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00:22来源:法律常识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了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 被害人谅解的;
(四)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 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1259篇案例引用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三、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3]22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案例
1、被告人吴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苏0114刑初428号)
案件内容: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XX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在本市雨花台区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722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被告人许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苏0113刑初77号)
案件内容:2016年2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地铁站1号出口非机动车停车处旁,采取撬砸车锁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34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梁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104刑初911号)
案件内容:一、2018年8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梁X溜门进入南京市秦淮区马路街32号16幢101室旁的简易平房内,窃得被害人及XX停放在此的巨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梁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窃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及XX。
二、2018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梁X非法进入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铃路1号金肯职业技术学院员工宿舍2单元301室,窃得被害人俞某、吴某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叶(天叶)香烟一条及散装香烟近十包。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X自愿认罪,且涉案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