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08:13:42来源:法律常识
劳荣枝案二审结束。这场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吴丹红教授全程高能辩护,本身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二审提出了一审的程序违法问题。本案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如果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通常发回重审的话,则可能改判,对当事人有利。
(一)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是如何认定“社会影响重大”。劳荣枝案符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没问题。
但是后半部分呢,则问题来了:劳荣枝案“社会影响重大”吗?
从一般社会公众、媒体的角度,劳荣枝案(之前的法子英连环行凶案也一样)当然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但法律上的有些概念是专门性的,跟普通语言之间存在差异。从目前看,劳荣枝案属于关注度高的案件,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上可以归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但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 ≠ “社会影响重大”。为什么?
因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是将关涉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活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众多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案件,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是“社会影响重大”的一个因素,但是仅此一项还有所欠缺。
注意以上,还需由法院从多方面,多角度“综合判断”。
(二)案例
可以从法院判例中寻找刑事审判的逻辑(为节省篇幅,这些案件我就不分析了。仔细读可以理解):
案例I:赵×怀、赵×康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二审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刑终18号〕:对于合议庭组成问题。本案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所规定的“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从涉及人数多少,人民群众是否广泛关注,是否影响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未将该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案件,进而组成7人合议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II:杨×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刑申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项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的刑事案件要求同时具备“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社会影响重大”两个条件。你主张的一、二审程序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案例III:赵×合挪用公款罪二审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刑终155号〕:上诉人赵×合提出“一审组成3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不合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4人和法官3人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判。本案没有影响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因素,不具有“社会影响重大”的情形,一审法院依职权决定组成3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符合规定。
案例IV:包×歌诈骗罪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刑终8号〕:“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是指涉及的人多面广、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影响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或者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等的案件。本案虽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在10年以上判处刑罚,但与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度不大,只有1名被害人,人民群众的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度也不大,还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所以原审未适用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不属于程序违法。
(三)结论
我们说,理论是灰色的,现实却丰富多彩。司法判例往往能提供更切合实际的辩护角度。实践中法院往往对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性非常抗拒,所以即使是媒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广泛关注” ,但是要认定为 “社会影响重大”,还需辩护律师更多举证。(END)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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