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1:50:46来源:法律常识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检察院关于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机制,规范基层派出所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效果,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行动,探索开展了此项工作的试点。
镜湖区检察院与镜湖公安分局经过会商,拿出了检察院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的实施方案,并确定滨江派出所作为监督试点对象。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深入巡查制度。镜湖区检察院指定一名检察官每月深入派出所查阅刑事案件档案材料,建立监督台账,形成监督报告送达滨江派出所整改反馈;二是健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镜湖区检察院指定一名检察员承担对重特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型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采取听取案情介绍,参与现场勘验,旁听侦查讯问,讨论分析案件等方法,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进行引导;三是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监督联席会议,镜湖区检察院就滨江派出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通报整改情况,听取滨江派出所的意见、建议,双方就相关法律和程序问题增进共识,减少分歧;四是建立疑难问题上报制度。镜湖区检察院监督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及时请示检察院,定期整理监督台账,总结监督情况形成报告上报。
镜湖区检察院采取检察官定期深入派出所加强侦查监督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对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