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45:07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自今年7月至2020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人身权利等作为监督重点。
在当前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不断深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出庭能力都在不断提高。在检察官看来,辩护人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是检察官眼中的有效辩护?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相互配合
控辩审分工不同目标一致
“刑事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协助侦查机关避免错案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资深检察官王伟伟说。王伟伟年均办案超过200件,所办案件涉及多种类型。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因此,现代法律体系的诉讼构造,为了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一年多来,上海、北京、陕西等省市的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刑事辩护之所以要全覆盖,是要让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形成积极对抗,法官兼听则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王伟伟说,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工虽然不一样,但目的都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长三角地区法治环境优良,辩护律师比较专业。一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辩护律师的及时介入有助于检察工作的推进。”王伟伟说。
需要理性
控辩对抗不以输赢论英雄
公诉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辩护律师,什么样的辩护人更能够获得认可呢?
王伟伟坦言,囿于诉讼带来的紧张情绪,辩护律师在庭审和辩护过程中存在某些误区。“一些本地执业律师往往对着稿子读,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权利;而部分外地来的执业律师,庭审表现过于激烈,甚至出现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语。”王伟伟说。
“不论是大咖律师,还是年轻新手,只要是善于把握证据,以贴切的事实、准确的法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辩护律师,都会得到检察官的认可和尊重。”王伟伟说,那种罔顾事实,只注重渲染情绪的辩护律师,不仅破坏庭审效果,也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对于公诉人语言的训练,强调理性、平和的表达模式,主要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表达方式侧重于不温不火。而部分重大案件中,辩护人往往在语言与情感表达上更为强烈,排比句、设问句、反问句等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修辞手法交叉使用,容易给旁听人员留下深刻的印象。
实践中,夸大描述事实的法律意见时有出现,既有脱离事实指责被告人品德败坏、无限上纲上线进行法庭教育的公诉意见,也有脱离证据空谈法律理论、干拔人性本善的辩护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王树茂说:“检察官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控辩对抗,不是以输赢论英雄的竞技比赛,而是共同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理性抗辩。”
掌握分寸
法庭不是秀场最讲求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审判常常出现辩护人预设的听众是当事人及其亲属,而非负责定案的法官的情况,庭审辩护时自顾自地滔滔不绝,完全不考虑法官关注的重点。事实上,此类意见无论多么有文采,只要没有事实基础,都是无本之木。除了哗众取宠、摄人耳目之外,对案件本身的处理毫无积极意义。
“法庭不是个人秀的舞台,而是当事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权衡之处,不论是公诉意见还是辩护意见,言语上的煽动均不如证据上的确凿。”王伟伟告诉记者,庭审实质化是将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证明过程在庭审中充分完成。换个角度说,人性说理容易,但证据说理要求有极强的逻辑推演和细节分析能力。所以,在法庭上讲证据,才是见真章。
“对刑辩律师来讲,不仅要关注诉讼技巧,熟悉诉讼程序,而且要提高提炼事实的能力,能够准确地发现犯罪的客观要件,通过运用实质解释、客观优先解释等一系列方法说服法官,通过刑事辩护最大化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王树茂说。
“一名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良好的法律功底和个人素养都很重要,要对案卷了然于心,作出专业的辩护意见。”王伟伟告诉记者,法庭不是演讲台,照本宣科或高谈阔论都不是一种正常的、恰当的辩论。辩护律师是在对着法官说话,要说服的对象也是法官,因此,分寸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