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0:23:30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光打电话报警却不救人,在路人多次提醒下,仍未施救,这算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有故意的刑事犯罪?
近日,记录一起交通事故的视频引发众多网友对上述问题的热议。据@北京交警 7月18日晚间通报,北京南四环车祸中,“先报警而未救人”的铲车司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上述问题,两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的律师均明确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该先救人、后报警。被拘司机最终会涉及何罪?律师认为,仍有待进一步调查和认定。“是否故意不施救,这很难认定。”
光打电话报警不救人
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近日,记录一起交通事故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视频中,一辆白色小客车前部与一辆铲车尾部发生碰撞。停在路中的小客车冒着滚滚白烟。
视频外,一男子提示站在路边打电话的铲车司机,“你先别打电话了,把你的车往前挪。要炸了!”劝说未效后,男子抱怨道:“这司机还报警呢?(后车)里面有人都不救。”他再次提示铲车司机,先把人救出来。
不久,白色小客车汽车起火。隔着道路栅栏,男子仍在劝说铲车司机,“你赶紧挪,(小客车)里面有人呢,真的。”说话间,小客车火越着越大,男子喊道:“拿灭火器,快!快!”
视频中,好心的路过司机帮忙灭火时,铲车司机仍在一边摁着手机。“已经不行了,好几罐灭火器都废了。”男子叹道,“没办法了。那司机不及时救,救不了了。”
截图来自网传视频
7月18日晚20时45分,@北京交警 发布情况通报称,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先救人还是先报警?
律师: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随着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许多网友关注和议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该先打电话报警,还是该先救人?
“先救人,后报警。”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说,交通事故中出现挪动车辆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为了救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属于破坏现场。
张正鑫结合视频分析,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前车司机应当预见后车车上人员有生命危险,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有先救人的义务。但前车司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认定。
许浩同样认为,前车司机有及时救助伤员的法定义务。“他有救助能力没有及时救助伤员,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
律师:须待进一步查明遇难者死因
据警方通报,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许浩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但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张正鑫提到,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一般多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在非公共道路上因驾驶车辆发生严重事故的,一般多是定为其他罪名,如重大安全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案发生在城市公共道路上,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比较少见。”张正鑫认为,警方初步的认定可能是,前车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未及时救助,导致后车两女子死亡。
许浩认为,此案件中,涉案司机有时间有能力救助伤员,并且能有预见到自己不及时救助伤员的可能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张正鑫则说,本案中,后车两女子是车辆撞击导致死亡的,还是因后续车辆着火导致死亡的,这些事实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如果查明是因为后续着火导致死亡的,那么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比较妥当;如果查明是之前的撞击致人死亡的,可能定交通肇事罪比较合适。”
存不存在“故意拖着不救”的间接杀人?
律师: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网友评论中,有人认为,铲车司机有“故意不施救”的动机。“死了好赔。”一位网友更是质疑称。
对此,张正鑫解释,《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目前网络传播的视频,只能认定前车司机未及时施救,很难认定其明知不及时施救会导致后车女子死亡的结果。无论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还是《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的规定,都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致人死亡的想法。”张正鑫说,因此,目前难以认定前车司机戚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红星新闻注意到,警方通报中提到,戚某某驾驶的是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对此,张正鑫认为,若存在此类规定,则此事暴露出相关部门监管失职的问题。
张正鑫还提到,如果该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该司机所在的单位或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汪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