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刑事辩护咨询费(辩护刑事律师咨询费用)

时间:2023-04-12 14:21:53来源:法律常识

绍兴律师刑事辩护咨询费(辩护刑事律师咨询费用)

前几天,国办督查室先暗访后核查,此后还约谈总行,最终,一家国有大行和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搭售保险、转嫁成本”而被开了罚单,并被点名通报批评。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根据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国办督查室在先期暗访的基础上,协调中国银保监会及北京银保监局组成核查组赴某大行北京市分行和某股份行北京分行,就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发现,两家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未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执行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存在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变相抬升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负担。

同日,银保监会官网信息已经挂出对上述两家银行的处罚:那家大行连收两张30万罚单,合计被罚60万元;那家股份行则被罚款50万元。

罚单金额开得其实并不算大。有句讲句,搭售保险也不是只有这两家银行才有的问题。

笔者问了业内多家银行人士,归根到底,他们的压力,是迫于中间业务收入等经营效益类考核指标。

其实早些年,他们踩的类似“灰色地带”还有好几样。这才有了后来,火眼金睛的银监会针对性地下了整治银行不规范经营的“七不准”要求。也由此,行业整体来看,相关不合规乱象早已锐减。

不过本文还是来回顾一下,早些年银行那些往客户身上转嫁成本的套路,还有这些(并附案例):

1,以贷转存、存贷挂钩。

存款和贷款本来是银行两项不同的传统业务。“存款自愿、取款自由”是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但有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有的甚至规定“存一贷一或存一贷二”。

- 例1,某银行苏州分行曾经在向企业发放短期贷款1000万元时,要求将其中500万元转作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

- 例2,某银行深圳分行明确要求客户要将贷款金额的45%存为定期存款。

2,乱浮利率、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环节之一,体现着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但有的银行不管什么贷款,也不计算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甚至上浮至最高限额,严重违背了利率管理规定,加重了客户筹资成本。

3,以贷收费、浮利分费。

发放贷款收取利息,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本来是银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而有的银行在实际经营中,要么是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要么是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假借利率优惠、浮动利率之名,将部分利息通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贷款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

- 例1,某银行深圳分行曾向172户贷款企业收取的4481万元财务顾问费,均无法出具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证明。

- 例2,福建某银行支行曾在向某客户发放住房按揭贷款70万元时,强制客户签订《个人贷款咨询服务协议》,尽管客户并没有享受到银行的相关咨询服务,但仍被收取服务费3500元。

4,转嫁成本、增加负担。

银行作为企业,各种正常的成本和支出在经营中不可避免。但有的银行为提高自身效益、降低业务成本,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导致客户财务负担不合理增加。

5,违规收费、擅自提价。

随着银行业服务项目逐年增多,违规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也随之出现。有的银行违背政策规定,擅自调增收费项目。原银监会等三部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后,仍有部分银行将应免费服务的项目变换名目后继续收费。

- 例1,有银行在取消密码重置费后,又增加密码挂失费。

有的银行收费标准与服务质效背离,在收取费用的同时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

- 例1,比如最常用的汇款服务,部分银行都是“一刀切”的收费标准,如果消费者并不要求即时汇达,银行同样收取即时汇达的费用。

- 例2,有的银行收费不公开、不透明、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哪些服务收费,哪些服务免费,哪些原本免费现在要收费,哪些原本收费现在免费,均没有直接告知客户,等客户办完业务才知道要被收费。

6,强制捆绑、不当搭售。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服务时,应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但个别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发放贷款时,将理财、保险、信用卡、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强制捆绑、搭售。

- 例1,此次国办督查室检查到的两家银行搭售保险产品就是一例。

- 例2,某银行广州分行某年在10个月里新增4138户个人贷款客户,均被要求办理存款、保险等业务,其中2543户被要求购买由该行代销的保险产品,收取保费共计4788万元。

- 例3,某一年沪深两市有49家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近150亿元,目的就是为了从银行获得融资。

7,高息揽存、借道收息。

高息揽存本来是早已整治解决了的违规问题,但有些年份如果社会资金面收紧,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存现象就又开始抬头,特别是月末年尾为冲时点而更加突出。

尤其是,高息揽存与民间融资勾连,银行员工与资金掮客内外配合,或对资金掮客采取默许态度,将民间借贷资金以理财或存款名义存入银行,再借用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高息。一旦资金链出问题,银行责任和风险就在所难免。

例1,在浙江曾发生一起因民间高息借贷引起的资金诈骗案,涉及杭州、宁波、绍兴、嘉兴多地的多家银行,查出的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究其背后就有银行揽存与民间融资勾连的原因。

8,套餐服务、蒙骗客户。

金融产品销售和各类中间业务,本应明码实价、公开亮项、协议约定,但有的银行名为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实为重复拼盘,使客户被动接受。

例1,北京金融街有家支行曾经某次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将开户管理、网上银行、电话呼叫、短信回复等合并为套餐服务,每开一户收费1600元。客户找到银行熟人说情后,免掉了500元短信回复费,原因是这位熟人告诉这位客户,短信回复与网银功能基本相同,不必重复开通。但在这个故事里,也看到了这家支行的认熟欺生、同类拼装、随意开价。

作者:夏心愉

来源:愉见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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