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42:44来源:法律常识
研讨会现场
本网讯(记者 侯兆晓)2016年12月24日,大成刑辩学院诈骗犯罪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担任首席顾问。该中心系大成刑辩学院系列研究中心之一,以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为原则,遵照刑事业务发展规律和诈骗犯罪司法实践的需要,经充分调研后成立。新华网、人民日报海外网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
诈骗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罪名之一。而且,因涉及到刑民交叉,争议较大,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错误处理情况,比如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而予以定罪判刑,致使无辜的公民遭受刑事追诉;或者将合同诈骗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害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揭牌仪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刑事部开专业化风气之先,专注于刑事辩护,同时依托大成综合性大所之优势,为客户提供难以复制的辩护服务,逐渐为其他综合性大所所效仿。诈骗犯罪研究中心主要研究诈骗犯罪的疑难问题,如非法占有主观目的如何认定,如何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诈骗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与其他犯罪的区别等重大、疑难前沿问题。另外,对于不断涌现的新型诈骗犯罪,从理论上、实践上予以研究。诈骗犯罪研究中心旨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张志勇博士与顾问合影
中心由刑法学博士、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张志勇律师领衔,由各分所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知名刑辩精英,组成团队,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犯罪,提供团队化、专业化辩护工作。中心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案例会诊——周辉申诉案业务研讨会。
张志勇博士与受聘顾问合影
周辉案简要案情是:2014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以周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捕周辉;2015年1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周辉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周辉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周辉不服提起上诉,同时检察院提起抗诉;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现周辉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周辉涉嫌集资诈骗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公开报道的唯一的“四未”案例:即没有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没有断裂,平台没有倒闭,老板没有跑路。而且,目前返还资产的比例很高,至少有70%的集资款能够返还。相对于众多出事P2P 公司,周辉的“四无”特征,尤其引人关注。
周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案件最终的判罚结果,引发广泛争议与质疑。鉴于周辉案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在P2P集资类型案件的特殊影响,中心召开研讨会,为周辉案申诉,献计献策。
参加案例研讨会的有知名专家学者、实务部门骨干办案人员、中心资深律师,他们根据周辉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研讨周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故意,是否采用集资方式诈骗,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讨周辉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的财产如何处置。是否建议司法机关与时俱进,尊重司法规律,对此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进行再审,以维护周辉的合法权益。并以此类案件的申诉为契机,为“四未”P2P集资诈骗犯罪的治理奠定基本思路,探究可行路径,厘清刑事政策,革新司法理念。
参会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员、律师一致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与刑事政策以及案卷材料,周辉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难以认定周辉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认定周辉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周辉量刑过重;周辉的行为,充其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司法机关对周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以维护周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