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地区南陵县专业刑事律师(南陵县律师咨询电话)

时间:2023-04-12 23:52:33来源:法律常识

芜湖地区南陵县专业刑事律师(南陵县律师咨询电话)

考生将手机藏匿于鞋内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传给“枪手”,“枪手”作答后发答案给考生抄袭……这一幕出现在2020年高考安徽一考点上。很快,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被陆续抓获,其中包括00后考生朱某杰。

2021年8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上述案情。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被告人朱某杰,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杰参加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后,就谋划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时作弊。后通过QQ认识深圳市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温某(另案处理),两地系同一类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试卷。

两人商议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由被告人朱某杰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试题费用,在高考前组建多个QQ群,由“枪手”提供试题答案供两人抄袭,被告人朱某杰找其同学张某帮其传题至枪手QQ群。

2020年7月7日、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被告人朱某杰将手机藏匿于鞋内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给张某,由张某转发至QQ群中,“枪手”作答后将答案发至QQ群中供朱某杰和温某抄袭。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杰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朱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南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杰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朱某杰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建议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认为量刑恰当,予以确认。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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