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6:48:09来源:法律常识
杨鸿明,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中共党员,法律本科学历,1995年7月到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参加工作,于2000年成为专职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来,杨鸿明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热爱律师事业,在本职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模范地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依法办案、热情服务为宗旨,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心竭力,赢得了社会的好评。1998年3月获得介休市司法局“九七年度先进工作者”表彰;1999年3月获得介休市司法局“九八年度先进工作者”表彰;2000年3月获得介休市司法局“九九年度先进个人”表彰;2004年2月获得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律师协会“2003年度律师业务研讨优秀论文奖”;2007年3月获得介休市委、市政府“二00六年度政法工作先进个人”表彰;2008年4月获得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律师协会“优秀律师”荣誉表彰;2013年11月获晋中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荣誉表彰。
杨鸿明二十年来独立承办的刑、民、经、行政及非诉讼案件达800余件,除了承办了大量普通案件外,还承办了一些较为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和在当地影响很大的重大案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代理山西金源酒精有限公司与绵山风景区的“绵山”商标纠纷案、代理介休市新意达公司与某公司的400万元票据纠纷案、代理介休市人民医院与患者XXX医疗损害纠纷案、代理正达房地产公司与李XX等十八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介休市东鑫煤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黄陵县某煤化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纠纷案、为被告人赵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进行无罪辩护、为被告人董XX故意杀人案进行罪轻辩护、为介休市XX煤矿造成十余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梁XX进行罪轻辩护等。在承办这些新类型案件和影响很大的重大案件过程中,他为委托人均提供了优质的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口碑。
2016年9月29日,外出打工的唐XX在新疆哈密市达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工地上,在工地二楼操作小吊机时,不慎从平台处摔落至地面造成受伤,后虽经治疗但已造成胸部以下截瘫的严重后果。杨鸿明律师在接受唐XX介休亲属委托后,与委托人同甘苦乘坐火车,行程28个小时前往哈密市,在七天中调查了解案情,引导当事人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了最终享受工伤待遇的解决方案。唐XX家属在律师协助下几经与用人单位交涉沟通,最后由用人单位主动为唐XX报请了工伤。2017年3月24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唐XX属工伤的认定书。2017年4月20日当地鉴定机构又作出了唐XX系二级伤残的鉴定结论,现该案正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请相关工伤待遇的办理中。在该案的办理中,杨鸿明不远千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介休市纺织厂赵XX父子被检察院指控挪用公款140余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杨鸿明接受委托为赵XX(父亲)辩护,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走访有关人员,仔细阅读案卷。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作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并终被法院采纳,宣告赵XX无罪。他在承办案件中,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正义、仗义执言、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介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了大量的违法占地、进行修建的土地案件,在行政处罚文书生效后,决定向介休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前,杨鸿明律师作为该局常年法律顾问,参予审核了土地执法70余案的程序性材料,对其中材料不完善,处罚程序欠妥的地方均提出了纠正意见,并集中土地执法人员讲授了如何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课。在代理土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土地执行案件70余案听证中,引导土地执法人员如何参加案件的听证。使土地执法人员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为完善土地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制奠定了好的基础。
杨鸿明从业至今,诚实守信,规范执业,从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在社会和律师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他多年来能自觉接受介休市司法局和晋中市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指导,能够按要求参加律师相关活动,参加律师培训和学习,全部履行律师义务。
他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年度均能认真履行介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能接受多件未成年人犯罪而由其监护人委托人的刑事案件,积极地提供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每年市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日都能主动积极参加,为过往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