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46:04来源:法律常识
“恳请宝鸡市纪委、监委对此事认真核查,我对此次举报的真实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也会持续公开此事件的相关情况……”
近日,一条女儿举报父亲被行贿上千万的消息,在社会上引发公众关注!
陕西宝鸡的顿女士在视频平台举报称——
我叫顿某净,是陕西省宝鸡市人。
现在我要实名举报宝鸡市养生协会主席、人大代表曹某某,向我父亲原宝鸡市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某某行贿了1900万元,恳请宝鸡市有关部门对此事认真核查。
我对此次举报的真实性愿意负法律责任。同时我也会持续公开此事件的相关情况。
橙柿互动注意到,视频中的顿女士戴着口罩,举着本人身份证公开进行实名举报。
顿女士还称,“经过宝鸡市陈仓区相关部门审查,认定我的父亲顿某某受贿1900万元,已于本月3日在宝鸡市陈仓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而行贿人曹某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恳请有关部门予以审查,追缴其非法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件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有网友赞称,“这个是大义灭亲啊!这女儿没白养”、“正直人,坚持!挺住。”
不过,也有网友持不同看法,“在其父亲犯罪行为已经实锤的情况下,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追究把她父亲拖入犯罪深渊的行贿人法律责任”、“有报复嫌疑……”
今天中午,橙柿互动联系了举报者顿女士,但本人没有进一步回应。
目前,该事件也引起宝鸡市陈仓区纪委监委的关注,通报称——
日前,我们关注到网上反映顿某某受贿的相关举报信息。
顿某某已于2022年7月经宝鸡市纪委监委指定接受宝鸡市陈仓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
我们将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橙柿互动留意到,据公开资料显示,顿女士的父亲顿某某,曾担任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所属集团为宝鸡城市建设集团,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06-18。
经营范围是宝鸡保障性住房代收房屋租房租金、监管房屋使用、进行房屋维修、实施房屋出售。
顿女士所举报的曹某某,为宝鸡市养生协会主席,2015年1月14日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主要是知识宣传、合作交流、专业研究和服务会员等。
资料显示,该协会是一个致力于爱心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曹某某主要履历为宝鸡市第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
先后被宝鸡市委组织部授予“第六届宝鸡市优秀青年企业家”,被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宝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评为“爱心助残先进个人”。
这两个组织的负责人,究竟存在何种利益瓜葛,目前还不得而知,官方并未详细通报内情。
对此,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王义元认为——
近日火爆于网上的视频中,顿某净举报其父顿某建受贿1900万,但其也明确表示其父涉嫌受贿一案已经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实上,既然案件已经由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那么顿某净无需再去举报一遍。
顿某净之所以发布该视频的主要目的,还是督促相关部门对其父案件中的行贿人,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嫌受贿罪或行贿罪均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
那么受贿是犯罪的话,行贿是不是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顿某建的受贿罪罪名成立,那么行贿人也存在构成行贿罪的可能。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也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如果行贿人是被顿某建索贿,而不得已向顿某建交付了财物,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
目前,还要等待当地纪委监委部门的调查结论。
司法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往往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思维。
但实际上,受贿与行贿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围猎者”也付出应有代价。
近期,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还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也彰显了对行贿行为坚决打击的决心。
橙柿互动记者 程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