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0:04:56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罗翔教授在评论“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问题时说:“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那么他们无法回归社会,很有可能他们出狱后会再次犯罪。当前,服刑人员的再犯现象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
没错,这个问题非常值得警惕。据有限的不完全和不公开统计,这些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处于上升趋势。对触犯刑律的人,也就是通俗所说的“罪犯”,公众没有好感很正常,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从法理上讲,却又不能堵塞甚至断了他们的回头活路。在这方面,不仅要高度警惕更要深刻反思“制度性歧视”的问题,从而尽最大限度减少服刑人员再犯罪现象,进而提升社会安全指数,而社会安全指数的提升,自然和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我看过一份材料,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曾统计,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中,59.2%的人无法找到工作,而仅有4%的人通过政府帮助找到工作,无业产生的经济压力,也让侵财类犯罪在重新犯罪中高居榜首。
一位再犯罪人员在接受调查时曾说:“我家里条件不太好,以后我出狱了,如果没有单位接纳我,连做个小生意的本钱都没有,那我只有去偷去抢了,继续犯罪回到监狱,至少不会饿死。”事实上,无业已成为重新犯罪最重要的原因。
那么,什么是“制度性歧视”呢?用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忠宪的话说:“造成无业的因素有很多,刑满释放人员自身的素质是一个问题,但是在社会普遍歧视犯罪人员的大环境下,政府依旧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对这些人的就业范围加以限制,无疑是雪上加霜。”吴忠宪把这些限制称之为“制度性歧视”。
在就业问题上,犯罪前科记录的影响,在这些年渐有愈加格式化、普遍化的趋势。这和再犯罪率处于逐年上升趋势,形成对照,曲线一致。据不完全统计,禁业涉及的职业大概有31种之多。比如,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绝对禁止的职业有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拍卖师和会计等,而且不能服兵役。这些都属于法定情形的禁止,可以理解。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往往将法定的禁业概念自我引申,自我扩大适用范围。比如,不少公务员招考都要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得报名。很多公司也明确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招收刑满释放人员。更不可思议的是,有些轻微违法而非犯罪的人,竟然也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即便开了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却又在证明材料上被人为添上一笔违法记录情况说明,从而提高他们的就业门槛,“无犯罪记录证明”扩大化为“无违法记录证明”。这些都是俗称的“经历性歧视”。
在“制度性歧视”和“经历性歧视”的双重歧视之下,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竞争机会大大降低。人总要活着,当无路可走时,为了活着,人就会铤而走险。
事实上,刑满释放人员若再次犯罪,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看过这样一份材料:2020年以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共对296名再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提起公诉。再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聚众斗殴、贩卖毒品、寻衅滋事、诈骗、抢劫、故意伤害等,其中前罪主要罪名是盗窃94件、聚众斗殴42件、抢劫24件、故意伤害23件,后罪主要罪名是盗窃67件、贩卖毒品34件、寻衅滋事30件、诈骗25件。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和更加熟练的犯罪手段,社会危险性相比初次犯罪人员更大。
这份调查表明:出狱后因政府帮助不足生活困难而再犯罪,是重要原因之一。物价高涨、就业压力的加大以及疫情因素,让不少人生活举步维艰,尤其对本就没有更多生活技能的特殊群体,更是雪上加霜。在此情况下,一些曾经有过不良记录的群体很容易被触发起“再犯意”,从而再次误入歧途。如海州区院办理的李某传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传系聋哑人,曾于2014年、2017年两次盗窃被判处拘役刑罚,后于2020年又实施了盗窃行为,据其自己供述,平时住在大街上,靠捡拾路边东西维持生存,生活十分困难,进而走上盗窃的再犯罪道路。
当前,遏制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做法,主要是刑罚制度中的累犯,即被刑满释放人的人在五年再犯罪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被法律判定为累犯。作为一种法定从重情节,在再次犯罪的判决中得以体现。但是 ,累犯制度一方面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还是主要体现了“事后惩罚”的观点,对于再犯罪风险的防控相对较弱。因此,真正防控再犯罪,就必须要制度前置。
我知道,很多人、很多组织和机构看不起刑满释放人员,往往会有意无意地歧视他们。然而,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不符合法律意义和现代文明的歧视,其实是一种恶,是一种毒,是一种有害菌。歧视的结果,不但不能消除恶,反而会诱生出更多更大的恶。文明不是歧视之果,而是反歧视、消除歧视之实。我们每一个人,都千万别小看向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出的一点点温暖的善意,也许它可能拯救一个徘徊在悬崖边上的灵魂,也许它可能挽救你悬在某一把刀下的生命。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