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32:24来源:法律常识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代理过程中流动聚集,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高检院、省院有关要求部署,现将案件管理大厅检察诉讼服务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移送、流转,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请案件移送单位提前与综合业务部沟通案件办理事项,也可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邮寄送达方式移送。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减少流动聚集要求,对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二、“辩护与代理接待”、“程序性信息查询”业务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
建议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事项。也可通过案件管理大厅电话0468-3389868进行案件咨询,防止疫情传播,有效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律师权利。
1.代理。律师代理如需递交相关委托手续、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材料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与当事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345号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或案件管理大厅收,邮政编码:154100(注:请务必注明准确的联系方式,本院将依法及时做好转交、答复等工作)。
2.阅卷。律师需阅卷的,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致电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服务热线进行预约,近期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请提前向本院告知。
3.查询。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需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直接查询,也可致电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进行查询。
三、案件管理大厅接待事宜
为落实隔离、防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保障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对确有必要前来案件管理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请佩戴口罩。
对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人员、正在发热人员、无佩戴口罩人员,请勿进入案件管理大厅,可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案件管理大厅将设置移交物品隔离区域,可将移送的卷宗或移交的材料放置隔离桌上,由工作人员收取,避免直接接触。为了保障您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请与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充分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