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铁岭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时间:2023-04-12 13:33: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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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更替,改革未有穷期。

站在2019年这个特定的时间节点,历经此次改革的我省法院人再回首、再总结,蓄势再出发,扬帆更远航。

刑事审判承担着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最早启动的重大改革项目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事审判领域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

10年来,我省量刑规范化改革经历了从最初的在部分法院试点,到后来的在全省法院试行,乃至最终在全省正式展开;从最初的针对15个常见罪名,到后来的一次性新增15个罪名,乃至目前的32个罪名;从最初的针对有期徒刑试行,到后来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乃至目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刑和缓刑……不仅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而且对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推进规范化量刑、统一法律适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切实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均产生深远影响。

一切成就,都不是一蹴而就、唾手可得的。

古人云:“奋然为之,亦未必难。”正是靠着全省法院人的“奋然为之”,在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道路上,辽宁法院留下了“奋斗者”的清晰足迹。

转变司法理念 破解“同案不同判”

公平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大期待。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却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肇事司机王卫斌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引发了人们对“同案不同判”的质疑。

多年来,在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更重视对具体案件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数额、数量标准的探讨、固定,常常简化或者忽略对量刑情节的研究。而现行法律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很可能量刑结果不一样。“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宋颖介绍道。

问题所指,改革所向。

为促进量刑公正,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首批12个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法院,试点罪名有5个;2009年6月,试点范围扩大到120多家法院,罪名也增加到15个。一场在高起点上推进的重大改革在我省法院系统拉开了序幕……

2009年6月3日,一起抢劫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整个庭审环节将定罪的陈述辩论和量刑的陈述辩论截然分开,公诉机关既陈述了被告人梁某两次伙同他人持械抢劫的原因和后果,又陈述了在量刑上需要注意“自愿认罪”“全部退赔”等情节要从轻处罚。

主审法官李丽莉(时任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现任刑事审判庭法官)结合辩护律师的意见,认真比照《规范化量刑表》,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参照《规范化量刑表》量刑,这些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亮点在这一案件中集中亮相。该案是我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要求审理的第一案,也是我省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个缩影。

“我们庭前开了好几次会,研究起刑点、量刑幅度,再按照最高法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去量化计算刑期。以前都是估堆儿,拿抢劫案件来说,抢劫一起一般估摸从四年起刑、两起七年、3起十年……”谈起这件案子,李丽莉笑称“真是摸着石头过河”。

改革过程中,省法院经过深入研究,最终确定采用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适当量化,量刑标准更加明确、细化。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规定:因自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两年。

为方便法官对个案的具体操作和统计分析,省法院制定了《规范化量刑表》,要求承办法官逐案填写附在案卷中。表格设置充分体现量刑起点及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宣告刑的确定等各个量刑环节,使得量刑过程清晰可见。

时至今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做到“一案一书一表”(刑事判决书和《规范化量刑表》)已成为我省各级法院在量刑规范化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7月11日,记者在采访一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负责该项工作的刑事审判法官时,看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汇编)》与多本“法律工具书”一同摆在其办公桌上最显眼的位置。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本使用率颇高的工具书,却在试点改革之初遭到过刑事审判法官的普遍抗拒,多位受访老法官坦言,由于深受传统司法观念、思维习惯和操作模式影响,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中,转变理念是最难做到的一点。

据了解,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学术界围绕有无必要、是否可行、是否妨害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展开的争议没有停止过,甚至出现了“数字量刑”“电脑法官”的说法。“从感情上来讲,这是对法官业务水平的一种否定,用固定的公式在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去做加减乘除,谁都可以办案了。”一位老法官透露,在填写《规范化量刑表》的初期,他还是根据经验估摸出最后的刑期,再套用公式反推基准刑……

注意到上述问题后,省法院通过开展参观学习、统一培训等方式,向3家试点法院传导“量刑规范化不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要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规范地行使”“强调和坚持刑罚个别化,同样促进了量刑结果公平、均衡”“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厘清量刑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量刑时除满足法律的一般公平公正,做到最大程度地追求同案同判效果的同时,还要考量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着眼于矫治和预防犯罪”等正确观念。

试点3个月后,3家试点法院一致反馈:刑事审判法官们逐渐认识、理解和接受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要义——“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他们对同类案件的差异性理解也越来越少。

公平公正,从来不是空中楼阁,它体现在每一起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上。

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共审理一审案件90324件,占全省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72%。2011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一审案件退赔退赃率平均值与2010年同比上升5.77%,调解撤诉率同比上升13.99%,当庭宣判率同比上升14.1%;上诉率平均值与2010年同比下降8.62%。

全省刑事部类法官培训量刑规范化

政法机关全面发力 让公正“看得见易监督”

“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持械实施抢劫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2014年10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薛思林在示范庭审现场强调裁判文书说理,公开量刑程序,明确了量刑幅度比例,使得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了解、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

量刑规范化改革前,刑事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通常只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名发表意见,至于应当判处什么刑罚,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参与,这使量刑过程显得很“神秘”。

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于巍(时任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介绍称,我省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明确提出将量刑环节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要求检方出具量刑建议,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要求审判法官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

“2009年下半年,昌图县人民法院试点改革的时候,就开始有明显的变化了,法官都会在法庭上释明为什么要这么判、刑期是怎么计算出来的。10年来,我代理的案件上诉的并不多,同类案件量刑差不多,被告人对法院、法官的不合理怀疑也减少了很多。”从业22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德田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2013年,省法院对全省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显示:作为试点法院,昌图县法院针对当地被告人多为农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情况,为使量刑辩论真正达到效果,由法院视情况出资为被告人聘请律师,律师辩护覆盖率从9%上升至42%。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完善了审判程序,各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使量刑工作从“神秘”走向公开,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民意在审判活动中的影响力增强了许多。

全省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呈现了上诉率、抗诉率、二审改判率整体下降,服判息诉率、当庭认罪率、调解率、撤诉率、当庭宣判率整体上升的“三下降、五上升”的良好趋势。

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的成果,离不开党委政法委的支持,离不开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的密切配合。自2009年6月起,这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呈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时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锦于2010年10月19日主持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辽宁省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朱锦担任组长,成员单位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办公室设在省法院刑一庭;朱锦要求各成员单位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文本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逐步完善。

建立多层次协调机制和程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和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到《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中,并提出了相关意见;2010年,公、检、法、司、安等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2011年,省人大内司委领导和省人大代表共计46人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视察试点试行工作,面对面地进行交流沟通;个别试点法院通过联席会议或座谈会的形式向公安机关作以说明,公安机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定罪证据的同时,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证据的收集和调查……

统筹开展细则起草工作。省法院成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起草小组,由时任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王雁群(现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组长,从具有地区代表性的沈阳、大连、鞍山、铁岭、葫芦岛5个中级法院,及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取得较成熟实践经验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3个基层法院抽调精干力量担任小组成员。2014年,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实施细则》(涵盖15种罪名),并于同年4月1日正式下发,标志着量刑规范化在全省法院正式全面实施。

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动态》分别以《辽宁高院充分依靠党委领导和各部门支持配合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局良好》《辽宁省政协、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牵头开展大检查,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持续健康发展》为题,先后两次对我省法院开展此项工作相关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同时给予了充分肯定。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全国率先新增15种罪名

2009年6月,我省成为第二批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省份后,迎来了机遇和挑战。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确定了18家试点法院,各试点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工作。王雁群亲自牵头,先后到沈阳、鞍山、辽阳、盘锦等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城市、昌图县、盘山县、灯塔市、沈阳市和平区等多个基层法院参加“量刑规范化”现场会,深入督促指导量刑规范化工作,重点针对量刑过程中遇到的基准刑确定不统一、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确定不一致等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并提出相应意见。

试点期间,省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先后筛选典型案例集结成册,借助典型案例解决量刑规则力所不及的疑难争议问题,同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优化完善量刑规则,不断探索丰富量刑方法和量刑理论。

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我省法院系统的推进做到了细之又细、实之又实。

2010年,省法院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分派了“拐卖妇女儿童”“盗窃”“故意损坏财物”3个罪名量刑的起草任务,回顾那个夏天,铁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高泰用“气氛相当紧张,讨论非常激烈”来形容。

“我们把2003—2010年间200余例同类罪名的案例拿来研究,开了大大小小近20个会,会上争议争吵常有,非常激烈。比方说,同样都是拐卖,有的法官认为在偏僻地方实施拐卖,被害人心理恐惧大,应该从重处罚;有的法官认为在人口密集地区实施拐卖社会危害性大,应该从重处罚。我认为这样挺好,‘同一种声音’就没意思了,就没有探讨研究的必要了。”高泰告诉记者。

在参考了外省法院量刑规范的一些资料,查询了社会公众关注的部分案例的媒体报道后,高泰将庭内每位成员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初稿。全员对初稿内容进行再次审定、表决,以多数人意见为准,确定了上述3个罪名的细则量刑比例、量刑情节的幅度、基准刑点等等。

据统计,近几年来,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收案数量均在我省前10名。其中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共收案2757件,排名第四。当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犯罪也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27件4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22件52人,与往年相比明显增多……2016年1月12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增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此举全国领先。

2016年3月,最高法院将《实施细则(二)》全文转发给全国各地法院参考。

同年,全国“两会”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亦提及“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山西、辽宁、宁夏等地法院出台具体规定,规范法官裁量权。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统一司法尺度”。

近年来,通过量刑规范维护公正公平的根基不断夯实。

2017年,省法院将缓刑、罚金刑纳入规范量刑范畴,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对《实施细则(二)》进行修改,发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至此,全省法院共规范32个罪名,基层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案件的比例也已达到90%左右,比最高法院及其他省级法院多出9个罪名。

全省量刑规范化改革始终注意与其他改革项目的衔接,积极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改革,主动对接司法责任制改革等,通过不断完善量刑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使量刑规范化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后记

走过千山万水,仍需跋山涉水。

2009年以来的这10年,我省法院人牢牢把握机遇,迎难而起,敢为人先,既有针对性又有含金量的“大手笔”频出,顺应了人民期待,维护了公平公正。

今年,省法院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应用“智能辅助系统”试点法院,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再次来临。

“通过‘智能辅助系统’辅助法官办案,促进量刑活动的智能化、现代化是我们目前主要的研究方向。”于巍法官说。系统建设的目标是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全方位、深层次推进量刑公正。要实现这些目标,唯有更加奋发有为、突破创新,人民群众才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果。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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