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0:15:15来源:法律常识
因担心开庭时间冲突,付廷祥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第二被告人付廷伟的辩护律师王飞,今年3月21日便告知审理此案的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他3月20日至4月28日在上海作为辩护人参加庭审。让他没想到的是,重庆涪陵区法院4月11日告知所有辩护人,此案4月20日开庭审理。
为此,王飞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庭审日期延期审理并向涪陵区法院院长反映此事,法院最终答复拒绝变更庭审日期。
一名离职法官和多名律师4月19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涪陵区法院拒绝变更庭审日期的做法,违反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的规定。
王飞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涪陵区法院拒绝变更日期,他已向全国律协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维权。涪陵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就此向澎湃新闻表示,因为此案属重大案件,法院不便接受采访,但他们会向领导汇报王飞律师一事。
王飞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的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最终为张玉环平反。去年,他接受重庆付廷祥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第二被告人付廷伟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王飞说,去年11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付廷祥案合议庭创建“重庆涪陵案庭审沟通群”微信群,合议庭成员杨长煌法官及法官助理侯迎春均在群内。考虑到自己今年3月20日至4月28日在上海嘉定区法院开庭,担心庭审时间冲突的他,3月21日在微信群中发送了嘉定区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并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开庭时间问题。法官助理侯迎春在微信群回复称“已收到,并会转达合议庭”。
然而,侯迎春4月11日在微信群中发出开庭通知,要求各辩护律师4月20日参加付廷祥等人案的庭审。
王飞说,他当即在群里表示,涪陵区法院的开庭时间存在庭审冲突,其在嘉定区法院的庭审仍在进行且无法马上结束。他和另外2名辩护人申请更改庭审日期。而后,他又通过助理向涪陵区法院邮寄书面申请。
4月14日,王飞与审判长田凌电话沟通。田凌表示会就他提出的更改庭审日期研究考虑。同时,王飞还向涪陵区法院院长孙养统发短信反映庭审冲突情况,请求更改庭审时间。孙养统短信答复称“会交由办案部门认真研究”。
王飞说,4月17日晚,他接到法官助理侯迎春的电话。侯表示,院长委托他转告,4月20日的庭审日期不会更改,请王飞自行协调。
合议庭成员杨长煌法官也向王飞说,“我本来25日排了4个案子,上午2个下午2个,我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办?”“我也只是合议庭成员,我也只能听审判长”。
一名离职法官和多名律师4月19日告诉澎湃新闻,涪陵区法院拒绝变更庭审日期的做法,违反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 33 条规定“……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
这名离职法官表示,王飞在涪陵区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前,就已向合议庭提交了他在嘉定区法院的开庭通知,王飞申请变更庭审日期的理由是正当的,法院应该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即便付廷伟还有一名辩护人,但《刑事诉讼法》第33条既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两名辩护律师,显然表明当事人有同时获得两名辩护律师共同出庭为其辩护的权利,否则即是对辩护权的限缩、侵害。而且,律师行使辩护权时是独立的,两名辩护人这一制度的设定,绝非是为了让辩护律师“排班”,而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可获得充分的辩护,推动案件获得公正的审理。
王飞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涪陵区法院坚持拒绝变更庭审日期,他已向全国律协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维权。全国律协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将材料移交至维权部门处理。
涪陵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4月19日向澎湃新闻表示,因为此案属重大案件,在开庭阶段法院不便接受采访,但他们会向领导汇报王飞律师一事。