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2:01:33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辖区审理的虚假诉讼再审案件相关情况。其中一起案件中,女子张某因不甘心“假离婚”弄巧成拙,虚构与前夫存在借款及共同购房法律关系,两次提起诉讼,均构成虚假诉讼被罚款1万元。
北京三中院介绍称,类似的虚假诉讼俗称为“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月2日,北京三中院公布,自2018年至2022年11月,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查明构成虚假诉讼的有28件,其中13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启动再审,2件再审后移送警方,6件被处罚款7件被训诫。经调研发现,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拆迁的继承和析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以物抵债、劳动争议等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北京三中院通报多起涉及到虚假诉讼的案件。 图片来源/北京三中院供图
女子离婚后打“假官司”被罚款
此次通报会,北京三中院通报了几起涉及到虚假诉讼的案件,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梳理了其中一起因假离婚后引发的虚假诉讼案件。
在该案件中,董乙与董甲系父子关系,2005年董乙实际出资,以董甲名义购买1号、2号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董甲名下。2007年董甲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4月,三人协商出售上述两套房屋,用以另行购买某套别墅。同年5月,董甲将两套房屋通过中介挂牌出售,2号房屋以750万元成交。6月,董甲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1号房屋归张某所有,2号房屋归董甲所有,并办理了1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张某称离婚是为了规避税收政策,降低两套房屋出售应缴的税款,是“假离婚”。2016年7月,张某以639万元的价格将1号房屋出售,得到售房款后将其中629万元转账给董乙。2016年8月,董甲以1300万元购买别墅1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中首付900万元由董乙转账至董甲后支付,400万元以董甲名义贷款并由董乙偿还。张某与董甲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新购买别墅居住到了2018年3月,但一直未复婚。
后来,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董甲、董乙偿还1号房屋售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又以用1号房屋售房款与董甲、董乙共同购买别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份分割该别墅,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判决。后该案因审理程序存在问题被依法裁定再审,再审后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判决董甲、董乙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629万元。董甲、董乙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在该院二审期间,张某承认了因“假离婚”后双方没有复婚,因此编造她与董甲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目的是索要购房款,给她的女儿争得财产利益。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自认其与董甲、董乙之间不存在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认可售房款确归董乙所有,当庭同意董甲、董乙的上诉请求。张某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方式,先后虚构双方存在借款、共同购买别墅的法律关系,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已构成虚假陈述。由于张某的起诉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同时,考虑到本案因家事纠纷引发,张某主动承认虚假诉讼事实等情节,给予其1万元罚款。张某交纳了罚款。
离婚、劳动争议案等是虚假诉讼高发区
北京三中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拆迁的继承和析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以物抵债、劳动争议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具有发生领域较为集中的特点。
从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行为特征看,行为人或单方策划或多方通谋,通过伪造证据,如借款合同、欠条、还款协议、支出凭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或隐瞒真相,如已经还清债务、房屋或机动车已另售他人并交付完成等事实;或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如房屋租赁、买卖、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等关系;或伪造授权委托手续等诉讼材料,擅自委托律师起诉,骗取法院裁判。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行为人多采取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联系地址或提供错误联系电话等方式,使法院无法有效送达,只能缺席审理,未能形成庭审的实质性对抗,造成法官难以发现蹊跷。北京三中院在通报会上表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多发生于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或朋友、同学、关联企业、上下级关系、员工与企业等密切关系之间,结果多以达成调解方式结案。
此外,虚假诉讼多发生于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其他案件已经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时,行为人通过足以产生对抗性的诉讼途径获取调解书或判决,意图转移占有财产,规避履行其他债务。部分行为人可能会提前制造虚假诉讼,以对抗将来可能发生的真实诉讼,这种虚假诉讼更具隐蔽性,更难以识别。
由于虚假诉讼具有高度隐蔽性,目前可识别、可发现虚假诉讼的机制和平台仍不健全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甄别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审判经验和识别能力。原审审理中认定虚假诉讼的情形较少,主要以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或检察院监督等事后发现认定为主,再审程序成为发现、惩治虚假诉讼和救济受害人权利的主渠道。
建好虚假诉讼案件应对机制
为了应对虚假诉讼案件,北京三中院表示,针对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等重点领域案件,在“立、审、执”各环节予以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层层把关,提升防范和警惕意识,严格把守案件入口关、出口关。
前者需要立案审查发现管辖约定、案件事实及证据不符合常理后,判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明确告知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及时警示提醒,强化法律威慑,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向审判、执行部门发送“立案提示”,将发现的疑点、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记载附卷,提示法官在下一个诉讼环节重点关注虚假诉讼风险,力争不让虚假诉讼进来。
后者也需要在裁判生效后,在审查执行依据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告知当事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回转,避免受害人损失扩大。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裁定不予执行,力保不让虚假诉讼出去。
北京三中院还强调,面对虚假诉讼案件,还要把握特征表现,严格审查精准甄别。不局限于就案办案,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严格审理要件,深挖案件线索,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的特征表现,吻合点越多则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越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做到全面检索关联案件、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以及规范案件审理程序。
同时,也要构建司法制裁、刑事追责及民事赔偿三重责任体系,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责任体系,根据情节轻重精准施治、靶向惩戒,可以单处,也可以并用。法院也需要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沟通联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机制以及与司法行政部门、国有及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沟通反馈。
最后,法官提醒,不要制造或参与他人编造的虚假诉讼,或提供伪证。不要冒用他人名义或代签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起诉,不论何时莫存侥幸投机心理。避免采取“假离婚”“假结婚”、借名买房、签订阴阳合同、先虚构债务后以物抵债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增加自身法律风险。对于日期写错、出借人和借款人写反的借条、签写借条后未实际收到借款或金额不符的借条、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即时销毁;通过现金形式交付或偿还借款的,同时出具收条或保留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杜绝遗留后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
编辑 杨波
责编 范永松
审核 阮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