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53:25来源:法律常识
■ 社论
在公众理解中,无论是看守所还是监狱,都应固若金汤才对,而不应出现这样匪夷所思的“越狱”剧情。
又见“越狱”风波,这次还是戏剧性的“假律师协助越狱”事件。据大庆市公安局19日通报,10月18日15时55分,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协助下脱逃。此事立马引起广泛关注。之后,被冒充的律师和长春市律师协会都做出澄清。
就目前看,虽然“越狱”细节还有待披露,但“假律师”出入看守所所向无阻,甚至能在本应安检森严的看守所里带走一个大活人,对这个离奇的“狱政新编”故事,板子显然应该打在看守所安全漏洞上。
依照相关法律,律师会见当事人必须三证齐全:律师须先拿着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单位公函到看守所的会见接待处登记,然后“双岗查验”,经查验持证人与证件系一致,律师方可拿着“提票”信息,给到值班民警提人,会见结束后再“交人”。
该事件中,涉事“假律师”用假证也能蒙混过关,并将在押人员带走,让人匪夷所思:在很多会见区域,在押人员和律师间都是隔着栅栏甚至玻璃窗的,律师和在押人员也是由不同的出入口进入会见区域,会见区域通常还有监控视频。正因如此,这位“假律师”怎么帮助在押人员越过层层防线,事发看守所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保手续,难免会成为待解之问。
此事的确称得上是咄咄怪事,但值得一说的是,此事发生后,该反省的是看守所、监狱的安保制度,而不是“开倒车”要严控律师会见。
要知道,律师会见难问题是近年来才得以改善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启动的司法改革,让看守所会见等方面有了根本性改观。2015年9月,“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方面给出一系列硬措施。不能因为这起奇葩个案,而否定掉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努力。毕竟,这仍是个案,而规范化操作下,也很难出现正规律师将在押人员带出去的情况。
但即便是个案,该事件暴露的个别看守所、监狱存在的巨大安全漏洞,仍需尽早补上。像今年“十一”期间,辽宁凌源第三监狱就传出越狱新闻,两名越狱者中的一人竟曾两次因脱逃而判罪,这是他再度上演“金蝉脱壳”。
这里面,可能存在硬件设施滞后、资金欠缺等难题,像凌源第三监狱的监控低清晰度、狱内红外报警装置不完善等,都跟这有关。“假律师协助越狱”事件中是否也有这样的情况,尚待还原。这些问题值得正视,但这不是安全管理出现这么大漏洞的理由。
在公众理解中,无论是看守所还是监狱,都如“铜墙铁壁”,应该固若金汤才对。可大活人说跑就跑了,在离奇之余,也给这类特殊场所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这里面,该查究的不只是摆在明处的设施落后、管理不力,还有可能“藏得更深”的个别干警渎职、徇私等问题。不论是哪种,看守所或监狱等场所大得可怕的安全漏洞都不能再继续存在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