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44:26来源:法律常识
主办律师:洪强律师
个人简介:洪强律师,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洪强主任视野开阔、思维缜密、逻辑严谨、作风稳健,自执业以来承办以刑事诉讼为主的各类案件数百起。洪强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使其承办的案件均取得了圆满结果,其中无罪、罪轻、不起诉、撤案的案例不胜枚举。广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求实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意识,使洪强主任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良好口碑。
基本案情:
L某于2014年9月某日,受朋友H某之邀,与网友M某组织的S某、Q某、小X、小Y一起来蓟县游玩,下午5时许入住某农家院,用晚餐并饮用白酒、啤酒致Q某酒醉。L某于当晚9时左右,趁进入房间的Q某醉酒不能呼救反抗之机强行将其奸淫,当晚案发。
承办经过:
洪强主任介入案件后,认为据以指控L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体系,远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追诉标准,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L某存在无罪之可能。
辩护总体思路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一、Q某主观上不存在索要钱财的不正当动机。
二、Q某与L某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未伴随暴力。
根据本案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客观性最强的监控录像、《通话记录》为主轴,以证人证言、笔录、物证照片为佐证,以饭前、饭中、饭后、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警察到来之后为时间轴,经综合分析,虽能证实L某与Q某发生性关系,但无法证实该性关系的发生违背Q某意志。
关于Q某的陈述与在案证据亦有多处矛盾,辩护人申请予以排除。
最终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对辩护人发表的L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L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