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08:46:43来源:法律常识
2001年9月,服刑人员李奇“临时出监”捐髓救兄,他是国内首个捐赠造血干细胞的服刑人员。2010年9月,李奇经6次减刑后出狱,哥哥迎接他走向新生活。王春胜 摄
家属患重症致信监狱,狱方同意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目前病情稳定;曾有人因捐髓减刑
一封求助信,连接起“高墙”内外的两兄弟。
2017年1月,湖南省德山监狱收到一封在押收监人员家属的信件。信中称,自己罹患绝症,经过配型,近亲属中,只有正在监狱服刑的弟弟杨旭(化名)符合。因此,希望监狱能够“酌情”,使杨旭临时出监捐髓。
德山监狱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当前,在法律法规和监狱服刑人员管理规范上,并无对服刑人员“出监捐髓”的具体规定。上述请求,此前在湖南也没有先例。
当地检察院和德山监狱经研讨,“特事特办”,成立专门的押解安全管理小组。2月27日,“临时出监”捐髓成功实施。
亲属致信求助监狱管理部门
今年1月,一封信件送至德山监狱办公室的案头。
一名监狱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信件来自服刑人员杨旭的亲属,以其亲哥哥的名义出具。信中称,其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目前生命垂危。
据了解,再生障碍性贫血,是一组由多种病因引发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性综合征,临床以贫血、出血和感染为主要表现。目前的医学技术,尚无法明确该病的确切病因。
江苏省人民医院血液科一名医生表示,临床中,这一疾病的治疗,几乎通过骨髓移植,替代和减少受损造血干细胞这一手段。
“现在我的生命已危在旦夕,请求司法机关救救我,批准弟弟为我捐献骨髓。”上述监狱工作人员透露,在信中,杨旭的哥哥这样写道。他提出,通过骨髓配型,在全部近亲属中,只有杨旭与自己的造血干细胞相符,匹配移植的成功率最高,是最佳的骨髓源。希望监狱管理部门能酌情考虑,让弟弟临时离开监狱,为自己进行骨髓捐献。
“出监救兄”后改造也更为积极
这封信,让德山监狱陷入两难境地。
前述工作人员介绍,服刑人员出监为亲属捐髓,目前在法律和监狱管理规范上仍是空白。而在此前,湖南省内也并无先例。
经监狱方核实,信中所述情况真实可靠。也就是说,如果不放杨旭“临时出监”,则很大可能,其哥哥的生命无法得到挽救。
对此,德山监狱作出“特事特办”的决定。在与常德市白洋堤地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探讨后,据杨旭哥哥的病情和手术时间,制定了进行骨髓捐献移植手术期间的安全管理方案。
白洋堤地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称,狱方与检察院成立专门的押解安全管理小组,对押解流程、看押模式、警械具配备、车辆安排、应急预案、押解记录等提出具体要求。
例如,由于捐髓者往往需要“增肥”,为保证杨旭在捐髓准备期内的营养及健康,狱方制造条件,对其进行单独看押,并开了“小灶”。此外,在将其送往医院过程中,也安排专门的车辆进行周转,确保全程安全。
2月27日,杨旭成功进行了骨髓移植。目前,其哥哥病情稳定。
前述德山监狱工作人员称,这一人性化举措使杨旭非常感动。自认“犯过错误”的他,出监救兄后,在日常改造中也越发积极。“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 焦点
1 在押人员临时出监有什么程序?
需服刑者同意;监狱核实情况后向司法部报批,做好安保
作为被依法剥夺部分人身权利的群体,监狱在押人员捐献骨髓,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一名资深法警透露,在押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仍然拥有健康权,无论基于何种目的,捐髓的首要前提是服刑人员本人同意。
上述法警称,类似事件中,需要家属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司法部门与监狱管理部门对接,对申请中提及的情况进行核实。
“主要是核实一个‘必要性’的问题。”他表示,若在押服刑人员并非为骨髓配型的最佳选择或第一选择,则这样的申请极有可能无法通过。
新京报记者获悉,完成核实过程后,监狱管理部门的狱政科需向司法部报批,并经过备案。随后,监狱将着手“临时出监”的安全保障工作。
“所有的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服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前述法警介绍,通常情况下,服刑者本人需要写下承诺书,写明对手术风险的认识,以及承诺不会趁机“越狱”,或者危害监狱秩序。与之相对的是,捐髓者的看押模式,日常起居等安排都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南京龙潭监狱改造科一名负责人称,在押人员捐髓,每一次赴医院检查,其警力安全保障压力都很大,例如,陪同警力通常要达到12人次。此外,还需提供饮食照顾,以及无菌房间等。“从挽救生命的角度来讲,捐髓是善举,从履行刑罚职责角度而言,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不能不承担更大的责任。”
2 判刑人员捐髓算“立功表现”吗?
有一定风险性,可依据“舍己救人”记功;曾有人因此减刑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2012年2月,江苏沛县杨屯镇孟店村村民李洪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年6月18日,李洪夏接受手术,向北京一名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捐献骨髓。同年,因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李洪夏刑期被减去2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限4个月。
在押人员捐髓被认定为“立功表现”,是否有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押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而在可认定为立功表现的情形中,即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前述法警表示,关于“舍己救人”的定义,即指服刑人员本人不获益的情况下,对保全他人生命财产做出贡献。至于救助对象是不是亲人或者朋友,在具体认定中,只有减刑程度的差异。
他表示,按照这样的定义,由于捐献骨髓具有一定风险性,因此能够算是“舍己救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对于服刑人员“立功表现”的情形各自有规定,但大多有“对国家或社会有其他贡献”这一表述。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监狱管理部门会依据这一规定,参考在押人员的狱中表现,给予捐髓者表扬、嘉奖、记功等待遇。
■ 新闻链接
服刑弟弟“出狱捐髓”5警察陪同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去年在山东,也发生过一起服刑人员出监捐髓的案例。在将服刑人员仝某从山东送至北京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当地狱方派遣5名民警全程陪同。
2015年底,山东省运河监狱接到仝某家人求助电话称,仝某的三哥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亟须进行骨髓移植,但全家配型均不成功,唯一的希望就是在监狱服刑的弟弟。
2016年1月,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向司法部报批备案同意,由运河监狱派员押解仝某到解放军304医院进行骨髓移植。1月13日,一行六人登上去往北京的高铁。五名警察着便服出行,并特意用衣服把仝某手铐遮掩起来,不露痕迹。
1月18日,仝某进入手术室,开始进行骨髓造血干细胞采集,院方允许一名警察进入监管。次日上午8时,医院使用采集器进行外周血采集,历时近四个小时,造血干细胞捐献正式结束。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