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8 15:58:07来源:法律常识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接纳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律师从而得以专业人员身份开展辩护工作。但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方案形成于律师获取案卷之后。
根据现行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念,我国现存的辩护形态主要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其中,只有程序辩护可能提前于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而发生。因此,只有充分掌握案件卷宗材料之后才能构建辩护方案,从而指导审查诉讼阶段与检察人员的沟通,并最终应用于庭审阶段,说服法官,推翻或削弱控诉。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在历经侦查阶段漫长的单方辩护工作后,看到案卷的那一刻,应该来说是会“兴奋”起来的,因为真正的控辩对抗的帷幕在此时正式拉开。第一遍的查阅让你看到控方角度所展现的案件梗概,第二遍的查阅你开始某种意义上的查缺补漏,第三遍的查阅辩护方案就基本形成了。你需要厘清自己的目标,是推翻全部或部分指控,还是力求降低处罚;是准备将某些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还是希望降低指控的罪名……
实践中,辩护方案的形成对于专业律师而言,谈不上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但要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却算不上特别容易。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委托人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坚持要进行无罪辩护,而律师从法律和以往案例的角度建议的是罪轻辩护或量刑辩护。虽然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此时还是应该考虑委托人的意见,在进行充分地的法律建议和风险提示之后,尊重委托人对辩护方案的选择权。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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