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0:36:4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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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刑事律师,现就职于北京市(州)律师事务所,原就读于中学,刑事犯罪侦专业,业后在某市从事刑事犯罪侦工作。辞职后进入律师行业,因前一工作经历及学历背景等原因,律师辞职后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州刑事律师业至今积累了10余年刑事案件相关工作经验,在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期间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因前期刑事犯罪侦工作经验的积累,加上自身专业背景,律师不仅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对刑事案件辩护也有其独到的见解,擅从侦视角、案件细节切入进行刑事案件辩护。
自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律师所在的刑事辩护团队已办理了罪、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走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敲诈勒索罪等多起刑事案件,其中多数案件在介入辩护后取保候审。部分案件经介入辩护,改变原来重罪定性为轻罪,大大降低当事人判处刑期或最判处缓刑,甚至有部分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介绍下州刑事律师律师团队近期部分无罪、不起诉及取保候审案例(以下均为化名):
1. 【无罪不起诉】州刑事律师律师经办的一起刑事案件,某案,案件认定涉案金额200余万。经介入辩护后,案件在移送审起诉阶两次退回补侦,最经办部门采纳辩护意见,在当事人被羁押9个多月后,认定指控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为当事人无罪辩护。后律师基于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请获得赔偿。
2. 【无罪不起诉】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在认定张某下线人数几百人并批捕逮捕后,州刑事律师律师在移送审起诉阶,通过审案卷材料,核对案件细节,张某并不存在积极发展下线的事实,张某的地位作用系因系统原因造成。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观点,最在审起诉阶,说服经办人重新鉴定,最将某下线人数降低为0个。本案张某在被关押近半年后,也因下线人数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罪“3层30人”的犯罪标准无罪不起诉释放,重新获得自由。
3.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某因受人所托运输物品,后在卸货时被当场抓获,经侦检,某运输的物品均为假冒香烟,并以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某拘留。在审批捕阶,经办人拟批准逮捕的情下,多次发表法律意见并与经办人沟通,强调某主观明题,最说服经办人,在37天的批准逮捕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最无罪释放。
4.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黄某为某快递营业厅负责人,因员工在跨境快递业务中违规操作涉嫌走私案。经会见了解到黄某的不存在主观明知的问题,涉案行为均系员工自身行为,最从主观明知切入说服经办部门,在侦阶(30 天内)为黄某取保候审,最无罪释放。
5.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某因一起民事纠纷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刑事拘留,介入辩护后,在37天内多次会见与某详细了解案情,后与经办面谈沟通发表法律意见,最某在批准逮捕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最无罪释放。
6.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王某作为兼职财务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介入辩护会见后,分了解到王某并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也未在涉案公司实际任职,仅仅是兼职财务人员,后与经办沟通发表法律意见,最王某在批准逮捕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最无罪释放。
7. 【无罪不起诉】朱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失火案,在移送审起诉阶,从某的主观恶性、失火具体原因等切入辩护,最被不起诉后释放。
8. 【打掉涉黑指控,部分罪名无罪】田某因多次被纠集前往某地营业办公室拒不离开,后被指控系参加某组织,并被认定为组织参加者,侦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两个罪名移送审起诉。后在审起诉阶,经辩护论证田某在整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及行为模式涉嫌的犯罪构成要件,说服经办,为田某打掉组织参加者的认定和强迫交易罪的指控。
9. 【重罪轻判】王某交易途中被当场抓获,后被以涉嫌运输、贩卖刑事拘留,指控涉案海洛因700余克。后某被以主犯起诉至,后经介入辩护,多次审案件证据及翻看审讯录音,庭审中指出多处证据问题及王某不构成主犯的依据。最说服认定王某为从犯,在同案犯被认定主犯并判处死缓的情下,将王某刑期降低至有期刑7年。
10. 【重罪轻判】某因从事假烟运输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涉案金额180多万,根据该罪名的规定,本案法定刑7年以上。后经过沟通辩护,说服认定某存在从犯及未遂情急,为某争取到突破两档降档处罚,最某被判处有期刑1年5个月。
11. 【37天取保】林某送货过中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州刑事律师介入辩护,在侦阶37天内为陈某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最获得缓刑。
12. 【37天取保】陈某通过网络交友,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异地刑事拘留,历时18天,经过多次沟通,取保候审。
13. 【37天取保】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在同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且张某是唯一成年人的情下,州刑事律师从主观共谋的共同犯罪故意切入辩护,认为本案存在犯意转化问题,最在37张某取保候审。
14. 【37天取保】某因网络发展会员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异地刑事拘留,通过与家属分析利弊,介入后20余某取保候审。
15. 【37天取保】某因买卖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介入辩护后在25某取保候审。
16. 【37天取保】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委托时已被拘留二十余天,为彻底了解案情,州刑事律师在6天内紧急会见2次,最通过下线人数问题在侦阶为某取保候审。
17. 【37天取保】某涉嫌强奸案,为仔细核实案件细节及双方关系,州刑事律师在4天连续会见3次,经过多次详细沟通,反复核对案件细节,最以不存在犯罪事实观点,在37天内不批准逮捕,为某取保候审。
18. 【37天取保】陈某因提供银行卡涉嫌非法经营被异地抓捕后刑事拘留,经介入辩护后,从双方关系及主观明知切入,37天内为陈某取保候审。
19. 【37天取保】某因涉嫌走私案被异地刑事拘留,经介入辩护后,从某涉案时间,从事工作内容等为其切入辩护,最在37天内为某取保候审。
20. 【37天取保】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异地刑事拘留,37天多次会见核实细节,了解某涉案缘由切入辩护,最37天取保。
21. 【37天取保】某作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经辩护,在侦阶以不存在犯罪事实说服经办人员,最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22. 【37天取保】陈某因网络发展会员后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在介入辩护后,以法律适用问题等切入辩护,最在侦阶37陈某取保候审。
23. 【37天取保】谢某盗窃案,经辩护,在侦阶30天内取保候审。
24. 【37天取保】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介入辩护后的侦阶37天内取保候审。
25. 【批捕后取保候审】张某因公司经营模式问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在关押近半年,经多次与经办人沟通,最为张某取保候审。
26. 【批捕后取保候审】某涉嫌合同案,在批捕后移送审起诉阶取保候审。
27. 【取保候审】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阶取保候审释放后撤案。
28. 【取保候审】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阶取保候审释放后撤案。
29. 【取保候审并缓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侦査阶取保候审,后经辩护,一审判决获得缓刑。
30. 【取保候审并缓刑】张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侦査阶取保候审,一审判决获得缓刑。
31. 【取保候审并缓刑】王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指控王某行贿 100 余万元,一审判决获得缓刑。
32. 【取保候审并缓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阶取保后缓刑。
33. 【取保候审并缓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取保并在一审判决获得缓刑。
34. 【取保候审并缓刑】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属于团伙犯罪,经介入辩护,一审判决获得缓刑。
35. 【取保候审并缓刑】牛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一案,经介入辩护,在取保后一审判决获得缓刑。
36. 【取保候审后无罪】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侦阶取保后撤案。
37. 【取保候审】罗某涉嫌罪一案,侦阶取保。
38. 【缓刑】参与办理王某涉嫌受贿一案,涉案金额100余万,移送审起诉阶,通过核对案件证据,为当事人辩护打掉近 100 万元受贿款的指控,最获得缓刑。
39. 【缓刑】经办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当事人最获得缓刑。
40. 【缓刑】周某因投诉举报涉嫌敲诈勒索案被刑事拘留,在建议实刑的情下,辩护,最获得缓刑。
41. 【缓刑】和某侵犯个息案,辩护,最获得缓刑。
42. 【批捕后取保候审】林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时指控涉案金额1000多万,后经介入辩护,在移送审起诉阶经过退回补侦,将涉案金额降低至10余万,后说服经办人员为张某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
43. 【37天取保】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接受委托后,从网上搜集大量行业专业名词及相关材料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参与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两周内会见三次,反复确认案件经过,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切入点,补提交证据材料并与检察官沟通反馈案情及法律意见,最观点被采纳,37天取保候审。
44. 【37天取保】鹏某涉嫌侵犯个息罪,经委托后,在37天内会见三次,于打开当事人心扉,从当事人背景经历切入,结合案情论述发表法律意见,37当事人争取取保。
2017年6月辞去大学教授一职后,我便到福建律师事务所做起了专职的刑事辩护律师。选择刑辩这条艰难之路,一是因为在大学里教授了近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和预审学,对这一领域相对专业,虽然大学业分配到高校后最早教授的是民法学,而且民法的基础还在,但还是更喜欢刑事辩护;二是被刑辩人喊出的“天下无冤”的奋斗目标所感染,想着也应该为这一目标去尽绵薄之力。
截至2021年底,我从事专职刑事辩护工作4年7个月,平均每年接办12起案件,基本上是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只有三起是为被害人提供诉讼。经粗略统计,在56起刑事辩护案件中,我进行无罪辩护的22起,占39.28%,其中,被公检法采纳辩护意见的有6起,占22起无罪辩护案的27.27%,占比达四分之一强。侦、审起诉和审判阶采纳各2起。这个数据是令我自己感到吃惊的,因为期以来,我们的直观感受是:刑事案件无罪辩护太难了!这个数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说明现在公检法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比以前重视多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完全有可能被采纳,这与我上世九十做兼职律师时的情形有很大的变化,个,基本上是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基本上是被无视的;但另一方面看,由于被采纳率只有27.27%,仍有72.73%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在这些案件中,是公检法办案人员无视辩护律师的意见,还是辩护律师无视事实证据和法律,以检法办案人员无法采纳?这一点,以后有机会我将对这些案件进行公开讨论,以就教于方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律的要求,无视事实和证据,颠倒黑白的乱辩,非我辈应为和能为。而这些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出现了冤案,相关当事人冤!这显然与刑辩人追求的“天下无冤”的奋斗目标背道而驰。(未完待续)
律师将明知有罪的人辩护为无罪,律师是魔鬼代言人吗?
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说几条法律规定:
1.未经判决之前,任人不能认定为有罪,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
2.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
3.律师在办案过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秘密,不得向任人透露,除非是犯罪嫌疑人准备或正在实危害公共安全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告知,否则都要保密。
4.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5.推行刑事辩护全覆,家庭困难可请援助律师。
6.疑罪从无,证据达不到确实分的,有合理怀疑无罪的,按照无罪处理。
7.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这些都有相应的法条,经全国立法的法律条规定的,大家可以想想法律为么要这么规定?
其次,我说几条刑事办案常识:
1.犯罪证据由侦(普通犯罪),审是否要起诉,来判决。
2.律师基本没有取证的条件和能力。
3.的侦手,技术能力超过你的想象,也更倾向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容易忽略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
4.律师会见嫌疑人前,侦早就对嫌疑人做过笔录。
5.侦破大案是算立功的,对生涯升迁的影响很大。
6.公检法关系很亲密是单位,领导有可能是检察,就是院了。
我可以明确的说,一个人本身确实犯罪,但因为律师辩护的原因,被判决无罪的概率几乎接近于零。2013年到2016年的数据,我国无罪判决率是0.016%,也就是一万个被告人中不到两人被判决无罪。这两个人一般都是确实无罪,才会这么判决。
法治的精神是:
1.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2.律师和公诉人辩论,法官居间裁判,
3.法庭上讲的是法律事实,也就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法官判决所依的事实也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我们所谓的客观事实,因为没有人可以回到犯罪时的现场,目睹一切。
最后,即便嫌疑人亲口告诉律师“这件事是我做的”,律师真的为嫌疑人辩护,被判决无罪,律师也无需愧疚或被责骂,因为这恰恰正是法治的彰显,法治的代价。
法律审判古往今来都没有完美过,现在不完美,将来也不会完美。只能尽量去完善,尽量去还原事实。通过实践中我们,只有通过证据规则才能最接近事实,只有通过序规定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
在这样的证据体系下,会发生冤案,也会发生错放,但是目前没有更好的制度。试想:如果律师可以将了解到的秘密去告诉,律师知道嫌疑人有罪,就不为他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可以监听,么整个刑事辩护制度都会崩塌,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
指控嫌疑人犯罪的职责交给了检察,而为嫌疑人辩护的职责交给了律师,从中裁判。
如果一个人真的有罪,而最后判决嫌疑人无罪,我们该规则的对象是谁,我可以给出几个答案:
1.法官,是法官做出的判决。但是法官是依据法律判决的,错之有?
2.法律,是法律这么规定的。但是这已经是目前最完善的制度了,错之有?
3.检察,是检察能力问题,但是检察只能按照证据来指控,错之有?
4.侦,侦能力问题,违法收集证据,但是有些证据已经毁灭无法收集,错之有?
5.律师,律师为嫌疑人狡辩,但律师为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如果是狡辩,法官怎么会采信,错之有?
最后,“有罪之人”被判无罪大部分情是上述人员谁都没错,我们在享受法治规则的好处时,也得承受其不完美的地方。
当然,据我了解,有极少案件确实因检法的人员腐败,被判处无罪。
律师嘛,在这件事上担责愧疚,排不上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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