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5:25: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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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这碗饭吃的人是我……在此正式告:从今往后,我与绝交。”
3月31日,中学刑事学院教授的一封绝交信引发关注,据公开消息,同为中学教授,并担任中学刑事学院院。绝交信中,讲述对“之恩”,以及“之怨”缘起于此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换届。“当我得知中学有两个副会名额,而意图占据其中一个名额时,我感到深深受到了伤害。”并列举了本身有资格要这个副会名额的几原因。
新记者就此事多次拨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电话,截至记者发稿电话均无人接听,中学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此事的具体情。老师的刑诉助理表示,只负责解答课报名的相关问题。
两人有多年工作交集
根据中学刑事学院介绍,,女,中学刑事学院教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研究生导师。1983年业于中学本科生院,1987年业于中学研究生院。自1983年留校任教至今。
,男,法学博士,中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挂职北京市大兴区副检察、最高司改办副。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3年至2003年就读于中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制度。
在的绝交信中,描述“从博士业留校至今,他()每一次职、级都离不开我的支持和帮助。”从讲师到副教授到教授,从四级教授、三级教授到二级教授,2020年冬天,报二级教授,是评委,“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使他顺利级。”在刑事学院,还“大力举荐”其担任副院和院。
据公开消息,2018年,被聘中学刑事学院院。在中学网络教学课中也能看到两人同期作为主讲人。在一些公开报道中,也可以看到,两人多次出席过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副会之争?
此次“绝交信”缘起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换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前身是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该会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法学会成立的最早的学科研究会之一。该会自1984年成立至2006年历经六届22年。中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单位。
在2016年公布的一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二届理事会组员名单中,可以看到,会1人,常务副会1人,副会17人,秘书为,常务理事29人,其中包括、。
“绝交信”中,多次提及,向反映并有意参选副会,但并未“争取”到。认为有资格要这个副会的名额,任职条件依据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章。“这个名额是中学的,按照章和名额分配,中学可以有两个副会名额和一个单独设立的秘书名额。不是副会,是常务理事兼任秘书。我并没有要把他从现有位子上赶下来的意思,而是要求他讲规矩、懂礼貌、遵从幼尊卑、讲究先来后到,退出他意图占据的副会名额,他依然可以是秘书。”并举例因为资历和有“大恩”所以才有理由要这个名额。
还称,3月2日,接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通知,说其还是常务理事,而是副会,并通知填写常务理事请表。“我当即向研究会明确表示,辞去常务理事一职,不再填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回复其他媒体时称,教授公布的声明中有很多不实的内容。目前,学校、研究会和法学会已经在走法律序了。
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章显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是成为担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副会和秘书的条件之一。
“绝交信”发布后,引起了网友的热烈争论。网友@Roycessee称:“是不是佐证了自己偏袒某人、因与某人私交较好便公权私用呢?而且通篇都不断强调各种title,虽说人都是虚荣的,有进取心没有错,但与一向标榜自己如淡泊名利的学者们的有所相悖”。
网友@老-wzx讽刺道:“佩服,做学问做到绝交的地步”。
网友@天跳跳糖123 则直:“我惊了,这官瘾都挺大的,我对教授的滤镜破碎了”。
新记者联系中学刑事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自己主要负责学生工作,对于此事并不清楚,而中学新闻中心的电话则一直无人接听。记者根据老师公开的联系方式与其刑诉助理取得了联系,对方仅就课报名工作负责,没有回答记者关于“绝交信”相关的任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电话同样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当记者再次尝试搜索与“绝交信”相关内容,部分自媒体页面已经显示“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新客户端记者:运恒 奎 编辑:楚翘
2022年9月23日上午,“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有效辩护:案例分析与实务精要新书发布会”在总部正心巴塞罗会议室举行。法官学院教授、最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高贵君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图为高贵君教授
以下为高贵君教授发言:
非常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有效辩护:案例解析与实务精要新书发布会。
刚才有人发言讲到,“刑事辩护是法律皇冠上的宝石”,我非常赞同。就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比较而言,刑事案件决定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其他案件仅能决定当事人的予与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必将更为关注自己的权和自由权。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将会愈发彰显,而有效辩护亦会越发得到社会的关注。
下面,我就“新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及有效辩护一书的发布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新辩护律师的大环境总体改善,但刑事辩护局面和高质量辩护面临挑战
当今,我们正坚实迈向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化的道路。如推进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现实、紧迫而又重大的问题。律师、法官、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正从各自的职业视角,为宪法实、法律适用做出专业的阐释,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秩序和的理念。
在这样大的法治环境下,律师的从业时值我国法治发展的勃时期,他们正在曲折中不断前行。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刑辩律师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刑辩律师在推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律师在具体刑辩实务中面临的挑战也更为严峻,现实中律师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与并不对称。随着队专业化水准的不断提高,刑事犯罪生态、刑事政策的变化,实践中的问题日趋复杂,对刑事辩护业务水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辩护律师是否具备在丰富的经验积累基础上的案件直觉,能否在疑难案件中找到准确的辩护切入点,将直接影响到辩护的效果。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一个高质量的辩护即有效辩护,最能体现律师的水平,最具有挑战性,也最彰显法治精神。
二、新对刑事辩护质量提出了的要求,是要增强专业学科的交互通,展辩护空间、提升辩护质量
目前对刑事辩护有一种误读,导致一些刑辩律师用过多的精力单一地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只在狭窄的领域从事阅读和思考。缺乏其他专业学科支撑的刑事辩护,这已不合当前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此,我提供两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是,要打破学科界限。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在内容上具有的涵性和抽象性,但社会变化深刻复杂,新事物层出不穷,很多案件涉及的不再是单一的刑法学科而是整个法学领域。对教学和研究而言,为方便起见可以学科分类,但对刑辩律师从业来说,必要从实际出发,将法律综合运用,进而实现聚突破。当前,办理涉及“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等前沿领域的案件,特别需要繁复的论证以及法学原理的汇。例如,有效辩护一书中选取的某某被指控合同案,律师就是运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民法打破对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指控;某某被指控案,律师也是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寻找到刑事责任阻却的理由,这都涉及其他法学学科的。我的一个深刻的直观感受就是:案件取得无罪的结果,不唯是主办律师敏感的直觉,更多的是对于前沿领域的思考,对于各个法律学科的综合掌握。
二是,要加强相关专业的积累、探讨、学。实务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专门问题,很多问题并不是仅靠单一学科就能解决的,需要各种专业与刑法学科的衔接。比如,有效辩护一书所选取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就涉及如正确处理行政证据的问题;某某涉恐案,也涉及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承担和量刑的影响问题。这都需要其他领域的专业支撑,否则不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像这样的具体刑事辩护实践,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切入点。精准地找到所在,需要聚相关专业领域,不断积累、探讨、学专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控辩之间、辩审之间的高质量对话。
三、有效辩护一书内容匠心独具、体系革故,为新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
脱离我国刑法规的辩护难以为实践所接受,不利于与实践中的良性互动。律师的新作有效辩护一书是一本实务性很强的书,其价值在于刑事辩护方法的可借鉴性与可复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律师从事刑辩业务10余年,在多案件中精挑细选出来的30个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整理成书,按照刑法体例分类为:侵犯财产类案件;涉税、走私类案件;危害金、市场管理等秩序类案件等6个部分,主体内容从办案入手,精心剖析案情、精细研究法律、精雕辩护方案。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展现了一位深耕刑辩、独具匠心的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别具的思考方式富的成果。该书可以作为学刑辩业务的参考图书。特别是对于年轻的有志于刑辩业务的律师来讲,更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甚至可以“拿来就用”。
二,值得称赞的是,我们还看到了律师把和经验升一种能力,即对案件的分析能力,核心要点的把握能力,力学笃行的执着能力。有效辩护一书中,作者将案件分析划分为案情简介、辩护思路、案件结果、案件评析等几个方面,重点分析辩护和要点的精确性、辩护技能的专业性和辩护意见的可采纳性。从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一位优秀律师的良好素养:深邃的视角、严谨的逻辑、科学的方法,以及对于前沿的积极。在阅读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作者将刑辩经验升理性思考,在评析中闪烁着理究的火花。
三,刑辩业务是一个将和实践相结合的工作,有效辩护一书是律师将自己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经验归纳总结提炼而形成的沉淀,是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积累的宝贵财富。将这些案例汇集提炼成书出版,能够成为刑辩律师提高辩护技能、实现高质量辩护真实可靠的学素材。
我推荐有效辩护一书,并作者律师以该书的出版为契机,继续向着成为一名有、有建树的大律师的而努力前行。
2022年11月19日晚,由大学刑法学科主办,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问题治究中心、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大学外国及比较刑究中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12期“名家讲坛”举办。
三个小,车浩、等知名刑法专家学者发生了怎样的观点交锋?本文带你回顾讲座的内容,全干货,不容错过!
01-讲座概
本次讲座以“立法论思维与解释论方法”为主题,由大学经天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权教授主持,由北学法学院副院、博士生导师车浩教授主讲,由北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良教授,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学刑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教授,盈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春雨律师担任与谈嘉宾。
本次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平台进行直播,参与人数超过7万。本次讲座不仅是一次专业内部的学术交流,更是面向学界和实务界组成的法律共同体乃至公众的学术观点的传播。
02-主持人介绍
(主持人 宪权教授)
讲座始,主持人宪权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主讲四位与谈嘉宾进行了介绍,随后便开始了此次学术观点的交流研讨。
03-主讲人发言
(主讲人 车浩教授)
围绕本次讲座主题,主讲人车浩教授的发言分为立法论思维与解释方法两个部分。
关于一部分立法论思维,车教授重点阐述了三个问题:最后手性、贯性(体系性)标准和后果(实效)考量。
一个问题,最后手性。车教授从立法论的总体概谈起,指出立法论上的问题包括增设新罪和修改旧罪两个问题。关于增设新罪问题中存在的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争论,车教授认为,罪名和刑法条文的数量不是判断立法是否积极的一个固定的合理的标准,增设新罪并不等于积极立法,不设新罪也不意味着消极立法。
事实上,需要立法而不立法是立法工作的玩忽职守而非消极主义,无需立法而立法则是立法工作上的滥用职权而非积极主义。车教授指出,增加法条或增设新罪这些表象并不是评价一个立法工作的真正标准,在于所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否真正需要刑事立法,时势使然,适应而已。
么对种社会现象犯罪化的条件究竟是什么?车教授从犯和法定犯的立法基础差异着手展开讨论。在犯的立法基础中,车教授认为,针对一类人身侵害行为的刑事立法,其立法基础在报应论与预防论两方面均可得到证成,且报应论在其间主导着立法。
针对二类财产侵害行为的刑事立法,则应将犯罪成本的考虑纳入其中。以上两类行为的犯罪化构成刑法核心内容,其立法基础均能通过最后手保证和体现。与争议较少的犯不同,车教授针对积极刑法观和消极刑法观最集中的法定犯重点展开了论述。车教授指出,法定犯的立法基础重心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而预防性立法的是坚持刑法的最后手,并从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穷尽其他治理手两个先后有序的步骤,就如把握这一进行了详细阐述。
首先,针对刑法谦抑性与刑法最后手的关系,车教授强调,最后手相较于刑法谦抑性更为明确和具体,其不仅明确了刑法是一种手,而且同时是最后手。其次,车教授进一步以社会成本为立足点阐释了刑是最后手,无论是财力物力人力等刑罚的执行成本,还是刑罚埋下的恨社会的因素以及滥用暴力机器的风险形成的潜在成本,这些所有的社会成本最会平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因此,车教授强调,只有在前置法无法发挥作用时,才能将具体行为纳入刑法治理的畴。
二个问题,贯性标准。车教授指出,其包含法条之间的贯性以及法条与理念、之间的贯性。首先,车教授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与刑法359条2款的贯问题为例,阐明了贯性标准的在于法律条文内部逻辑要自洽,具备体系性与一致性。然后,车教授以刑法对男的保护为例,明确了法条与立念贯的重要性。
三个问题,后果(实效)考量。车教授强调,纸面的是最价的,刑事立法的阶就应当分考量和执法的实效,不能陷入割裂立法与执法的误区,现实中权利的逻辑和人性的逻辑混合所导致的不群之间的博弈都是立法要提前预测的。
关于二部分解释论方法,车教授以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为例进行了简要的论述。车教授指出强奸罪的立法存在以下三点问题:一是对象限于女性,体现了一种男女不平等的;二是存在对强奸进行循环定义的问题;“以暴力、胁迫或是其他手”的表述存在问题。
针对一个问题,解释论无法有所作为,但针对后两个问题,车教授认为,在立法未做修改的情下,也可以通过法教义学的方行完善。车教授指出,目前主流学说对强奸罪的理解局限于压制被害人难以反抗的暴不同意的基本特征,使其成为了一种极其狭义的强奸罪,但实践认定的强奸罪类型,却早已超出了“被害人难以反抗的暴力”这一边界。
对此,车教授提出了义强奸罪这一解释方法,将强奸实质理解为普通性侵罪,以财产犯罪的立法体系为参照,将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划分为性抢劫、性敲诈、性、性盗窃及性抢夺,并设置不同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如此一来,既能回应上对于性法全方位保护的期待,也能为实践中不同性侵形式惩罚力度的差阶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解读。最后,车教授总结以上解释论的例子说明了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下,如通过解释的方式最地回应实践的需求,实现社会公众心中的。
04-与谈人评议
在主讲人发言之后,与谈嘉宾良教授、教授、教授和春雨律师先后进行了评议。
与谈人:良教授
首先,良教授对于车浩教授将逻辑完全不同的立法论与解释论问题合并进行系统阐述的做法表示肯定。其次,陈教授针对立法论思维中立法的理念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感想,认为最后手作为立念要求立法的克制,其认同车浩教授所阐述的最后手相较于谦抑性更容解的观点,并提出在涉及刑罚代价问题时,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报应的理念而是功利的观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刑罚是社会治理不善的补偿。
再次,在立法问题上,应当将刑罚的治理同其他社会治理手联系起来考察,结合讨论立法。最后,就刑法观问题,陈教授认为基于如今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积极态度,同时主张消极的观,陈教授以刑法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和刑法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提出轻罪的立法问题不仅是立法问题亦属于问题,应当适度谦抑,保持必要的克制。
与谈人:教授
教授针对车浩教授的发言未涉及到的制裁论部分进行了补。首先,教授提出了“扩大入罪与扩大出刑”这一命题,表示在犯罪圈扩大的同时也应考虑刑法制裁论的适度改革,不能局限于传统,而应当对替代措的革新有更考。其次,教授指出,在法教义学之外,应当展自身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最后,教授认为,车浩教授发言中主张“报应刑以应对犯,预防刑以应对法定犯”的观点总体上是成立的,但基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成就,以及犯罪的死刑适用超过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的现状,应当对“犯的立法基础以报应论为主导”的观点进行,至少要为犯罪适用死刑寻求报应论之外的正当化根据。
与谈人:教授
教授明确表示非常认同刑法最后手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一,关于立法论的稳定性与灵活性问题。教授认可车浩教授提出的争论大多由语言的模糊所导致,但强调法律追求公平就意味着法律不是公平,因此形而上的观念依然是重要的。
二,关于的补正解释的必要性。教授认为补正解释是客观存在的,采取补正解释纠正立法错误并不违反权力分立学说,并进一步阐法错误分为两种:一是可以补正的错误,二是无法补正的错误。针对可以补正的错误,教授表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就是一种修补立法过于严与机械的做法。对于立法有明显错误时,教授以实践“从一重处”和刑法416条导致的体系性矛盾为例明确能够进行补正解释。
再者,补正解释还大量存在于法定犯中,面对忽视了与行衔接的刑事立法,实践可以进行限缩性的补正解释。同时,对于车浩教授所提及的法定犯的立法基础是报应还是预防,教授提出了报应主义是扩张刑罚权还是限缩刑罚权的疑问,并指出通过补正解释以限缩法定犯的刑罚权,避免其无限制扩张。而对于无法补正的立法错误,只能通过立法加以。
三,关于道德直觉与法律技巧的问题,教授认为所有的都不能违背道德直觉,其赞同车浩教授侵犯性权利的犯罪应比财产犯罪处罚更重的观点,所以,应当采取补正解释以实现对性侵犯罪的打击。
与谈人:春雨律师
春雨律师明确提出刑事实务需要刑法的支撑,而刑法也肩负着引导立法观和解释观的使命,其认为,良教授所提及的积极刑法观与车浩教授强调的最后手之间并不矛盾。随后,律师从实务角度针对立法论和解释论分享了自己的思考。
律师首先针对骗取贷款罪入罪门槛调整后打击面的缩小,以及如把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驾于入罪标准之上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坚持最后手,对于二档刑罚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其次,对于被冠以“口袋罪”之称的非法经营罪实践扩大化适用的问题,守社会危害性相当即同质性,遵从相关法律解释与规定,禁止再对解释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或者限缩解释的行为。最后,律师认为,在预防犯罪这一背景下,刑法案(十一)提高了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其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以及如调节与刑罚轻缓化的关系,仍然是立法论与解释论需要探讨的问题。
05-答疑环节
四位与谈嘉宾发言完后,进入本次讲座的答疑交流环节。主讲与谈嘉宾对观众的提问进行解答。问题包括:如对总则与分则规定的“明知”进行体系性理解,是否可以认为分则未明确规定“明知”即为不需要“明知”?扩大犯罪圈的又扩大出罪畴时仍可能使被追诉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适用羁押型强制措是否意味着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仍受到了侵犯?如看待我国刑法条文少但相关解释多却又缺失狭义法律的效力的现象?如理解非法经营罪中的“规定”并为实践中适用寻找合理的界限?谦抑性与最后手有本质不同?高空抛物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如正确看待轻罪的设置的问题?参照财产犯罪解读性犯罪是否会扩大性犯罪的围?
06-尾声
答疑结后,主讲人车浩教授表达了对主持人与各位嘉宾的感谢,并且表示不同观点的争鸣是学术研究的常态,只有学术之争才有学术之。主持人宪权教授重了最后手提出的重要性,并指出实践中存在滥用问题,认为最后手应当属于立法层面的,实践中不能滥用刑法的最后手。
最后,宪权教授再次向主讲各位与谈嘉宾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至此本期讲座圆满结。
北大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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