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35:12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参与 起步艰难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周年,也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十周年。尚权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2007年刚成立的时候,就在全国范围内发出通告,在两年内免费代理各种死刑复核案件,以期形成《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实证研究报告》。两年内,尚权所代理了十几起死刑复核案件,其中的体会,用张青松律师的话来说:“律师找不到案件在哪里,找不到承办法官在哪里,找不到如何表达意见,最后我们也不知道是否核准。律师永远游走在大街上,猜测案子是什么样的。直到家属告诉我们,我们才知道人已经杀了,案子已经结束了。”
张青松记得,他代理的第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就是轰动一时的河北邯郸银行现金管理员任晓峰、马向景从金库盗取现金5115万元购买彩票案,彩票没有中奖,二人潜逃被抓获。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张青松找到河北高院询问,案子是否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复核了,办案法官的答复是,案件进展不能告诉你,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什么时候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不能由我们告诉你,你去跟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张青松致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案子是否已经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必须告诉你,所以可以不告诉你,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应当告诉你承办人是谁,所以可以不告诉你。
张青松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是否适用死刑意见以及办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手续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私人关系探听到承办法官的手机号码,终于联系上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先是吃惊且有点生气地问“你怎么知道我的电话的”,经过一番交流,态度温和下来。最后表示,律师寄的所有材料都收到了,如果见面也只是材料上的意见,就没有必要见面。
然后再没能探听到什么消息,跟法院也没有什么联系和接触,最后是任晓峰的家属告诉他,死刑复核裁定已经下来了,任晓峰已经被执行死刑,这个案子算是结束了。
除了联系不上法官,律师碰到的难题还有无法阅卷。案件的卷宗在一审、二审时律师已经查阅了绝大部分,但死刑复核期间的卷宗,就死活也看不到了。找法院,还是那句话,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死刑复核期间的案卷,所以不能给你看。
会见当事人,也是困难重重。因为看守所也会说,死刑复核期间律师是否可以会见,法律没有规定。这样一来,是否能见到当事人,就要靠运气和私人关系,看守所如果让你见,就可以见,不让你见,你就没办法。
尚权律师事务所把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形成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实证研究报告》,通过全国人大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一位领导说,尚权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件非常好的工作,我们没想到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还这么艰苦、这么困难,我们至少可以改变一些东西,可以给律师们提供一些帮助。
从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的文件。
2007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颁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部《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的法律援助问题,却没有规定。如果说,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更为重大的死刑案件,为什么反而不需要呢?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4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提出,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应尽快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权。这一建议很快得到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牵头制定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但至今没有出台。没有出台的原因,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律协等各方在律师辩护方式、律师资质、律师权利义务和权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方面,都有一些不同意见,比如是否要对死刑复核律师进行资格限制,是否设立死刑复核案件最低工作标准等等,难以达成一致。将法律援助、免费辩护推广到全部死刑案件中,一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设想,财政部甚至还为此拨出了专项经费。但何时能够推出,还有待观察。
取而代之的,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专门对律师阅卷、提交辩护意见、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随着这一系列文件和规定规章制度的推出,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的待遇变得越来越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有深切的感受。
2013年时张志勇代理了一起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2010年被广东东莞中院判处死刑,广东高院二审维持,走到了死刑复核阶段。接受了委托代理后,没有任何头绪,张志勇去小红门跟访民一起排队,排了好久才接近窗口,知道了这个案子在刑五庭复核,但不告诉你办案法官的电话,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能邮寄。去会见被告人,看守所不让会见。要想知道复核的进展,是核准了还是没有核准发回重审了,无法联系到办案法官,只能到小红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信访接待大楼去排队查询。张志勇去了两次,三个月去一次,但都没有结果。后来,张志勇从广东高院的一位法官同学那里打听到,被告人已经被执行了。他马上告诉被告人家属,被告人家属告诉他,看守所已经通知去领骨灰。这起案件办下来,律师的心情很灰暗,不知道自己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起没起到作用,也不知道该怎么跟被告人家属交代。当时他想,这类案件今后尽量少代理。
到了2015年,张志勇又代理了一起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案件,这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已经出台了,张志勇发现律师与法院沟通的渠道变得畅通多了。这个案件在哪个庭办理,通过网络查询就可以了解到。法庭的电话也可以直接查询到,打电话过去,接电话的内勤会告诉你办案法官是谁。与法官通上电话后,阅卷法官马上可以安排你阅卷,提交辩护意见,也没有任何障碍,很畅通、很顺利,同2013年的时候相比,真是有天壤之别。
要说还有什么问题,那就是复核结果还是不会主动通知律师,律师要自己打电话去问。张志勇每隔半个月就打一次电话,最高人民法院的内勤接到电话都会告诉他,还没有结果。这样一直到了2016年春节,内勤依然说,还没有结果。张志勇变得高兴起来,拖了这么长时间还没有结果,也许案子有了转机。跟被告人家属一说,家属也感到有了一线希望。
三月份两会之后,张志勇到外地出差,心里还想着这个事儿,又给最高人民法院内勤打电话,内勤说:案子已经委托宣判了。张志勇顿时觉得不好,急忙给家属打电话,告知有结果了,结果可能不好,死刑执行前要争取见一面。放下电话不到两分钟,家属打来电话,说东莞中院的法官打来电话,通知他们家属星期四上午九点半前去看守所。张志勇又急忙打电话给东莞中院的法官,法官告诉他,这个案子已经委托宣判了,已经通知家属来见最后一面了。张志勇问:为什么不通知我?法官说:不好意思,没有你的电话。
死刑执行之后,被告人家属给张志勇打来电话说,见最后一面时被告人告诉他们,张律师非常好,来看守所见了他三次,不管我最后是死是活,都对律师非常感谢。这句话让张志勇很欣慰,他一直盯着这个事,总算让被告人和家属都觉得他尽心尽力了。但遗憾的是,死刑复核裁定书还是先给了家属,在他打电话催要后才给了他,而且也没有提到律师的辩护意见。
张志勇近年代理的第三个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纵火致人死亡案,一审二审都判死刑,死刑复核阶段的唯一辩点在他看来就是赔偿。如果通过足够的赔偿让被害人家属满意,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或许还有一线生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时,也一直贯彻争取和解的原则,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能达成和解,被告人就有可能免于一死。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的办案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先后主持了在保定中院、河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八次调解,让张志勇非常感动。赔偿从最初的500万元,一直降到了180万元。被害人的父亲开始是死活不同意赔偿和解的,说我的独生子被他烧死了,我要是接受赔偿,人家说我要钱,我面子上过不去。经过反复多次的劝说调解,最后降到180万元,再也降不下来了。
被告人家里非常贫困,四处举债,东挪西借,最后凑了100万元,再也筹集不到资金了。还有80万元的缺口,怎么办?就眼睁睁地看着和解无法达成?张志勇绞尽脑汁,最后想了一个不是办法的办法,跟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说了:被告人家里出100万,我们律师想办法给他垫付40万,140万,您去问问被害人家属能不能同意,如果同意的话140万元马上兑现。法官听了也非常感动,去跟被害人家属说,进行最后一次调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后,被害人家属也被张志勇感动了,终于接受了140万的赔偿协议,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的命也就保住了。
这个案子总算有了好结果,张志勇仰天长叹,热泪横流。男儿有泪不轻弹,该弹的时候也必须弹。这个案子的成就感,是与别的所有案子都不同的,通过你的努力,能够救人一命,感受到的幸福和喜悦是无法形容的。
张志勇感受到了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待遇越来越好,作用也越来越大,也有促进和解刀下留人的成功案例,但也还是留有遗憾。如果死刑复核裁定书结果能及时通知律师,如果死刑复核裁定书上能写上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哪怕进行一下批驳,能为律师今后的死刑复核辩护积累经验,遗憾也就小多了。让被告人家属先于律师知道裁定结果,告诉律师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总是让律师很难受。
持同样感受的大有人在,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贵方就是其中一位。李贵方曾代理了一起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检举揭发了一个犯罪分子,被检举者最后被判了15年,公检法都认为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像这样的情况,李贵方认为完全可以不杀,但最后还是杀了。
在李贵方看来,当初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时候,主张是少杀、慎杀。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慎杀是做到了,所有的法官都害怕杀错,害怕出现冤假错案,把不该杀的人杀了;但少杀却没有形成原则,可杀可不杀的不是不杀,而是杀了。在少杀方面,死刑复核案件其实还有很大的作为空间,今后要真正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个都不杀,其实还可以少杀很多人。例如,现在绑架杀人案被排除在可以赔偿调解的范围之外,同样是一条人命,绑架杀人与故意杀人又有多大的不同,为什么绝对要排除在赔偿调解之外?
近些年来舆论比较关注的一些案件,到了死刑复核阶段,像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林森浩案,最后都杀了。这类案件一旦引起舆论关注,民间主张杀的声音还是更大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后来都顺应了杀的民意。
除了少杀原则贯彻得不够,李贵方还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死刑复核阶段还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当多的死刑复核裁定书,没有出现“律师”这两个字,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律师辩护,也搞不清。有的提到了律师,也仅仅只是说“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就这么半句话,到底律师提的是什么意见,提得对不对,裁定书里不体现。林森浩案的死刑复核裁定,李贵方认为做得比较好,在裁定书中不仅回应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的意见,也进行了回应。回应总比不回应好。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人家提出了主张不杀的意见,不管是不是辩护律师提出来的,法院总应该回应一下,这样律师才真正发挥了作用。
对于律师与法院沟通的程序问题,李贵方认为,虽然这些年来进步很大,但仍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以前让律师去小红门那里跟访民一起排队,让律师觉得很不舒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出台后,比以前是进步多了,律师不用去小红门排队了,但文件规定是一回事,具体落实还需要改进,有时给承办法官打电话,很多时候还是联系不上。《办法》还规定,承办法官可以不跟律师谈,让别的法官来跟律师谈。要么承办法官来,要么合议庭成员来,如果法官都不亲自来跟律师谈,还要律师来谈什么呢?
代理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朱明勇律师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还有许多环节可以改进。例如,提讯现在可以视频,但视频还是有一定的风险,那就是,如果办案机关在看守所里事先威胁刑讯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在被视频提讯的时候必须承认有罪,被告人不一定敢不承认。这样最后核准了,万一真有冤情,就有可能造成错案,所以他建议办案法官最好还是当面提审,不要搞视频,发明视频不一定是好事。死刑复核法官主要是阅卷书面审理,但遇到刑讯逼供的情况,被告人可能被诱供,案卷可能全部都是假的,书面审是靠不住的,还是有必要当面提审一下,让他面对面亲口承认杀人作案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亲自与被告人见一面,也是代表国家举行一个最后的仪式,送他上路了,也是一种人文关怀。
朱明勇还指出,现在一审、二审法院有的时候把矛盾上交。出了命案,如果不判死刑,被害人家属甚至整个家族都会去法院闹访,给基层法院造成巨大的压力。基层法院就会干脆判个死刑,矛盾上交,最后一直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看你核不核,最后由你来定。所以死刑复核这个最后的环节是最重要的,对律师的要求也是最高的。朱明勇建议建立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律师库,还有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库。应该设置一定的门槛,没有一定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不要来搞死刑辩护。因为人命关天,人的生命权是最高权利,应该对律师的资历和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
死刑复核案件对律师来说还有一个难点,就是有的时候确实没有什么好辩的。经过一审、二审,大多数问题已经搞得很清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已经很有限了,对律师的辩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不少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确实没有多少参考价值。“除了说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强,你还能不能讲点别的?”一位法官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张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某省高级法院作出并公布的276个死刑案件,尽管所有被告人都获得了律师辩护,但辩护质量实在堪忧。
张亮研究发现,有的律师竟然在两年的时间里连续代理了数十个死刑案件,并且大多数的辩护质量都令人担忧。部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公式化问题严重,甚至还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核准”之类的辩护意见,跟没说一样。更有甚者,在被告人本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发表辩护意见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让人不明白指定辩护的律师到底是在为谁服务、为谁说话。
惠君琦和杨俭是来自云南的两位律师,他们参与的死刑复核案件,几乎全是毒品案件。惠君琦从2000年开始代理毒品案件,很多案件都判了死刑。云南是世界毒品运输的重要通道之一,很多边民贫穷,素质低,会为了两三千元钱就铤而走险,800公里设有三个检查站,被查到后很大一部分都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2008年、2015年作了三个办理毒品案件的会议纪要,对毒品案件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而惠君琦的感觉是,指导纪要有些是要求从严的条款,有些是要求从宽的条款,但从严的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而从宽的则不容易执行。这是因为,公安机关侦查毒品案件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好不容易抓到了运输贩卖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加之还有破案指标,就会希望从严多杀一些人,这也必然会影响到各级法院的判决。
在惠君琦看来,毒品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毒品来源的统一性问题。在他代理的毒品案件中,毒品一般来源于境外,运输时经过了很多人,有的贫困边民为了很少的钱去冒险,确实不一定清楚毒品的来源、数量和价值。二是毒品案件的鉴定问题,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只有一页纸的说明,有时自圆其说都困难,但法院那里还是可以过关,一直到最后的死刑复核阶段。
一些毒品案件存在诱供的问题,诱供的方式分为单套引诱、双套引诱、多套引诱,有特情、特干介入,他总结了好多种。犯案的边民文化少素质低,一般只会写几个字,有的一个字都不会写,很容易被诱供。有的先把犯罪嫌疑人搞定,然后做视频录像,犯罪嫌疑人什么都说,运费是多少,知道是运毒品,获利几千块钱可以说成几万块钱、几十万块钱,够了从严打击的标准。
在惠君琦看来,毒品犯罪一般没有命案,抓到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极为贫穷的边民,大毒枭能抓到几个?如果严格把握死刑标准,从毒品来源、鉴定和诱供可能几个方面去要求,其实死刑数量是可以降下来的,还有很大的空间。
而杨俭则更为激进一些,他认为毒品案件绝大多数都没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运输毒品的边民和家属几乎都认为自己不应该面临死刑的结果,死刑也对他们没有威慑力。被抓到判了死刑,他们觉得是运气不好,为什么别人做没抓到,你做就抓到了。因为没抓到的比抓到的多,甚至多很多很多。他们的法律意识、文化程度好的也只是初小水平,很多都是文盲,死刑对他们真的没有威慑力。
而且,毒品案件判了死刑,也不可能出现“冤案”。因为既不会真凶再现,也不会亡者归来,只要把罪犯一杀,谁也无法推究当时案发时的情形,他到底运没运毒,运了多少,知不知情,都随着他的死烟消云散。
杨俭免费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中年妇女单独拉扯着两个年幼的儿女,一个五岁,一个七岁,穷困潦倒,因运输8公斤毒品被抓获,判了死刑。她说,8公斤毒品是她在路上捡的,她不知道是毒品。法院开庭时,两个未成年的儿女被允许来跟她见面,她突然掏出一个馍,掰成两半分给两个孩子,母子三人抱头痛哭,在场的人无不动容。法官事后跟杨俭说,杨律师,你导演得很好。杨俭说,天地良心,这是她自己要给孩子馍吃,真不是我导演的。每次杨俭去看守所看望她,她都会问:杨律师,我能不能活下来,有没有希望?但最终,她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杨俭还知道,他们县法院有个女法警队长,十多年来每天晚上只能睡一个小时甚至半个小时,严重失眠。因为每次执行死刑,她都要做执行计划,要安排杀人,每次看着鲜活的生命从她眼前消失掉,对她这样一个女警察来说是严重的身心摧残。她向领导提出提前退休,希望早点从噩梦中摆脱出来。
多年代理毒品案件,杨俭发现一个规律,就是公安打击毒品犯罪打击得越厉害,毒品的价格就越高,最厉害的时候就最高。相反,如果公安把吸毒人员控制起来,毒品价格就会下降。现在四川很多地方对吸毒人员进行严格控制,毒品价格就一路下跌得很快。所以,萎缩毒品市场才是打击毒品危害的有效方法,而用死刑来威慑毒品运输贩卖效果真的不好。在杨俭看来,没有命案就不要判处死刑,毒品犯罪也不应该例外。
2016年9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推动下,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隆重召开。在研讨会上,尚权律师事务所负责死刑复核项目研究的张雨律师代表律所宣布,尚权所再次向社会公开承诺,免费代理一年的死刑复核案件,并向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全国律师征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相关案例、办案经验、问题和意见,各方面材料收集齐全后将进行数据分析和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理论研究,以期形成新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实证研究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
张雨也代理了不少死刑案件,谈到他的个人感受,他说,案件到了死刑复核阶段,除了证据因素,政策因素也很重要,而且政策较难把握。
“复核死刑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它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参考、指导案例、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之中,太散。”自从接触死刑案件以来,张雨一直试图挖掘出这些标准,但很难归纳成体系。
“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初衷,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宏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一些标准并没有规则化,仍然具有弹性。
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并真正发挥作用?虽然死刑复核权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十年,这个问题的探讨,似乎才刚刚开始。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