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0:38:48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律师刑事控告业务简介
传统上,我国律师业务可以有“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之分。其中,律师的诉讼业务又可根据法律部门的分类进一步区分为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和刑事诉讼业务。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的诉讼业务大体可分为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前者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帮助活动;后者则是指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构成律师刑事业务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律师业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刑事业务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在刑事辩护业务和刑事代理业务之外,一种旨在为客户提供防控法律风险的新型非诉讼业务在勃然兴起,对于这种发生在立案程序启动之前,避免客户陷入牢狱之灾,阻止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兴业务,我们通常称之为“刑事合规业务”。另一方面,传统的辩护业务和代理业务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型,律师辩护已经从过去的“大专辩论会”式的庭审辩护模式,开始向审判之前、庭审之外以及庭审之后进行扩展和延伸;而刑事代理业务也从过去的普通诉讼代理,走向全方位的“刑事控告代理”,一种与刑事辩护截然对立的“刑事控告业务”,也逐渐成为律师刑事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我国律师的刑事业务在经过多年的发展、整合之后,逐渐形成了三大业务板块:一是刑事控告业务;二是刑事辩护业务;三是刑事合规业务。
简单来说,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在我国,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之所以将传统的刑事代理业务简化为“刑事控告业务”,主要是因为律师在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主要的诉讼目标在于促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推动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得案件获得成功的刑事追诉。尤其是在公司、企业成为被害人的案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只要成功地说服侦查机关作出立案的决定,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服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那么,案件就可以在刑事追诉的轨道上向前迈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有希望得到有效的维护。相反,假如侦查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就随之终止,被害人要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公平正义,就没有现实可能性了。
正因为如此,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交涉和协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要有效地说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刑事追诉程序向前推进,避免不立案、不批捕、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结果出现,这是律师从事刑事控告业务的主要目标。既要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推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进程,避免案件出现诉讼终止的结果,同时,有效参与刑事审判程序、协助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从而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是刑事控告的重要任务。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