种: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Z-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起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种,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相关的法律
1. 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刑;
2. 相关解释规定,有以下加重情节的,要增加刑罚量:
(1)每增加寻衅滋事1次,增刑1到6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刑1到3个月;
(3)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刑3到1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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