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8:51:4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贵州、云南等地的市场上,销售着一款名为“天眼”牌的香烟。
经街头随机采访,很多贵阳市民认为从外包装上看,该款香烟与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有关,因为该望远镜常被人称为“中国天眼”。
记者经调查发现,香烟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截至8月13日18时,记者多次拨打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传策划部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律师认为“天眼”属于文学词汇,不应当具有排他性。但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以及“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及天文图案,说明包装上有故意引导消费者往“天眼”天文望远镜方面思考和推广的主观意识,因此从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讲,可能涉嫌侵权。
针对“天眼”被烟草企业注册商标并使用一事,中国控制吸烟协会8月13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部门对此事予以关注。
文图据新华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