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刑事模板律师(庭审笔录律师版)

时间:2023-04-14 22:29:15来源:法律常识

庭审笔录刑事模板律师(庭审笔录律师版)

第十六章 庭后补充的书面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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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乔立明律师办公室。

乔立明与叶青正在讨论“李芳芳、李艾菲的证据材料”,准备起草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法院。

质证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辩论,以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为了防止书记员庭审笔录遗漏相关内容,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以便法官参考使用。

一、关于龙门区人民法院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

叶青说道:“我们对法院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开门见山,表述案件的案由为原告诉被告金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证明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是一般的合同之债。”

“青青,了不起啊!你这个小丫头看的很准啊。”乔立明赞同道:“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710万元,并同意支付2.6%的月息。金成云也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均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它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是民间借贷,而不是房产买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乔立明指出,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了新的担保形式。有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同时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往往在与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时,则将债务人的房屋出卖给出借人,以履行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

叶青认为:“要重点考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为了借款合同设定担保,还是为了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买卖合同的房产,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础。本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而不是买卖房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原审中李芳芳、李艾菲主张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也是借款及其本息,属于民事证据中的自认。这种自认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自认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也约束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私权利的尊重,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关于李芳芳、李艾菲与金圣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乔立明提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从5个方面论述。”

1、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借款合同中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金圣公司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双方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合同。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其真实性对于保证行为人正确实现行为目的至关重要。在意思行为不真实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完全效力,本案中该合同处于从属地位,只能作为具有保证作用的非典型性合同存在。

2、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债权保证,不是抵押担保合同。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该保证不属于《物权法》的规定的种类。债权性担保本质上属于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此类保证与坚持公示原则的抵押权有着本质区别。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效力。该担保合同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凭借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恢复初始状态。(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享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3、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合法。刘莺歌2010年8月已实际购买商铺,2012年刘莺歌已经合法占有房产,2013年7月刘莺歌已经将商铺出租给良子足浴公司使用。而被告借款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备案时间也在2013年。刘莺歌购买在先,占有在先,使用在先,已经成为商铺的业主,业主对合法占有的商铺具有所有权,金圣公司与被告无权备案不属于自己的房产。

4、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仅仅是行政管理措施。国家房产部门为了便于管理、监督开发企业,设立了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本案的备案登记,既不是抵押权的登记,也不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不具有物权公示性质,无法对抗刘莺歌因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行为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并且,本案涉案商铺是现房买卖,进行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多此一举,真正是画蛇添足,其真实目的在于债权保证。

5、本案主要审查刘莺歌行为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仅是原判决为民间借贷提供保证的证据,且这样的保证没有公示,没有对世权。该合同既不是抵押权、租赁权,又不是优先受偿权,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一人计短,两人计长,众人拾柴火焰高。乔立明、李鸣、叶青三人,你一言,我一语,讨论的热火朝天,质证意见逐渐趋于成熟。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本质上讲,质证程序是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质询来确定证据可信程度及证明力大小,从而对证据筛选的过程。这个过程给当事人提供了增强自己举证力度、削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机会,以便法官采信自己的证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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