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20:11来源:法律常识
3月10日20:00,伍雷老师和袭祥栋老师就命案申诉—山东临沂孙夫国爆炸案、浙江温州陈青波案,进行微博直播,专门招募主办律师、月度律师。笔者作为山东临沂孙夫国爆炸案申诉的代理律师之一作为受邀嘉宾,参与微博直播。
孙夫国这个案件他并不是特别复杂,因为他是一个单人单案。案发时间是1998年8月29日,凌晨3点的时候,在临沂市,现在是叫兰陵县之前是叫苍山县,大炉乡黄山口村,刘传才家发生了爆炸。当时刘传才家的堂屋直接被炸塌了,刘传才的儿子刘涛被当场炸死,这是一个简单的案发情况。为什么孙夫国会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是因为根据当时查明的情况,1996年的时候,孙夫国和刘传才的弟弟由刘传金,发生过争吵和厮打,孙夫国直接把刘传金打伤住院了。1997年的时候,刘传才又举报孙夫国有经济问题,孙夫国当时担任黄山口村的村支书,后来孙夫国也因此被贬职。所以最终认定孙夫国和刘传才双方是有矛盾的,有矛盾的话,就有报复念头。所以最终将孙夫国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999年2月10日,临沂市法院借用了苍山县法院的地方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孙夫国他当庭没有认罪,他说是被刑讯逼供了,也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整个案件都不是他干的。当时的代理律师也同样做了无罪辩护,律师意见是:第一,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存在,第二,炸药的当量有问题,威力不可能那么大,一下把整个屋子给炸开。同时也提到了导火线的问题,导火线的长度只有四五十公分,燃烧的速度就比较快,孙夫国如果是现场点燃的话,是来不及逃跑的。另外查明炸药是含有硝酸铵成分的,根据孙夫国的“供述”,其使用的硝酸铵炸药存放了两年,然而这样的炸药是没办法引燃。当时的律师提交的这几点无罪辩护意见,但是最终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而是直接做出了判决,认定这个事情就是孙夫国干的,直接判处了死刑。
判处死刑之后,孙夫国上诉到山东高院。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点是他没有截导火线,如果真的是他截的话,是可以检测到他的指纹的;第二点是他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案发现场没有他的脚印,这个是可以再安排勘察一下,另外就是孙夫国仍认为他被刑讯逼供了;第三条点是他有不在场证明,也就是爆炸的时候,他是在家睡觉的,当然有他的家人可以证明。律师也起草了一个上诉材料,主要意见是三点,前两个和孙夫国的观点一致,就是说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另外就是孙夫国有不在场证明。最后一点就是孙夫国是担任过村支书的,基于山场的开发,所以家里是存放了硝酸铵的炸药,律师的上诉意见主要是这几点。
二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三名,其中有一名是主审法官叫席才山,另外两名是吕中泉、刘革。席才山法官对证人柴灯峰、张振学、范夫芝做了一些调查,另外也提审了孙夫国。这几个证人在一审中是比较重要的。
第一个调查是对柴灯峰的调查,他是听见东边有门响,这个调查结果和侦查阶段的陈述一致。第二个调查是对张振学的,主要是调查张振学作证的证言是谁提供的,张振学说是顾增花(孙夫国的爱人)提供的。主要证词是十几天前是否帮孙夫国卖地瓜干,当然这个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第三个是对范夫芝的调查,范夫芝作为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内容是案发当晚他看见孙夫国屋子里面有光,具体的光不清楚,光很小,看见光后接着爆炸,爆炸之后接着看见是手电的光,紧接着看见孙夫国家电灯就亮了,孙夫国家没有开窗,没看见孙夫国。但是笔录里说的是当时孙夫国家没有开窗,但是他看见孙夫国了。
这是二审法官席才山,重新到黄山口村对证人做的调查。后来他又提审了孙夫国,孙夫国在面临法官的调查时候也说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也没有干这个事情,压根都没去过现场,但是法官明显没有采信。
1999年4月2日和4月6日这两天时间,席才山法官分别接见了孙夫国的代理律师和孙夫国的爱人顾增花,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还有一个新的情况是当时苍山县公安局专门向山东高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说明的是从孙夫国指甲里面提取的残留物时间、孙夫国家中导火线切口经鉴定是由锐性器具切的、切割的新旧程度,和爆炸现场没有发现导火线和爆炸物的情况。
这是二审法官调查的结果,以及当时侦查机关补充材料的情况,和顾增花的申诉情况。因为当时顾增花还向相关部门邮寄了申诉喊冤的材料,这些也都附卷了。1999年3月9日一审宣判之后,二审法院在1999年4月21日,也就是一个多月的时间就作出了二审的维持裁定,维持了死刑结果,然后在4月27日向孙夫国送达了裁定书,这就是这个案件一审以及二审的基本情况。
附言:希望通过本次直播,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冤案命案申诉,关注冤假错案,推动平反;也希望更多的法律人参与其中,推动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