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刑事上诉律师哪个好(建湖律师在线咨询)

时间:2023-04-11 02:10: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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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长期以来,受制于再生资源行业回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再生资源企业采购环节增值税进项取得严重不足,为弥补进项缺口,部分企业通过改变业务模式、第三方代开甚至购买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打虚打骗”专项行动逐渐深入并转变成常态化打击,再生资源行业爆发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多数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许多企业无奈选择放弃取得进项发票,转而选择使用自制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在增值税层面,则在向下游销售货物时,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其中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极大缓解了回收业务中的增值税税负问题。同时,在近两年再生资源企业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务案例,同时随着检察系统刑事合规机制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合规不起诉在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中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运用,以上变化为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辩护带来了新的契机。基于此,为使广大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合规合法进行税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外部风险隔离,有效应对和化解涉税法律风险,华税结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持续研究及最新涉税案件的代理经验撰写了本报告,就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再生资源行业的税收环境、涉税风险成因、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虚开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要点以及税务合规管理等内容进行深度分析,以期为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目 录

  1. 行业发展情况
  2. 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数据分析
  3. 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分析
  4. 再生资源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5. 再生资源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6. 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要点
  7. 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例解析
  8. 2023年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一、行业发展情况

在我国,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

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量进一步发展壮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和回收总值呈现上升趋势。

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铅酸电池除外)十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3.81亿吨,其中废钢铁回收总量为2.50亿吨,占比65.73%,废纸回收总量0.65亿吨,占比17.05%,废塑料回收总量0.19亿吨,占比4.99%,废有色金属回收总量0.13亿吨,占比3.54%。2021年,我国十个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额约为13695亿元,其中废钢铁回收总额为7523.6亿元,占比54.94%,废有色金属回收总额为2878.5亿元,占比21.02%,此外,十个品种再生资源的回收额均呈增长态势。随着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和回收总额取得新突破,行业规模和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

“十四五”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政策的扶持下,将迎来的新的发展契机。

二、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数据分析

(一)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刑事案件数据分析

1、罪名分布情况

以“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废钢”、“废铁”、“废金属”、“税”等关键词,交叉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2022年全年公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犯罪案件43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绝对多数,高达38件,而虚开发票罪案件排列第二,共计5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数量均各为1件(少量案件因存在两种罪名而被重复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企业通常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较为重视,而忽视了虚开普通发票的法律风险。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追诉标准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行政、刑事风险同样需要引起企业经营者的关注。

2、地域分布情况

在已公开的43起涉税犯罪案件中,江苏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为案件的高发省份,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支持程度存在正相关。


3、量刑及缓刑适用情况

经分析,在2022年公开的43起再生资源行业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一审程序(含发回重审的一审程序)31件,其中,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为10件,1件被判处无期,重刑适用率超过了36%,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例有7件,占比约23%。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有13件,占比约42%。而适用缓刑案件则为8件(包括部分实刑、部分缓刑),缓刑适用率不足26%。

4、二审情况

经分析,在已公开的43起涉税犯罪案件中,二审案件共12件,其中维持原判10件,发回重审1件,直接改判1件。

发回重审理由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货物交易真实性问题,一审判决未能充分核实,在案人员明确表示本案存在真实货物,只是没有在案涉企业之间实际运输,而是直接运往下游,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是否存在观念交付现象,径行否定了货物交易真实性。

直接改判的理由为:

上诉人蒋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系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5、不起诉案件情况

通过检索中国检察网,2022年公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不起诉案件7件,不起诉的原因包括:

①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②被不起诉人积极补缴税款、开展合规整改,企业合规建设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6、小结

从以上数据可见,再生资源行业涉税案件的刑事责任较为严峻,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最为突出,企业负责人实际面临的刑期较长,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相较于其他经济类犯罪而言较高,同时具有不起诉率低、上诉成功率低、上诉难度大等特点。因此,再生资源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在刑事一审阶段作好充分准备、妥善应对。

(二)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案件数据分析

1、涉及发票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告送达案件信息显示,2022年全年再生资源行业涉税行政案件共计42件,其中仅涉及进项发票的涉税案件11件,仅涉及销项发票的涉税案件8件,同时涉及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涉税案件23件。

2、案件性质

上述案件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最多,高达18件。企业走逃(失联)位居第二,为11件;偷税类案件数量第三,共8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数量第四,共5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18件虚开案件中,共计有16个案件的税务机关向下游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税风险由此向下游传导。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的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实践中,上游开票方因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后,其税务机关即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税务机关通常会依据上述函件材料要求受票企业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则前述已公开的16例虚开案件中,下游受票方存在较高的涉税风险。而实务中,税务机关查处的虚开案件及涉及的下游受票企业远远大于目前统计的数字。

3、小结

由上述数据可知,再生资源行业依然是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且随着税收大数据的不断完善,因发票引起的涉税违法问题更易爆发,若下游企业未能做好供应端的合规与风险应对,则可能因上游企业涉嫌虚开而面临增值税无法抵扣、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甚至认定偷税的行政风险。

三、2022年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环境分析

(一)金税四期背景下,“以数治税”精准监管

2022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届时,“金税四期”将整合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共享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人信息共享。

中国税务报今年初发文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将涉税信息‘数字化’、纳税人偏好‘脸谱化’、纳税人需求‘具象化’。”《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也提出建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全云化’技术架构”,“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对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等,可能就会触发预警系统,需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二)专票电子化时代来临,虚开发票一查到底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目前正处在试点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因全电发票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便捷”等好处,将来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就目前全电发票在广东、上海、内蒙古等地的试点来看,与传统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不同,全电发票是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将使得一些发票违法行为更突出、更明显、更易追查异常点。如果企业虚开发票,发票从何处开出、何时认证、如何流转、进销项分别是什么货物,均留存在系统之中,只需假以时日,就可以清理、排查出来,因此,虚开的风险只增不减。随着“全电发票”的推行,这种发票信息更加透明化、流转痕迹会更清楚,上下游全链条追查也会更轻松。

(三)六部门联动,打击“三假”虚开骗税工作常态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

对于企业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部分,2018年之前我国一直采取留待下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会导致一些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留抵税款,导致企业资金被占用、资金成本增加、扭曲企业经济活动,进而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企业运营的调整。2018年6月27日,《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发布,对18个行业的存量留抵税款实行退税,此后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2022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预计,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可以预见,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范围将扩大,条件或进一步放宽。但是,我们也同时认识到,留抵退税的大规模施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开发票虚增进项、账外销售少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等骗取留底退税的行为,在严打骗取留抵退税的背景下,税收征管或进一步严格。

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留抵骗税和出口骗税工作交流推进会。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机制优势,推进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留抵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快落准落稳落好,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截至2022年11月10日,六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显现成效:

①税务部门通过查处一批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挽回各类税款损失合计142.9亿元。今年以来,已累计挽回税款损失334.33亿元。

②依托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先后召开5次推进会,制定22项具体举措。

③今年以来,六部门联合查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777起;联合查办218起团伙性虚开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已提请检察机关批捕751人。六部门在数据共享、分析研判、联合打击和工作督导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更有效打击团伙性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四)财税2021年第40号公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允许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开票,回收业务增值税或大大降低

此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需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实务中一些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合规发票用以抵扣。《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4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相关企业增值税扣除凭证缺失的压力,同时,还有可能降低其税负。因此,如果回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21年第40号公告未规定成本凭证问题,自建台账风险依旧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2021年第40号公告的核心亮点,但是在解决行业增值税税负问题的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却未能一并解决。

实践中,尽管新政实施,但是一些回收企业仍然执行原有的财务处理方法,即采购端自制收购凭证(黄牛散户)、自建收购台账,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以自制收购凭证、自建台账的扣除方式不再认可,要求企业提供采购业务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其他外部凭证,要求补开、换开合法发票或者直接认定企业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而要求企业补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因此,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进项发票无法取得这一现实问题未妥善解决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面临的虚开发票、补缴税款等涉税风险将持续存在。

四、再生资源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一)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导致税负过高,限制回收业务发展

前已述及,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绝大部分不能从上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务部门对企业自制的收购凭证不予认可,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高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使得重点、大型回收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

近几年,国内诸多地区相继爆发多起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并且呈现出涉案企业体量大、业务广、涉案金额和税额巨大的特点。该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涉案企业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或扣押,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存受到重创。究其原因,进项抵扣不足是关键因素。

(二)上下游企业涉嫌“虚开”,企业无法隔离涉税风险

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在再生资源行业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轻者暂停发票、接受税务检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具体阐述如下:

1、虚开发票风险不止传导一个环节

从虚开类案件的缘起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系由上游企业(或上游企业的上游)涉嫌虚开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而通过案件协查引出的。例如,一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享受地方税收返还降低了其增值税税负,在进项税额充足、有利润空间的情况下,向多家下游生产企业虚开,一旦该企业定罪,则下游企业均面临被指控虚开的风险。

有罪判决的牵连作用对各行业的影响均十分巨大,就再生资源行业而言,因再生资源行业产业链条绵长,且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或系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则回收企业虚开发票的牵涉面很广,辅之以司法机关全链条式的查处模式,一旦链条中的某一企业被定性为虚开,风险有可能会向全链条传导,进而对集团企业的经营产生巨大冲击。

2、开票方所有的下游受票方被调查

行政层面,前已述及,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问题后,将向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协查或立案检查。司法层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查处虚开案件过程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对异地企业行使管辖权,对上下游企业并案查处;二是在跨省/市调查后将本案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犯罪线索信息通过内部传送,由上下游企业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开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都会将案件线索传导至所有受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牵连范围广,覆盖面大,受票方企业将直接面临涉税风险。

3、受票方接受发票各地处理不一

在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对受票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情形:

一是,开票方构成虚开,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是,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三是,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是,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偷税甚至面临刑事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四条,此种情形下受票方构成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对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会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涉嫌虚开的线索而非证据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规定,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认定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后,将向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启动稽查程序,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并向上游税务机关答复。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业务情况及发票情况进行核实。实践中,尽管受票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业务真实性等证明材料,但是税务机关大多以上游已证实虚开为由,要求企业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此种处理方式对受票方企业而言未免偏颇。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涉嫌虚开的案件线索,而非证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的规定依法立案开展税务检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进行定性,而不应依据惯性思维简单的以开票方涉嫌虚开进而推导受票方必然虚开。

(三)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至回收环节

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回收环节存在众多个体人员,这些个体人员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形成了 “无票价”和 “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

五、再生资源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根据检索的司法判例以及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数量可知,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涉税案件绝对多数。实践中,所涉及的虚开行为主要有:

1、暴力虚开

所谓“暴力虚开”是指虚开企业通过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目前,“暴力虚开”已经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

2、如实代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一些个体发生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但因个体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成本增加。因此,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能找第三方代开与采购业务相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种情形在再生资源行业中较为普遍。

3、挂靠开票

在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中,由于实际供货的散户不具备自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其销售货物后,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于散户数量众多、申请代开发票报送资料复杂、且散户需要承担开票应缴纳的税费,使得大多散户不愿申请代开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越来越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均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了满足下游购货商的需求,散户逐渐选择挂靠有资质开票的回收主体开展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挂靠经营也逐渐成为废旧物资行业回收业务的惯用做法。

4、适用地方财政优惠开具发票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再生资源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某些地方为了招揽“业务”,加大返回比例。于是,一些虚开分子利用这一政策,对外大肆虚开。其产生的后果,不仅扭曲了增值税链条,而且侵蚀了所得税,危害较大。2021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指出“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2021年6月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多个省市存在“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等问题,并提出要加大整改力度。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提出“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财政返还监管趋严,依赖地方财政返还的再生资源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走向,积极推动企业转型,降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补税风险

在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1、开票方走逃失联,其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这样一来,对于受票方企业来说,其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税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会核实企业成本情况,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2、自制收购凭证入账

供货散户不愿意为回收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部分税务机关因无法核实散户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选择“一刀切”的停止代开,由此倒逼回收企业不得不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部分税务机关对自制凭证并不认可,可能会以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为由,要求企业全额调增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3、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下游企业因上游虚开被牵连引致税务检查后,部分税务机关将企业取得发票认定为接受虚开,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为偷税,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六、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及辩护要点

(一)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刑事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参与货物运输,极易引起无货交易的怀疑

在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中,由于运输、仓储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从散户处采购的交易零散且数量众多,进行现实的运输入库、再运输出库将使购销成本加大,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之间进行货物转卖时往往会约定货物暂时不发生现实上的交付,而是通过“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让。由于此种运输方式呈现出位于中间环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没有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的表象,因而在税务稽查或公安侦查时,极易导致办案人员作出“无货交易”、“虚假交易”的判断。对此,华税律师认为,虽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没有参与实际的运输,但已经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货物所有权经过回收企业再转让给其下游企业,受让人间接占有货物。“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方式并不能否认购销交易的真实性。而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在从事回收业务时,针对货物运输事宜,应当通过完善业务谈签流程、明确相关合同条款、保存相关委托运输、货权转移、款项支付等凭证等多个方面,保证业务的合规性,同时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留存资料。

2、回收企业与用废企业间委托付款的约定,易导致“资金回流”的误判

为了保证供货散户及时取得货款,在回收业务中逐渐出现了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借款,在散户供货时直接现金支付给散户的现象。在生产企业取得货物后,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生产企业与回收企业进行正常的货款收付及发票开具事宜。对于回收企业的借款,则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偿还,在上述资金往来的过程中,产生了生产企业向回收企业付款、回收企业再支付给生产企业的资金流转迹象,此种情形极易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为“资金回流”,从而成为认定企业虚开发票的重要线索或证据之一。对此,华税律师认为,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所谓的“资金回流”现象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的资金回流具有本质的区别。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支付资金的行为与双方之间的再生资源采购交易无关,仅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往来,不能以此认定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亦不能进一步得出回收企业的采购业务构成虚开的结论。

3、回收企业介入购销业务为散户开具发票,易认定为“虚开”

“挂靠”开票的做法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关于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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