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1:52:18来源:法律常识
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至2020年,侯某某、管某某等人从甘肃省、江苏省、安徽省等地将从黑作坊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内,经包装后,低价销售给批发商林某某等人。个体从业人员马某某、屈某某等人批发到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后,按正品价格欺诈销售,金额达3000余万元。
本案为青海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1年9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多名被告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承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215万元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全省首例获得宣判的洗钱罪案
2015年至2017年,时任西宁市某国有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彭某某,按照该公司负责人易某某的要求,将易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1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后转存于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将易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30万元转入其母亲的银行卡后陆续取现并交予易某某。
2022年4月,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全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归某某在青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向陈某某等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814858条。
城西区检察院依法对归某某、陈某某等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城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归某某等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全省首例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
被害人秦某身患残疾,在外玩耍时被张某甲哄骗至家中,并与张某乙先后对秦某性侵害。秦某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因张某甲、张某乙的性侵行为,造成秦某严重精神创伤,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至今未愈。秦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未对秦某进行赔偿,秦某的监护人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城中区检察院审查后及时为秦某及其监护人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经法庭调解,申请人获赔各项费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