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刑事辩护流程(潮州刑事律师)

时间:2023-04-07 14:54:33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有哪些

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被告都会选择聘请辩护律师来为其进行辩护,那么律师办理形式案件的操作流程有哪些呢?我为您整理了以下回答,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有哪些
      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4、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5、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6.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7.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8.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4、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5、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6、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8、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办理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咨询专业、经验充足的刑事辩护律师。

潮州刑事辩护流程(潮州刑事律师)

刑事审判庭审流程

刑事审判庭审流程:第一,开庭。第二,法庭调查。第三,法庭辩护。第四,被告人陈述。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步骤:第一,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各种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二,法庭调查。其中根据双方持有的证据调查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的法庭调查的核心过程。第三,法庭辩护。在得到审判长的许可后,各方针对证据和案件为己方进行辩护。第四,被告人陈述。这个环节不能被任何机关所剥夺。第五,审判。合议庭根据各方的证据、陈述、辩护,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的情况有:第一,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景下,据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据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背景下,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后,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进行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八十七、 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法庭辩论流程

一、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流程与步骤
      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二、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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